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了《關于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批復》,明確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標準:不僅應當考慮涉案槍支的數(shù)量,而且應當充分考慮涉案“槍支的外觀、材質、發(fā)射物、購買場所和渠道、價格、用途、致傷力大小、是否易于通過改制提升致傷力,以及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動機目的、一貫表現(xiàn)、違法所得、是否規(guī)避調(diào)查等情節(jié)”。
鑼鼓聽聲,說話聽音,“兩高”公布了這樣一個“不僅……而且”的司法政策,有何深意?
一年多前,天津擺“玩具槍”射擊攤的老太趙春華,被追究了“非法持有槍支罪”,一審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一時輿論嘩然,最終二審被改判為緩刑。之前18歲的青年劉大蔚,因為從臺灣買家那里買了多只仿真槍,被判處了無期徒刑,2016年福建省高院以“量刑明顯失當”為由對此案啟動再審。
為什么明明是一把普通人都認為人畜無害的玩具槍,卻被認定為真槍,并被追究重刑呢?
根子還在于,公安機關制定的槍支標準與司法政策之間的脫節(jié):技術上,玩具槍太容易被定為“真槍”,定罪處刑上卻沒對玩具槍做出區(qū)別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