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險“高保低賠”條款被判無效

車險“高保低賠”條款被判無效

6年前,李先生新買了一輛大貨車,按15.6萬元的新車購置價繳納了保險費;6年后,大貨車出了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卻只愿按三四萬元的折舊車價理賠——這就是商業(yè)車險中飽受詬病的“高保低賠”。近日,蘇州吳中法院審結(jié)了這起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依法認定“高保低賠”的保險條款無效,并判決保險公司據(jù)實賠償被保險人的損失。保險公司不服上訴,二審維持了原判。

車輛全損實值計算起爭端

2013年8月2日,李先生駕駛的大貨車在蘇州繞城高速公路上追尾了高先生的半掛車。事故造成李先生受傷,大貨車車頭基本報廢,發(fā)動機、大梁、齒輪箱等不同程度受損。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李先生負事故主要責任(70%),高先生負次要責任(30%)。

事故雙方車輛都有保險,這起事故也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2014年4月,吳中法院審理了這起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并委托蘇州市價格認證中心對大貨車車損進行司法鑒定。鑒定結(jié)論明確,該車損壞嚴重,車輛維修價格超過受損前的車輛價值,并確定該車在事故發(fā)生前的價值為89600元。經(jīng)過調(diào)解,對方保險公司同意根據(jù)司法鑒定意見確定的車損總額及事故主次責任賠付李先生27580元。

李先生在向自己投保的保險公司理賠時,遇到了困難。李先生認為,根據(jù)鑒定意見,車輛損失為89600元,扣除交強險2000元后按照70%的責任比例,保險公司應支付理賠款61320元。保險公司則拿出《營業(yè)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載明微型載貨汽車的月折舊率為1.1%。根據(jù)上述約定,車輛的實際價值為41028元(新車購置價156000元-156000元×已使用月數(shù)67個月×月折舊率1.1%)。另扣除車輛殘值6028元,車輛損失實際上僅為35000元,扣除交強險2000元后按照70%責任比例計算應為23100元。兩種不同計算方法,金額相差近4萬元,雙方僵持不下,李先生第二次走進法院,狀告保險公司。

高保低賠法院認定條款無效

大貨車因事故造成的損失究竟是多少?法院經(jīng)一審、二審認為,雙方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合法有效,保險公司理應依照其承保險種承擔賠償責任。關于車輛因事故造成的損失金額,保險公司主張根據(jù)投保單上《營業(yè)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相關約定計算保險事故的損失金額,但相應條款中并無重型廂式貨車的分類,保險公司主張依照“微型載貨車輛”的1.1%月折舊率執(zhí)行,對此,李先生并不認可。根據(jù)國家關于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的相關規(guī)定,重型廂式貨車的使用年限為15年。而按照保險條款約定的任何一種車輛折舊的計算方式,案涉車輛均有可能存在報廢過快的情形,進而導致計算實際價值時明顯過低,降低保險公司的實際賠償金額,故該條款屬于減輕保險公司合同義務的條款。又因該投保單屬于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且并未作出加黑、加粗等明顯提示,故法院認定關于折舊率計算標準的約定屬于無效的格式條款。據(jù)此,吳中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按照司法鑒定結(jié)果賠償李先生損失61320元。

法官點評:

高保低賠,是指保險公司在承保時按新車購置價確定車損險保額,并根據(jù)這一保額收取保費,但在被保險車輛發(fā)生保險事故造成全損時,保險公司僅按照出險前的實際價值賠付,而不是根據(jù)投保時所確認的新車購置價賠付。保險人與投保人約定高保,出險時卻低賠,這樣將造成對投保人的不公,法院可以依法做出對車主即接受格式條款一方有利的解釋。

來源:法律講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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