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羊頭賣狗肉的賣淫行為,從法律角度如何解讀?

《案例》:近日,有人舉報河北保定的一家熟食店從事賣淫行為,隨即,便有兩名便衣民警上門佯裝嫖客展開調(diào)查,確認存在賣淫行為后實施抓捕,并當場抓獲兩名嫖客。經(jīng)查,該熟食店為張某和李某的夫妻店,經(jīng)營多味辣鴨頭,收入還不錯,但仍不滿足。發(fā)現(xiàn)經(jīng)常光顧生意的失足女出手闊綽,便展開合作,在店門前賣鴨頭,后院從事賣淫,上演現(xiàn)實版“掛羊頭賣狗肉”,熟食店的夫妻兩人在前門把風,并招攬“生意”。

那么,對于賣淫女、嫖客、熟食店夫妻等相關(guān)人員,需要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第一、對于賣淫女、嫖客,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關(guān)于熟食店夫妻,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七條之規(guī)定,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又因熟食店屬于臨街店面,屬于公共場所,熟食店夫妻還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不僅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并且熟食店夫妻的行為還可能觸犯《刑法》,涉嫌組織賣淫罪。

目前賣淫女、嫖客、熟食店夫妻均已被公安機關(guān)拘留,賣淫女、嫖客的行為按照上述《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理,但是熟食店夫妻則需要公安機關(guān)進一步偵辦、審訊,從現(xiàn)有公安機關(guān)披露的信息中,雖然還未說明熟食店夫妻因賣淫行為是否獲取“利益”,但是賣淫女在熟食店場所進行賣淫,從常理上講,熟食店夫妻肯定會從中獲利,現(xiàn)在的著重點是熟食店夫妻是否構(gòu)成組織賣淫罪。

熟食店夫妻是否構(gòu)成組織賣淫罪可以從以下兩點分析:

其一、如查明熟食店夫妻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則不算組織賣淫,但構(gòu)成“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根據(jù)《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引誘幼女賣淫罪】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其二、如查明熟食店夫妻的行為為組織賣淫的,構(gòu)成組織賣淫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 【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犯前兩款罪,并有殺害、傷害、強奸、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shù)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如熟食店夫妻強迫他人賣淫,則構(gòu)成強迫賣淫罪,也適用該法條。

現(xiàn)實生活中,不乏類似于熟食店夫妻掛羊頭賣狗肉的賣淫行為,更有不同形式的,如某些按摩店、某些美發(fā)店、甚至一些車站附近,都有類似招嫖的情形和場所,但賣淫嫖娼在我國是明確的受到法律的禁止,是一種違法行為,并且這種在非法的地方產(chǎn)生非法的性交易的行為是應(yīng)該為全民抵制的。

賣淫嫖娼不僅是一種違法行為,還會對社會風氣造成不良的影響,不利于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成長。是家庭矛盾的一個因素,更有甚者走上犯罪道路。同時,也是艾滋病傳播的重要渠道之一,賣淫嫖娼者感染艾滋病的幾率特別高。所以,我們要樹立一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世界觀,杜絕賣淫嫖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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