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所有采購都是“招標”(一)

首先說明,這是一篇寫給非采購專業(yè)人士的科普文。希望對在工作中需要接觸到采購的同事和供應商有所幫助。

也許有的讀者看到這個題目,想不通怎么有人會犯這樣的錯誤?其實,這種混淆,在面對政府采購或國企采購中,常常出現(xiàn)。不信的話,請聽聽筆者下面的故事。

去年的某天,筆者作為采購管理部門的主管,收到某律師事務所針對我公司年度法律服務采購的投訴函。投訴的主要內容是該項目未嚴格按照《招標投標法》和《招標投標實施條例》規(guī)定的相關流程實施,例如:采購文件的發(fā)售時間不足5天;采購文件只在企業(yè)相關網(wǎng)站發(fā)布,未在國家指定媒體發(fā)布等。

收到投訴后,筆者立刻查閱了該采購項目的相關資料:采購部門根據(jù)企業(yè)相關規(guī)定,采購公司的年度法律服務,年服務費不高于50萬元,采用“公開比選”的采購方式選聘公司的法律服務。

這個投訴之所以出現(xiàn),就是該律師事務所混淆了采購和招標的差別。法律咨詢服務采購,屬于典型的“非依法招標項目”。該項目采購只需要遵守企業(yè)內部相關制度。而投訴中所提出的問題,都是《招標投標法》及實施條例對招標的規(guī)定。

筆者在企業(yè)內部做內訓時,必須要講明白的第一個概念就是——“采購≠招標”。

如果把采購簡單的理解為“買東西”,那招標只是采購的一種方式,而且是所有采購方式中最特殊的一種方式。因為它的很多流程需要遵守的是法律的約束。

筆者曾在檢查某下級分公司采購規(guī)范性時,遇到過采購部門因為混淆了招標與采購的概念而帶來的內控風險。該分公司在某采購項目關于采購方式的決策文件中全部用“招標”兩個字表達了“采購”的意思,而后期采購實施時,使用的采購方式是單一來源。這樣的混淆無論是在上級主管部門檢查還是內外部審計中,都為企業(yè)帶來無謂的違規(guī)風險。

不是所有采購都是“招標”,作為非采購專業(yè)的你,還會混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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