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主觀之內(nèi)的存在與主觀之外的存在,是沒有辦法分辨的。 而且我們面對的都只是這一種存在。 哲學上所說的存在,是指感知中的對象之總和。 而邏輯學上的存在,是指感知的總和。 對于我們?nèi)诉@一物種來說,是沒有絕對存在的。因為但凡絕對存在,都不會對存在產(chǎn)生疑問。而我們作為存在者對存在產(chǎn)生了疑問,所以我們就不是絕對存在。
不是在者集合成了在,而是在分化出了在者。
【這個意思是演化單向度不可逆的嗎? 所以最初的絕對存在,分化出了后面的在者,而不能逆推?!?/p>
第二章
所以邏輯基點也就是所謂的公理是:【相對的存在】
1. 存在本身并不牢靠,因為絕對的存在或存在者無須為存在本身發(fā)生疑問
2. 存在本身并非獨立,因為絕對的存在或存在者無須為存在自身設(shè)置對象
也可以理解為:我思故他在,他在故我思
如果沒有分化開來的他在,則既不會有我在,也不會有作為在者之屬性的我思。
所謂的公理,就是不需要去證明的直證。
總之,處于追問中的存在,無論是作為對象的存在,還是作為追問者的存在,顯然一概是相對存在,或說有限的存在者。
【在哲學上追問的存在,不可能是絕對存在,也就是說,我們追問的存在,實質(zhì)上是不牢靠,也不獨立的。
所以回答了第一章提出的問題:作為存在者的設(shè)問者何以要追問存在?
因為存在是相對存在,只有追問了他在,感知的對象在,才能證明我在,我的思想在?!?/p>
“圓” 本身終究是有限存在者實現(xiàn)自存的一種必要而又不可得的追求。而圓本身仍是一個被愛因斯坦稱為有限無界的有限模型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