美好愛情,不分年齡,有人在桃李年華遇見真愛,也有人在古稀之年,繼續(xù)追求愛情。隨著社會老齡化的加重和社會思想愈發(fā)的開放,越來越多的老年人開始談起黃昏戀。有部分老年人不管感情再好,只會選擇同居而不會選擇結婚,這是為什么呢?他們的戀情美好又純粹,為何又會產(chǎn)生糾紛呢?
追求黃昏戀的老年人幾乎都有一個共同的心態(tài),深知兒子孫子需要忙于事業(yè)或學業(yè),沒有時間給予陪伴,所以找一個老伴一起生活,一起趕走孤獨,同時他們又擔心雙方的子孫會反對,所以只選擇同居不選擇領證。這樣的做法看起來貌似是一個兩全之策,但實則存在諸多法律風險。根據(jù)實際來看,其中一方老人去世后子女間極易發(fā)生各種各樣的糾紛。

老年人只同居不領證,究竟有哪些法律風險呢?
首先,雙方?jīng)]有領證,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在面對疾病時,如果一方生重病,生活不能自理,另一方可以直接撒手不管,甚至另覓新歡。因為雙方之間不是夫妻關系,并沒有法定的照顧義務,一方生病時,另一方不照顧是本分,照顧是情分。此時,弱勢方的權利就沒有任何的保護。
其次,在面對突發(fā)情況時,存在法律風險和生命危險。如果在同居期間,一方突然病危,另一方?jīng)]有行使監(jiān)護的權利,即沒有授權醫(yī)院進行急救或者在病危通知書上簽字的權利。救援時間是非常珍貴的,有時候因為程序上的限制,會導致錯過最佳救援時間,從而加重病情,帶來難以彌補的后果。
最后,如果兩位老人在同居期間購買了房產(chǎn),在房產(chǎn)的繼承問題上,老人極易與雙方子孫之間產(chǎn)生矛盾。如若房屋是一方老人購買的,該老人去世,因雙方?jīng)]有領取結婚證,不是夫妻關系,房產(chǎn)不是夫妻共同共有,健在的一方?jīng)]有繼承權。只有當去世的老人在遺囑中將房屋贈與健在的一方,其才有權獲得此房屋。如若房屋是雙方共同出資購買的,則房屋根據(jù)各自的出資額按份共有。去世一方老人的子孫只能在該老人的財產(chǎn)份額內繼承?。
老年人只同居不領證,雙方的權益該如何保障呢?
如果兩位老人確實不想領證,為了避免老人與雙方家人之間的糾紛,兩位老人在同居時可以簽訂一份同居協(xié)議,將財產(chǎn)問題、疾病問題、雙方的權利義務等問題做一個細致的約定,有效地減少后續(xù)的爭議。
如果一方老人想給老伴留下一部分財產(chǎn),可以在生前簽署一個贈與協(xié)議,也可以在寫遺囑時將一部分遺產(chǎn)贈與老伴,這樣也能夠有效地避免很多分歧。

老年人如果想結婚,子孫有權利阻止嗎?
沒有權利。婚姻自由是我國《憲法》規(guī)定的內容,既包含結婚自由,又包含離婚自由。同時根據(jù)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不管是年輕人還是老年人都有結婚的自由,也有不結婚的自由,子孫可以反對他們的婚姻,但無權阻止他們結婚。
人生,不過是一輛開往盡頭的列車,也許有人會在秋天的站臺,與你共赴溫暖的將來,也許有人會在下一節(jié)車廂,與你邂逅美好的明天,而你的身邊還會環(huán)繞著各種親朋好友與繁雜世事,但無論怎么選擇,都要遵從內心,盡可能的規(guī)避風險,讓這場旅途一路順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