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6日,劉辰將全部案卷材料閱了回來,案卷很薄,只有兩卷:訴訟文書卷和證據(jù)材料卷。
公安委托了當?shù)睾蘸沼忻谋貏偎痉ㄨb定中心,對王珂是否涉嫌危險駕駛進行靜脈血液酒精含量鑒定。必勝司法鑒定中心出具了《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檢驗結(jié)果為王珂血樣中乙醇含量為95mg/100ml。
劉辰仔細閱讀該鑒定報告書,其中對檢驗過程的描述讓他眼睛一亮,“依據(jù)SF/ZJD0107001-2010檢驗方法,對送檢的王珂血液進行化學檢驗……”。劉辰終于發(fā)現(xiàn)了一處漏洞,這份鑒定意見不能用,劉辰心中一陣狂喜,鑒定人員也太粗心了,不知道這個鑒定方法早就被廢止了嗎?
根據(jù)2011年7月1日實施的《車輛駕駛?cè)藛T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19522-2010),“5.3.2血液酒精含量檢驗方法按照GA/T105或者GA/T842規(guī)定?!倍貏偎痉ㄨb定中心使用的卻是SF/ZJD0107001-2010。雖然SF/ZJD0107001-2010為何物,劉辰作為外行人士也知之甚少,可是法律已經(jīng)規(guī)定醉酒后駕車時血液的酒精含量檢驗方法必須用GA/T105或者GA/T842??梢姡撍痉ㄨb定報告書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鑒定使用的方法錯誤,不能作為證據(jù)使用。
劉辰迫不及待地打電話給王珂報喜,這個突破口非同小可。王珂喜出望外,但還是很擔心。
“早已經(jīng)有呼氣酒精含量鑒定了,就算這份血液酒精含量鑒定不能作為證據(jù)使用,呼氣酒精含量的證據(jù)還在啊,是不是還得被定罪?”
“老王,這是很好的切入點,這個官司可以搏一搏?!?/p>
根據(jù)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鑒定意見才是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據(jù),而不是呼氣酒精含量鑒定。只有行為人在抽取血樣之前脫逃的,或者為了逃避追究,在呼氣酒精含量檢驗前或者抽取血樣前又飲酒,導致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標準的,才可以以呼氣酒精含量檢驗結(jié)果作為認定其醉酒的依據(jù)。
王珂全程都非常配合交警的調(diào)查,這就意味著,他是否處于醉酒狀態(tài),只能以血液酒精含量鑒定為準。
劉辰仔細翻看著每一頁案卷材料,其中一張照片引起了他的注意,兩支一次性使用人體靜脈血樣采集容器上寫著王珂的名字和采集時間、采集血樣以及樣本編號,這兩只容器并不是普通的容器,還有幾個字清晰可見“促凝管生化類”,在以往辦過的危險駕駛罪案件中,采集容器都沒有這幾個字。
劉辰又一次仔仔細翻看《車輛駕駛?cè)藛T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他留意到,5.3.1規(guī)定“抽出血樣中應添加抗凝劑,防止血液凝固”。很顯然,公安沒有用抗凝管來裝血樣,而是使用了促凝管。這會不會影響到酒精含量鑒定呢?
劉辰無法回答這個問題,如果在辯護意見中僅僅將這點作為鑒定程序瑕疵提出來,肯定沒有什么作用,他試圖向當醫(yī)生的同學請教,但沒有一個很好的答案。
于是他上網(wǎng)找相關(guān)資料,結(jié)果發(fā)現(xiàn)了一篇對這個問題有專門研究的法醫(yī)學學術(shù)文章“采血管中添加劑對血樣中乙醇含量的影響”,該文2014年發(fā)表在司法部的權(quán)威雜志《法醫(yī)學雜志》上。劉辰迫不及待地研究起這篇法醫(yī)學學術(shù)論文。
“實驗結(jié)果表明,相同的血樣采用不同的采血管包裝,血樣中乙醇含量不同。用無抗凝劑管(未加抗凝劑、促凝劑)、促凝劑管、分離膠-促凝劑管采集的血樣,因保存過程中血液發(fā)生凝固,指使血樣中固相對增加、液相對減少,導致血樣中乙醇含量檢測結(jié)果比抗凝管高?!?/p>
看到了這里,劉辰心潮澎湃,仿佛又看見了黎明的另一束曙光。否定這份血液酒精含量鑒定報告的理由更加充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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