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政府的原因導致《開發(fā)建設合同》解除,政府對行政相對人的賠償損失包括哪些?
為開發(fā)而支付的動遷費用屬于直接損失,肯定可以,要求政府賠償。那么是否賠償公司人員辦公、差旅費、房租、稅金、審計等損失呢?上述損失屬于公司日常運營成本,一般情況下,公司的日常運營成本,不應被認定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但如果守約方是為特定地塊的房地產開發(fā)而特別設立的公司,且設立后未從事其他業(yè)務,該公司的運營成本,可以被認定為違約方拒絕交付土地導致合同解除所造成的直接損失。
以上觀點來源:
2020.12.31(2020)最高法行再467號《行政裁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