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成為熱搜!于是有網(wǎng)友提出:離婚冷靜期是否限制離婚自由?若有家暴、吸毒、賭博、重婚這樣的情況豈不是延長了受害期?
快看看,檢察官給了說法:
【分居一年妥妥離婚】
廣東省人民檢察院第六檢察部四級高級檢察官王棟:離婚冷靜期是民法典編纂過程中關注熱度最高的話題之一。關于離婚冷靜期的設置,應當理性地看待:
首先,不能把離婚冷靜期簡單粗暴地理解為是對離婚自由的限制,離婚冷靜期是不可變期間,不會無限延長,離婚冷靜期結束后,夫妻雙方堅持離婚的,可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證。而且除協(xié)議離婚的方式外,也可選擇訴訟離婚,這次專門針對離婚訴訟中出現(xiàn)的“久調不判”問題,規(guī)定“經(jīng)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許離婚”。
其次,離婚冷靜期的制度目的是遏制當前輕率離婚現(xiàn)象增多的趨勢??v觀全球,我國目前的登記離婚制度都是極其簡略的,近年來離婚率不斷攀升與登記離婚程序過于簡單便捷有一定關聯(lián)性,婚姻登記機關只需要對當事人提供的相關證據(jù)和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也在一定程度上為草率離婚、“假離婚”打開了方便之門。增設離婚冷靜期,有利于婚姻當事人充分認識婚姻關系與一般社會關系的不同,確保當事人對離婚本身以及產(chǎn)生的各種后果能夠充分地理解并能承擔相應責任。

《新民法典》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