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幾乎所有的語言中,理性一詞都有兩種不同的用法。第一種用法與主張和說明有關。某個主張若是以前后一致的內在邏輯和合理假設為依據(jù),我們則可稱該主張是理性的。
第二種用法則是與決策有關。這一用法要復雜得多。迄今為止,經(jīng)濟學家和哲學家仍然未能敲定一個廣泛認可的直接定義。目前提出的定義幾乎都存在缺陷,要么太嚴格(以致很難想出有什么決定可以達到該類定義對理性所設定的門檻),要么太寬泛(以致幾乎一切可能的決定都達到了理性的標準)。
試考慮以下幾個示例:
定義一:假如就某人所知,TA所采取的某項行為為其帶來的物質利益(或回報)沒有其他行為可以比擬,該項行為即時理性的。
定義二:假如就某人所知,TA所采取的某項行為為其帶來的益處(或福利)沒有其他行為可以比擬,該項行為既是理性的。
定義三:假如根據(jù)行為發(fā)生時的主要情況,某人采取的行為為其帶來的進化優(yōu)勢沒有其他行為可以比擬,該項行為即是理性的。
認知/分析思維幾乎完全可控,生理感覺則幾乎完全不受以示控制,而情感卻介于兩者之間。我們可以在某些條件下對情感施以一定程度的控制,但無法做到完全控制。
恐懼、悲傷和悔恨等情感可定義為自發(fā)性情感。與之相對,憤怒、嫉妒、仇恨和共情(即感受他人情感體驗的能力,對象甚至包括我們并不熟悉的陌生人,這種奇特的現(xiàn)象在進化過程中源遠流長)等情感是社會性情感。自發(fā)性情感影響自我的決策,而社會情感對自我和他人的決策都會產(chǎn)生影響,由此可以引出情感結構中最重要的一環(huán):建立承諾的能力。承諾的概念源于這樣一種看法:在沖突雙方中,假如一方可以說服對方相信其一定要取得某種成果的決心--即便傷及自身也在所不辭,這一方即占有優(yōu)勢。承諾的關鍵原則是,做出承諾的一方須是真心愿意承受必要的犧牲。
斯德哥爾摩綜合征,斯德哥爾摩效應,又稱斯德哥爾摩癥候群或者稱為人質情結或人質綜合征,是指犯罪的被害者對于犯罪者產(chǎn)生情感,甚至反過來幫助犯罪者的一種情結。這個情感造成被害人對加害人產(chǎn)生好感、依賴心、甚至協(xié)助加害人。
人質會對劫持者產(chǎn)生一種心理上的依賴感。他們的生死操控在劫持者手里,劫持者讓他們活下來,他們便不勝感激。他們與劫持者共命運,把劫持者的前途當成自己的前途,把劫持者的安危視為自己的安危。于是,他們采取了“我們反對他們”的態(tài)度,把解救者當成了敵人。
人是可以被馴養(yǎng)的——斯德哥爾摩綜合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