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間
原告累計轉給被告19萬元
分手后
原告主張19萬元是彩禮
要求被告全部返還
法院是否支持?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底,原被告確立戀愛關系,2017年10月,雙方發(fā)生矛盾后分手,在此期間,原告累計向被告轉賬19萬元,現(xiàn)原告起訴要求被告返還彩禮19萬元,被告不同意返還,因此成訴。
原告主張
原被告談戀愛期間,被告向原告以結婚為名索取錢款19萬元,現(xiàn)被告不給原告見面,也不想結婚,請求法院判決被告返還索取的錢款19萬元。
被告主張
在原被告戀愛期間的金錢、財務往來屬于自愿贈予行為,原告為了與被告確認戀愛關系,在追求及戀愛期間發(fā)生的財務贈予行為,原告為了表達自己情感上的慰藉而贈予被告的財務,錢款一旦交付,贈予行為即完成,所以該贈予不能反悔。
爭議焦點
原告給付被告的錢款是否為彩禮及應返還多少?
裁判結果
被告鹿某于本判決書生效后二十日內(nèi)返還原告侯某150000元。
裁判理由
給付彩禮是當?shù)氐拿耖g風俗,是以結婚為生效條件的附條件贈與行為,贈與目的是為了締結婚姻?;榧s財產(chǎn)糾紛是男女雙方在相識戀愛期間,一方因某種特定原因而從對方獲得數(shù)額較大的財物,當雙方不能締結婚姻時,財產(chǎn)受損的一方請求對方返還財物而產(chǎn)生的糾紛。根據(jù)原告提供的證據(jù)及正常的世俗道德觀念,原被告之間產(chǎn)生的款項往來應是基于雙方戀人關系而為之,而戀愛是以締結婚姻為目的。庭審中原被告均認可原告通過微信及支付寶轉賬給被告金某某176768.63元,該款項數(shù)額較大,明顯不同于一般的雙方在戀愛中為表達愛意的小額贈與,是以結婚為目的,不同于普通的贈與,系附條件的贈與,因雙方未能登記結婚,原告可要求解除贈與。
律師后語
情侶在戀愛期間發(fā)生的大額贈與,是以結婚為目的,是附條件的贈與,因雙方未能登記結婚,贈與方可要求解除贈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