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能否在滿世界無數(shù)只烏龜中升起? ——讀《洞穴奇案》

文義:今天討論《洞穴奇案》,配合詮釋學派。沒選讀本書的同學抽空瀏覽一下,會更明白疊烏龜,有全世界無數(shù)只烏龜在爬的感覺。

A同學:先介紹一下《洞穴奇案》。法學家薩伯延續(xù)討論了法理學家富勒1949年在《哈佛法學評論》上發(fā)表的假想公案:5名洞穴探險人受困山洞,水盡糧絕,無法短期獲救。為維生以待救援,決定抽簽吃掉其中一人。威特摩爾是提議人,但抽簽時又收回了意見。其余四人執(zhí)意抽簽,恰好選中威特摩爾,就把他吃了。得救后,四個人以殺人罪被初審法庭判處絞刑。最高法院五位大法官留下了此案的判決書,薩伯假設(shè)50年后該案有機會翻案,設(shè)計了另外九位大法官提出判決意見。通過這個案例,作者探討20世紀法哲思想的各個流派。

這14種觀點如下:

一:尊重法律條文—— 任何人故意剝奪他人生命都必須被判處死刑

二:探究立法精神—— 個人可以違反法律的表面規(guī)定而不違反法律本身

三:法律與道德的兩難—— 這些將被處死的人是以10個(救援)英雄的性命為代價的

四:維持法治傳統(tǒng)—— 法官有義務(wù)根據(jù)法律平臺含義解釋法律

五:以常識來判斷—— 這是一個涉及人類在現(xiàn)實社會中如何實踐的問題

六:拋開己見—— 對機關(guān)而言,法律和道德相互獨立

七:判案情權(quán)—— 由緊急避難而實施犯罪的人沒有犯罪意圖

八:一命換多命—— 我們總傾向于更多、而不是更少的人在悲劇性事件中存活

九:動機與選擇—— 基于緊急避難的殺人是唯一的求生選擇,是正當?shù)?/p>

十:生命的絕對價值—— 任何犧牲都必須是自愿,否則就是侵犯了法律賦予的生命平等和神圣尊嚴

十一:契約與認可—— 遵守法律的義務(wù)基于我們會遵守承諾

十二: 設(shè)身處地—— 法官不應(yīng)懲罰比自己壞的人

十三:判決的道德啟示—— 法律的社會功能是保護公民免受犯罪傷害

十四:利益沖突——超過法律之外的道德標準必須納入案件解決的過程

文義:討論時圍繞兩點:第一,你認可哪個立場或判決?有罪無罪判決都是詮釋,根據(jù)當時發(fā)生的社會事實,結(jié)合自己的立場和目標,做出的判斷。第二,根據(jù)你看到的事實、法官的判決、和你的立場,你判有罪還是無罪?在什么地方和這14位法官不同?這種差異如何影響了你選擇的事實和論證?

詮釋的關(guān)鍵是分析每一個立場的出發(fā)點,即詮釋者劃的界,從而理出界下方的社會事實,結(jié)合界上方詮釋者的目標和理念,才得出一種詮釋。

B同學:我比較認同以常識判斷的法官。

文義:為什么?

B同學:這本書我讀不下去,人為什么要挖坑給自己跳?本來以常識判斷就能完成。救援都死了10個人,花那么多錢,救出來還判死刑。法律在這不適用。這不是一個正常的社會環(huán)境。

文義:你的詮釋的界下方的事實是:為救這4人已經(jīng)死了10個,還花了那么多錢;界上方你的假定和期待是:人不要活得那么累,不要挖坑給自己跳。結(jié)合界下的事實和界上的目標,你的詮釋是:法律不適用這案例,這是特殊情況。

B同學:對。

文義:其他人怎么看法律不適用特殊情況這觀點?怎么回應(yīng)這個立場下的詮釋?B 同學在界上方加了一層 —— 沒必要挖坑給自己跳。有人認可嗎?

C同學:我支持綜合的立場,生命是平等的。假如救援時間不斷延長,被困者吃完一個還要再吃一個,又抽簽決定,剛好抽中想退出的人。最后剩兩個人抽簽,想退出的人抽中了堅持抽簽的人,還吃了他。是不是最后剩下這個人謀殺了所有人。無論如何,這都是殺人換取自己的生命,就是謀殺,無論是否有殺人或被殺的意愿。

文義:你進一步假設(shè)推演了案件。大家覺得呢?

D同學:我支持有罪判決,但也覺得探究立法精神的法官有道理,所以我的判決是:從探究立法出發(fā)得出有罪判決,又執(zhí)行行政赦免。法律的職責是判決罪行,但這案情又觸到立法盲區(qū),所以有行政赦免。如果當?shù)厥前咐?,即前人的案例成為后來判決的依據(jù),那么還要考慮到之后的可能案例。以緊急抗辯判定無罪,那以后緊急抗辯就可能被濫用。判有罪,然后把赦免權(quán)交給行政,是可以把握的尺度。法律堅持法律的尺度,行政赦免堅持行政赦免的責任。

文義:第一位同學說緊急特殊案例,不構(gòu)成謀殺。第二位同學說無論意愿如何,謀殺是事實,判有罪。第三位同學在他的詮釋的界下方加了三條事實:一,行政和法律并列;二,該案例觸及法律盲點;第三,該地區(qū)是案例法傳統(tǒng)。界之上他的原則是:法律堅持法律的尺度,行政赦免堅持行政赦免的責任。結(jié)合界上界下,他的詮釋是:判謀殺,但行政赦免。大家怎么看?

E同學:D同學在界上方隱含了一個信仰:神賦生命權(quán)。我認為這里最核心的是生命權(quán)是誰給的,神賦還是天賦?如果是天賦,人生而有權(quán),沒有任何人可以剝奪生命;如果是神賦,神的代理人,即統(tǒng)治者,有權(quán)剝奪生命。

文義:她什么地方涉及神賦或天賦問題?

E同學:因為她說判決的依據(jù)是法律和行政,而法律和行政都是神賦生命權(quán),神的代理人在人間行使權(quán)力。

文義:神賦或天賦是歐美的觀念。從你的角度看D同學,你在自己的詮釋的界下方加了一層事實:西方社會的信仰體系,特別是法律和行政是神賦生命權(quán)。在此基礎(chǔ)上,你的判決是?

E同學:我認可天賦生命權(quán),就是你得到這個人的允許,可以拿走他的生命;如果這人放棄了抽簽,放棄了契約,就不能拿走他的生命。我的詮釋的界上方隱含的原則是天賦生命權(quán)。所以判決有罪。

我們每天都可能面對類似案例。比如我去潛水,8個人下海到50米時,只有7個人可以上來,你殺誰?馬上動刀子殺旁邊的人?登山去了3個人,一根攀巖繩一個螺絲松了,只能兩個人下來,誰剪繩子?現(xiàn)在潛水的事每天都發(fā)生,每年我潛兩次水,不跟同伴說好,我不是死得很慘?

文義:E 同學在自己的詮釋的界下方加了一層事實:法律和行政是神賦生命權(quán);同時在界上方也加了一層:她認可天賦生命權(quán)。所以,判有罪。

F同學:對這個案例的判決源于美國法律,但思考時不應(yīng)帶入美國背景。我覺得E同學有關(guān)神賦還是天賦的信仰,是詮釋,不是事實。

文義:她認可天賦生命權(quán),這是她的詮釋的界上方的信息,屬于她的生命原則和人生信念。但是E同學去看D同學的詮釋時,她認為D同學的詮釋的界上方隱含著神賦生命權(quán)的信仰。然后她在D同學詮釋的基礎(chǔ)上做自己的詮釋,于是D同學的神賦生命權(quán)的信仰就作為了E同學詮釋的界下方的事實出現(xiàn),而E同學的詮釋的界上方是她的信仰:天賦生命權(quán)。

現(xiàn)在F同學說,作為中國人,在詮釋中不應(yīng)把美國的信仰和法律現(xiàn)狀當成事實。大家怎么看?

G同學:我覺得作者寫書時自然會加入一些他所在社會的法律體系或文化觀念。他的觀念和文化背景與書中表達的觀點一起構(gòu)成我們詮釋的事實基礎(chǔ)(界下方),但對作者,這些觀念和文化背景構(gòu)成了他的詮釋的無形方向和目的(界上方的信念和目標)。

我對案件的判斷是,有罪且不能赦免行政。判無罪可能給以后的法律挖了一個口子:法律會被濫用,行政赦免也會被濫用。但我認為無論是易子而食,還是這里抽簽殺死同伴來維生,都是文明的倒退。我們用文明來遏制求生欲,來遏制本能,區(qū)分我們和動物。選擇從法律上判無罪,或有罪而行政赦免,都是對本能的妥協(xié)。

文義:所以,你在你的詮釋的界上方加了一條:文明在發(fā)展中不斷扼制本能,不能倒退。據(jù)此,你判有罪且不能赦免行政。但是文明進步、遏制本能只是你的信念,是你對歷史的詮釋,不是大家都認可的社會事實。大家如何看?

(同學之間討論了四五分鐘)

文義:以上討論引出一個問題:當我們說詮釋下方的界由社會事實構(gòu)成時,這個事實有沒有包括你所由來的文化世界和時代背景?當你在別人的詮釋基礎(chǔ)上做出自己的詮釋時,你會把詮釋者所處的文化和時代背景、他的資源和立場、思考方式等都當成你的詮釋所依據(jù)的社會事實(界下方);而對詮釋者,他的背景資源和思考方式是他詮釋時不自覺的方向和目標(界上方)。

今天討論是站在書中14位法官和作者之外,把法官的立場和背景、作者的時代和社會背景、及思考方式都當成我們的詮釋所依據(jù)的社會事實(界下方)。

D同學:老師,這是一個虛構(gòu)社會。

文義:對。但無論虛構(gòu)還是真實,討論一個人的觀點時,我們會把他的思考方式和社會背景當成我們的詮釋所依據(jù)的社會事實。對這個人而言,這些方式和背景卻是他的詮釋的方向和目的(界上方,還可能是無意識的)。即同樣的信息,在我們的界下方,在他的界上方。

D同學:可在日常生活中我們評判社會事實的標準在這虛構(gòu)世界中不存在了呀。

文義:虛構(gòu)世界構(gòu)成了身處其中的詮釋者的方向和背景,是他們的社會事實。對我們來說,虛構(gòu)者的世界和詮釋構(gòu)成了我們詮釋的出發(fā)點,也是我們的事實...

H同學:是不是就說,比如說我是一個法官,我更認同觀點8,活下來的四個人,有四個家庭及背后的人支持我,他們鐵定是支持的 ...

E同學:那不就是希特勒了。

H同學:是,不是說我是這么想,是有這么一種可能...

文義:關(guān)鍵是這種支持會構(gòu)成法官的詮釋所依據(jù)(他眼中)的社會事實。你在判斷法官的觀點時,是否把法官對這種支持的考慮納入你詮釋的界下方的社會事實?G同學說文明的進展要扼制本能,這是他對社會的理解,是他的意識形態(tài),是他的詮釋的界上方的內(nèi)容。但我看G同學的觀點時,這個遏制本能的想法是他的社會事實,構(gòu)成我對他的觀點的詮釋的界下方的內(nèi)容。即對我的詮釋而言,社會事實既包括G同學的詮釋所依據(jù)的社會事實,也包括他的觀點、思考方式、意識形態(tài)和資源配置。

綜合所有這些詮釋,我們看到詮釋學派的世界觀:事實和詮釋相互演繹。同一則信息,可被第一個人當成事實,被第二個人當成詮釋。第二個人在第一個人的詮釋的基礎(chǔ)上詮釋,就會把第一個人沒有納入詮釋、但構(gòu)成他的思考方式和背景的內(nèi)容,如他的教育、資源、人脈、人生經(jīng)歷等,都當成社會事實(第二個人的詮釋的界下方)。

討論這個案例也讓我們有機會澄清詮釋學派的一個觀點:詮釋對個人和群體是不同的。對群體,多主體參加,詮釋無限演繹,從而事實和詮釋相互生衍,沒有絕對的事實,也沒有絕對的詮釋。但對個體,詮釋會在主體覺得可以的地方停住。

從一本書中讀出什么,取決于讀者的立場和視角。面對同一個案件,帶著14個立場中的一個,甚至帶著新的第15個立場,你會對書中提供的材料和觀點有不同判斷,認定有些是事實,有些是詮釋,并因此增加或縮減你的詮釋的層次,或延伸到完全不同的方向上。讀書不是拿起書就看,要反思自己的立場和價值預(yù)設(shè),看到自己。

(感謝所有參加討論的同學,感謝拉姆玉珍、德青曲珍、鄧峻瑋、和李昀的課堂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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