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8年3月,A公司作為借款人與B公司簽訂《借款合同》,A公司向B公司借款200萬元,借款期限為半年,就爭議解決雙方約定向深圳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與此同時,C公司與B公司簽訂《擔保合同》,C公司向B公司提供連帶保證擔保,但《擔保合同》未對爭議解決問題進行約定。
問題
如果A公司未能如期還款,B公司申請仲裁時,可否將借款人A公司和保證人C公司都列為被申請人?換言之,主合同約定的仲裁條款是否對擔保合同有拘束力?
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nèi)舾蓡栴}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九條規(guī)定:“主合同和擔保合同發(fā)生糾紛提起訴訟的,應當根據(jù)主合同確定案件管轄。……主合同和擔保合同選擇管轄的法院不一致的,應當根據(jù)主合同確定案件管轄?!北景浮稉:贤肺磳χ鞴芗肮茌爢栴}進行約定,但《借款合同》明確約定申請仲裁,根據(jù)主從關系,B公司可列C公司未被申請人,仲裁委應當受理。
另一種觀點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nèi)舾蓡栴}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九條適用于主合同和擔保合同發(fā)生的糾紛均屬人民法院主管的情形,根據(jù)《仲裁法》有關規(guī)定,《擔保合同》未約定仲裁管轄,B公司不能直接將C公司列為仲裁被申請人。
評論
主合同與從合同對于爭議解決方式分別作出不同約定,在實務中并不鮮見。本案《借款協(xié)議》明確約定適用仲裁,而從合同《擔保合同》未作出約定。此時可能有人認為應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nèi)舾蓡栴}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九條,擔保糾紛亦由仲裁管轄。但該觀點不能成立。首先,該條規(guī)定是針對主合同和擔保合同發(fā)生的糾紛均屬人民法院主管的情形,以主合同的約定確定管轄法院,而本案主合同明確約定仲裁,應當排除了法院的主管;其次,根據(jù)《仲裁法》第四條、第五條,以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必須有明確的仲裁協(xié)議或仲裁條款,《擔保合同》沒有明確約定,不能適用仲裁解決。
其實,對于主合同與從合同關于爭議解決約定不一致的情況,最高人民法院相關意見可資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成都優(yōu)邦文具有限公司、王國建、申請撤銷深圳仲裁委員會(2011)深仲裁字第601號仲裁裁決書一案的請示的復函》(2013民四他字第9號)明確“涉案擔保合同沒有約定仲裁條款,仲裁庭關于主合同有仲裁條款,擔保合同作為從合同受到主合同中仲裁條款約束的意見缺乏法律依據(jù)”?!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報請對東迅投資有限公司涉外仲裁一案不予執(zhí)行的請示的復函》(2006民四他字第24號)明確“玉林市政府(擔保人)和路勁公司均不是合作合同(主合同)的當事人,合作合同(主合同)的仲裁條款不能約束玉林市政府(擔保人)……仲裁人依據(jù)合作合同(主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受理本案,就涉及玉林市政府(擔保人)的擔保糾紛而言,仲裁裁決已經(jīng)超出了仲裁協(xié)議的范圍?!?,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民轄終327號等案件中,亦持上述觀點。因此,主合同仲裁條款效力并不及與擔保合同,應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約定分別確定管轄。
就本案而言,B公司可法院單獨起訴連帶保證人C公司。另外需要指出的,如果從合同僅是對主合同內(nèi)容的補充,必須依附于主合同而存在。那么,主合同所約定的爭議解決條款可以適用于從合同,最高人民法院(2015)執(zhí)申字第33號裁定書持該種觀點。
延伸
1、如主合同約定仲裁,從合同約定法院訴訟,此時如何確定主管機構?
主合同約定仲裁,但從合同約定訴訟時,主從合同應當分別由仲裁委員會、法院進行受理。
2、主合同約定訴訟,但從合同約定仲裁,如何處理?
參考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轄終122號案例,主合同由法院管轄,從合同可申請仲裁。
3、主合同對于爭議解決未約定或約定不明,從合同約定仲裁,應當如何處理?
主合同應由法院管轄,從合同可申請仲裁,理由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