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句希臘文的格言很有名:“權力的行使應不以傷害別人的權利為界”。很多人以此作為捍衛(wèi)自己權利的信條,但事實真的是這樣嗎?經(jīng)濟學告訴你答案!
這句話如果換一個說法,如果一方傷害另外一方,那需不需要賠償呢?答案是非常明顯的,當然需要傷害者對被傷害者做出賠償。同時,我們要限制傷害者對周邊居民、周邊環(huán)境造成的傷害。
這說法可能沒人會覺得不對吧,可是就是有這么一個人覺得這可不一定,這個人就是大經(jīng)濟學家科斯,他還在1991年因此獲得了諾貝爾獎,我想你也一定非常好奇他的理論吧。
科斯認為,所有的傷害都是相互的,這一點在我之前討論過的歧視也是這樣。
我舉個城市里經(jīng)常會出現(xiàn)的例子,假如說我家樓房旁邊挨著一樁寫字樓,一直以來相安無事,但突然有一天,寫字樓樓頂安裝廣告牌,正好擋住了我家房子每天2個小時的陽光,我受到了損害。
但這件事情你如果反過來想,寫字樓因為樓頂新建廣告牌可以獲得了很多收益,但如果你不讓我建,這不也是侵害了我的權利嗎?古希臘的那句格言同樣可以用在寫字樓一方。
這下你可能有點明白為什么說所有的傷害都是相互的吧。其實所謂的傷害,并不是一方傷害另外一方,而是雙方為了不同的用途,爭奪相同的稀缺資源。同樣的例子還有水泥廠與周圍居民,一家的牛吃了另一家的小麥。他們都是由于征用未界定產(chǎn)權的資源而產(chǎn)生的。如果禁止一方,那這一方就受到另一方的傷害了。
其實這個問題還可以從另一個角度來考慮,這是來自另一位經(jīng)濟學家愛潑斯坦的觀點,他說如果爭奪資源的雙方是同一個人會發(fā)生什么?
如果我新建廣告牌的收益大于我享受2個小時陽光的收益,我會毫不猶豫的去建。如果我認為這2個小時陽光時間特別重要,以至于一年幾十萬塊的廣告收入都不值一提,這時我就不會去建了。
而這個我的房子和我的寫字樓組合起來的共同體,我會從整體考慮他的總成本和總收益,這就是社會成本(social cost)的概念。
科斯還有個重要的思想是“誰避免意外成本最低,誰的責任最大”。在美國有個經(jīng)典判例,說的是火車經(jīng)過一片亞麻地,那個年代的火車噴出的火星把放在鐵道旁邊農(nóng)田里的700噸亞麻點著了,你說鐵道公司應不應該賠償?
結果是大跌眼鏡,主要責任在農(nóng)夫!
因為鐵路公司沒有技術也沒有能力改進火車技術,而改道鐵路線路成本極高,反過來,農(nóng)夫避免意外的成本其實很低,把亞麻放的離鐵道遠一些就可以了。誰付出的成本低,誰就承擔更大的責任。
通過這樣的責任分攤方式,用到各種責權利的分配上,整個社會為了避免意外所要付出的用總成本就會降到最低。
也許你還是覺得不公平,但以經(jīng)濟學的視角,公平從來都是為了效率,就像我之前提到的馬糞爭奪戰(zhàn)的例子,社會總成本的最低才可以增加社會總財富,里面并沒有人與人性的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