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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趙婉兒于2017年4月5日入職上海熱浪公司,擔任費用管理專員崗位,雙方簽...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
用人單位根據自身生產經營的需要對勞動者工作崗位、工作地點進行適當調整,是用工自主權的重要內容,對于用人單位用工自主權的合理行使,勞動者亦負有服從...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 勞...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蘇太強于2008年12月26日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