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有義務避免輿論的干擾,但輿論沒有義務,也不應該因為害怕一不小心“干擾”了司法就主動進行自我審查,自我閹割。
一位法官,如果因為看到了簽名書,超越了法律所允許的量刑范圍作出判決,就絕不是一名稱職的法官。司法可以成為一種反多數的力量,構成對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制度的一種制衡,時刻保持清醒和獨立,成為洶涌浪潮里的中流砥柱。
但江歌的母親,只要沒有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沒有侮辱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完全可以通過媒體發(fā)表自己的意見。包括江歌母親在內的公民,有權用法律所允許的方式表達自己的訴求,簽名請愿也是一種在世界多個國家和地區(qū)被廣泛采納的參與公共事件的方式。 在本問題下的回答還介紹道,受害人及其家屬提交“請愿書”(日本稱為“上申書”),本身就是一種法律所賦予的權利,請愿權受到憲法保護, 還有專門的《請愿法》為這類活動提供引導。
轉自知乎~王瑞恩
千里驚夢 評論自陳世峰是怎樣殺死江歌的?
得了吧。首先你根本不懂法,純法盲一個,就別秀你那“縝密”邏輯了,一個法盲做這種分析真的是既蠢又壞。其次,你的風格本就是依靠語不驚人死不休幫簡書混頭條,這無可厚非,但是你真的是沒腦子啊。蹭熱點真的是需要智商的。
千里驚夢 評論自陳世峰是怎樣殺死江歌的?
今天我想矯情一下,寫一點給自己的東西。 四年前,我們分手,我十天十夜沒睡覺,不是故作深情,而是眼皮上都是回憶,我得睜開眼用墻壁逼著自己不去想你。 我記得當時寫過一首詩,前面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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