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歷十五年】法律與道德

“中國二千年來,以道德代替法制,至明代而極,這就是一切問題的癥結?!?/b>
因為我們的帝國在體制上實施中央集權,其精神上的支柱為道德,管理的方法則依靠文牘。
道德至高無上,它不僅可以指導行政,而且可以代替行政。

因為剛剛接觸到法律,連門檻都沒摸著,對法律的一切問題,較有興趣,但又一無所知,索性抓住這個時間,思索思索,法律與道德。

“道德不能代替技術,尤不可代替法律,但是從沒有說道德可以全部不要,只是道德的觀點應當遠大。凡能先用法律及技術解決的問題,不要先就扯上了一個道德問題。因為道德是一切意義的根源,不能分割,也不便妥協(xié)?!?br>

法律,作為統(tǒng)治階級意志的體現(xiàn),是國家用于調整社會關系的統(tǒng)治工具。然而,法律制度除了具有鮮明的階級性外,也和道德等規(guī)范一樣,深受民族傳統(tǒng)倫理道德的影響,從而呈現(xiàn)出法制與道德的交融和博弈。

明朝卻因文官集團獨大之因,傳統(tǒng)道德代替法制。封建社會是禮治社會而非法治社會,文官集團無疑成為這種禮治社會的中堅力量。他們表面宣揚仁義道德,實際卻拋棄這種軟約束不顧,不斷地擴張個人欲望。

無論是文官集團的選拔,還是“新儒學”的發(fā)展,亦或是政治制度的弊端,都致使道德取代法律。

儒學所謂道德,也所謂“宗教”之用。

因而,法治必行,德治亦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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