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午接待當事人咨詢時,輔警朋友提了個有意思的問題:如果行人一方導致交通事故后,為了逃避責任離開現場,是否構成「逃逸」?
這種情況非常極端,但在現實中還真存在這樣離奇的事故。2015年,在廣西梧州發(fā)生一起事故,一名女子橫穿馬路,撞倒正在行駛的摩托車,導致駕駛員死亡。2014年,江蘇南京一名男子橫穿綠化帶,撞倒騎電瓶車的老人,被稱為「南京首起行人肇事逃逸案」。
我直覺上認為,行人不能構成道交法意義上的逃逸,畢竟道交法中規(guī)定的法律責任基本上都是為機動車量身定做。不過,「逃逸」一詞在法律上有多種意義,各種法律后果究竟如何,卻是個值得研究的問題。
「逃逸」一詞之所以具有多種意義,是因為不同法律的適用范圍不同。具體而言,在行政法、民法、刑罰領域,需要搞清楚下列問題:
(需要直接了解結論的讀者朋友,可以直接閱讀下文「總結」部分)
一、什么叫逃逸
「逃逸」一詞散亂地出現在各種法律文件中。以效力而論,法律級別的有《民法通則》《海關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下簡稱「道交法」),行政法規(guī)級別的有《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船員條例》。但對于這一法律概念的具體含義,在道交法中并未有明確規(guī)定。我們嘗試以體系解釋、文義解釋的方式來對它下定義。
《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guī)定》第47條規(guī)定,發(fā)生海上交通事故的船舶、設施「在不嚴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況下,擅自離開事故現場或者逃逸」時,將會對船舶、設施的所有人、經營人、船長或主要負責人作出處罰。
本條將「擅自離開事故現場」和「逃逸」這兩種行為的關系規(guī)定為「或」?!富颉贡硎具x擇或并列關系,從邏輯或(logical or)的角度來看,這意味著只要「擅自離開」和「逃逸」這兩種行為具備其中一種,就會導致處罰后果。也就是說,「逃逸」與「擅自離開」不能等同。
這兩種行為存在一個共同點:未經許可離開現場。不過,在解釋「逃逸」一詞時,還需要注意到「逃」的附加含義?!柑右荨辜础柑优堋梗切袨槿藶榱恕付惚軐ψ约翰焕沫h(huán)境或事物而逃離」。聯系到交通肇事,所謂不利環(huán)境,也就是可能面臨交管部門的行政處罰,甚至面臨刑事責任。
這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簡稱「交通肇事司法解釋 」)》第3條規(guī)定,「“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在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也與《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61條規(guī)定的內涵相吻合,即逃逸行為總是存在故意逃避追究的心理動因。這一條是這樣規(guī)定的:「為逃避法律責任追究,當事人棄車逃逸以及潛逃藏匿,如有證據證明其他當事人也有過錯,可以適當減輕責任?!?/p>
所以,逃逸行為,除了客觀上未經允許離開事故現場外,還需要具備主觀上躲避偵查、逃避責任的故意。我們認為,道路交通安全法意義上的逃逸可以這樣下定義:逃逸,是指行為人發(fā)生交通事故后,以躲避公安偵查、逃避法律責任為目的,離開事故現場的行為。
二、逃逸是機動車專屬嗎?行人逃逸是否面臨處罰?
從「逃逸」的概念上講,這一行為的主體并不限于機動車,而是包括與交通事故有原因關系的所有交通參與人。這是因為:①不排除行人導致交通事故并承擔責任的可能性;②要求行人不得逃逸,有利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偵查,還原事實。因此逃逸并非機動車專屬行為,這將在下一小節(jié)繼續(xù)探討。
那么行人逃逸是否會面臨處罰呢?我們翻開《道路交通安全法》,找到「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89條規(guī)定,「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關于道路通行規(guī)定的,處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第90條規(guī)定,「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關于道路通行規(guī)定的,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處罰?!?/p>
這兩條是對交通參與人法律責任的總括規(guī)定,需要注意兩個問題:
對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的處罰:①行為人違反「道路通行規(guī)定」時,可以處罰;②處罰的種類是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對機動車駕駛人的處罰:①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通行規(guī)定 」時,可以處罰;②機動車駕駛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道路交通法》在下文另有規(guī)定。
對于逃逸行為,我們認為:首先,逃逸不屬于違反「道路通行規(guī)定」,因此不能根據道交法第89條對行人逃逸行為處罰;其次,對機動車駕駛人逃逸行為的處罰設置在道交法第99條,正好契合道交法第90條所謂「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處罰」。但這不是對行人的處罰,而是對機動車駕駛人的專門規(guī)定。
所以從法律規(guī)定來說,行人逃逸,不能以道交法規(guī)定課以處罰。
三、行人逃逸對事故責任有什么影響?
對于逃逸的行人,雖然不能用道交法的規(guī)定來收拾他,但并不意味著這種行為在法律上獲得了肯定評價。我們將在一些法規(guī)文件中看到,對于逃逸而言,行人或機動車駕駛人,一概不論。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61條規(guī)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擔全部責任:(一)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為逃避法律責任追究,當事人棄車逃逸以及潛逃藏匿的,如有證據證明其他當事人也有過錯,可以適當減輕責任,但同時有證據證明逃逸當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項情形的,不予減輕。」
地方規(guī)范性文件也有相似規(guī)定,例如上海市公安局《關于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若干規(guī)定》第5條,「當事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承擔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責任,事故其他方當事人無責任:……(二)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道路交通事故事實的,由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p>
因此,可以認為行人逃逸將導致事故責任猛增。上文提到的2014年南京首起行人肇事逃逸案中,當地交管部門認定行人李某承擔主要責任,則是考慮到受害人也具有疏于觀察的過錯,對肇事者李某的責任斟酌減輕。
四、行人是否會因逃逸承擔刑事責任?
依舊以上文的南京案為例,南京新聞綜合頻道2014年11月13日對這起案件的審判作出報道,介紹說「如果當時李某選擇報警送醫(yī),只會承擔民事責任,但他的逃逸行為讓這起交通事故升級為刑事案件」。這一說法其實是有待商榷的。
刑法第133條規(guī)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此我們注意兩點:
行人也可以構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并不要求特殊主體,只要承擔的事故責任夠格,任何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都可以構成這一罪名。交通肇事司法解釋第1條還專門指出了這一點,「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33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行人肇事逃逸可能從重處罰。主要體現在:①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133條);②一般而言,需要造成一人死亡或三人重傷,并且對事故承擔全部或主要責任才能構成交通肇事罪。但是,如果肇事者逃逸,只需重傷一人,即可構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司法解釋第2條)。
在上文南京案中,新聞報道的說法存在的問題在哪呢?一方面,我們不能籠統(tǒng)地說行人逃逸就一定造成受害者死亡的后果。如果李某選擇報警送醫(yī),可能有兩種結果:①受害者搶救無效死亡,由于李某承擔主要責任,因此仍然構成交通肇事罪;②受害者經搶救脫離生命危險,因為法律要求重傷三人,所以李某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另一方面,如果南京案受害者是因為李某逃逸才死亡,那就應當對李某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實際上并沒有。這從側面反映出的問題是受害者傷情非常嚴重。
五、結論
討論至此,已經是一篇長文。讀者朋友肯定早已不耐煩,所以我們稍微總結一下:
1.行人也可以構成逃逸,但無法依據現行法律法規(guī)對其作出處罰;
2.行人逃逸的,在事故責任上更加不利,可能承擔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
3.行人也可以構成交通肇事罪;
4.行人肇事逃逸,更容易構成交通肇事罪,只需要導致一人重傷。
2018.03.17? 魏思年(魏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