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亦凡的團隊牛呀,好一份“送你坐牢”合同

“這兒有辦法”第一期,


吃瓜也不忘提取知識點

? 一、正如都美竹所說,就算她剛剛19歲,沒啥人生經歷,不懂法律知識,也能看出文中多次出現(xiàn)的“不再對甲方實施脅迫、要挾的行為”很不對勁。那么這幾個關鍵詞反復出現(xiàn)是為了什么呢,我們來看一個法條。刑法第274條規(guī)定,敲詐勒索罪指的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恐嚇、威脅或要挾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財物的行為。劃重點“恐嚇、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原文簡直就是完美踩點對應敲詐勒索罪,蒙著頭把字一簽,得叻,自證其罪承認自己發(fā)布微博的行為是對吳亦凡及其團隊實施敲詐勒索。

? “在乙方要求下,甲方向乙方匯款50萬元,乙方確認收到”寫這條的律師還敢再狗一點嗎?“在乙方要求下”說明不是甲方自愿,而是受到甲方“要求”甚至是“脅迫”的情況下支付?!皡R款50萬元”為什么是50不是30不是40萬呢?法條來了: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其中“數(shù)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就是50萬元,少一分都不行?!耙曳揭汛_認收到”表明錢已經收到了賴都賴不掉。一上來就奔著10年以上刑期搞,真的相當不凡。

? 二、“乙方指定收款賬號XXXX”乍一看是不是沒什么問題不就是收錢的賬號嘛,錯!這句話也是有講究的,萬一都美竹簽字之后聲稱字不是本人簽署,錢也不是打給本人,微信支付寶是他人綁定或者盜號,這里就存在爭議,為了防止上述情況的發(fā)生,特意寫明姓名,收款行和賬戶號,綁定唯一身份坐實就是本人收錢。

? 三、都美竹不是一個人在戰(zhàn)斗,她背后還有“與其相關的7名當事人”,解決了一個都美竹,后面7個沒完沒了了咋辦,這么想的話就把吳亦凡的律師團隊想的太簡單了,大家只關注于眼前,而律師要著眼于后面的五六七八步?!北緟f(xié)議簽署當日,其中100萬元由乙方支付給7名當事人,乙方確保收到款項后向其他七人合理分配,不得因分配不均對甲方再實施任何脅迫要挾行為”這條看似是怕都美竹把錢獨吞了,實則是在坐實都美竹敲詐勒索后好把其余七人拉進來認定共同犯罪,一起實施了“脅迫”的因為,收受了大于50萬元的金額后,“不再”實施脅迫要挾行為。一次搞定8個人,你品,你細品。

? 不得不說這份合同值得大家逐字逐句學習推敲,合同中一字之差,產生的后果都難以想象,建議大家不要在不明確的合同上蓋章或簽字,拿不準的時候先咨詢律師,避免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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