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30

原單位不給開離職證明怎么辦?



1.最近小A咨詢一個問題。

小A是醫(yī)院職工,當初簽合同的時候約定服務期五年,服務期未滿離職需要支付違約金5萬元。兩年后,小A找到新的單位提出辭職,醫(yī)院要求小A給付賠償金5萬,否則不予開具離職證明,同時新單位要求小A一個星期內攜醫(yī)院離職證明入職?,F(xiàn)小A不想賠償違約金,如何才能最快的取得離職證明去新單位?


2.案件矛盾焦點

本案中,醫(yī)院未對小A提供培訓,按照法律規(guī)定本不能要求違約金,但由于預計到小A急于入職新單位,醫(yī)院欲以離職證明做要挾逼迫小A繳納違約金。要是通過勞動仲裁來讓醫(yī)院出具離職證明,黃花菜都涼了,肯定超過新單位一個星期入職期限,小A求助于我。


3.解決方案

方法類似于田忌賽馬,換一個順序就海闊天空!先把錢繳了,取得離職證明再去打勞動仲裁官司,就是這么簡單,完全不耽誤入職新單位,錢只是存在老東家那里而已。


4.與案相關法律知識

【一般情況不得規(guī)定違約金】

依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服務期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xié)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shù)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保密義務和競業(yè)限制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yè)秘密和與知識產(chǎn)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xié)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yè)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yè)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jīng)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yè)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 違約金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企業(yè)在員工辭職的時候出具離職證明是法定義務】

依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雙方的義務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shù)?,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jīng)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九條 不出具解除、終止書面證明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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