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8.8 案例學習——《人民司法-2017.6中旬》

一、非按月支付競業(yè)限制補償金的約定有效

案號:一審:(2016)渝0115民初5722號 ? ?二審:(2016)渝01民終8807號

裁判要旨:法官應審慎判斷勞動合同的效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競業(yè)限制協(xié)議中約定競業(yè)限制補償金非按月支付,若該約定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由于其并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當認定有效。

二、未盡謹慎審查義務不構成善意取得

案號:一審:(2015)啟民重初字第00006號;二審:(2015)通中民終字第02934號

裁判要旨:謹慎審查屬于高一層次的義務。一般而言,作為房屋買賣的職業(yè)中介人,應當具備與業(yè)務相關的專業(yè)背景和交易常識,對所溝房屋信息應盡謹慎審查義務。職業(yè)中介人在未能了解房屋的顯示狀態(tài)及人員居住的情況下,就與賣房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未盡謹慎審查義務,其受讓案涉房屋,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善意取得。

一審法院認為,產權登記是行政機關對不動產當時權屬關系及表現(xiàn)狀態(tài)的認可和證明,并不創(chuàng)設具體的權利義務關系,當事人是否享有對不動產的權利,仍取決于當事人之間的民事實體法律關系。

且按照正常房屋買賣交易習慣,受讓人出于交易安全通常會到實地查看房屋,了解房屋位置、結構、現(xiàn)狀。參照《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中對登記機關的要求,注意義務主要體現(xiàn)在對不動產的物理狀況、權屬狀況和實地調查三個方面。

《物權法》第16條“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jù)。不動產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該條賦予了不動產登記的推定力。這是我國專家學者在物權法立法時結合國情考量再三的結果,它與物權法關于不動產登記的公信力(106條的不動產善意取得)、更正登記(19條第1款)的規(guī)定密切聯(lián)系。我們要強調的是,不動產登記的推定只是一種權利推定,我國物權法第16條規(guī)定只是變相地對證明責任加以分配,所以這種推定不是終局的、確定的、不可推翻的。如果出現(xiàn)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與真實權利不一致的情形,真實權利人可以提出證據(jù)證明登記錯誤進而更正。

因此,房產證對于確定房屋所有權人只具有證據(jù)推定性效力,這種推定并非終局的、也并非認可房屋所有權的唯一證據(jù),在有證據(jù)證明房屋屬于真實權利人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查明的事實予以確權。

那么異議者究竟要提供哪些證據(jù),并且證明到何種程度,才能推翻不動產登記簿的正確性推定呢?異議者必須提出能夠從中推導出登記簿是錯誤的主張并加以證明,也就是說,異議者必須證明登記簿上記載的權利在實體法上并不存在。因我國不動產登記簿要求記載取得或喪失物權的方式,這就意味著異議者只要證明該權利產生或消滅的要件不存在即可。

三、建筑公司項目部借款效力與責任承擔

裁判要旨:建筑公司項目部系建筑公司的內設機構,不具備法律規(guī)定的法人和其他組織資格。其沒有約定利息的借款,應當根據(jù)還款金額及相應還款期間,按照先抵充利息再抵充本金的順序計算、認定欠款本金及逾期利率,由設立該項目部的建筑公司承擔清償責任。

案號 ? ? ?一審:(2014)九法民初字第10091號 ? ?二審:(2015)渝五中法民終字第04994號

《民法通則》第43條:企業(yè)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項目部系被告的內設機構,并無獨立法人和其他組織資格。項目部賬戶和印章都是被告允許開設并刻制的,應視為原告已經盡到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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