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李肖峰律師,作為專攻行政訴訟和刑事案件的辦案律師,今天為大家介紹這起“駐所醫(yī)生收受賄賂、幫助違法人員逃避行政拘留”的案件。
2024年至2025年期間,東方市公安局在查辦相關賭博案件中,對許某珍、湯某英等13名違法人員作出了行政拘留及行政罰款等處罰決定,這本該是違法人員接受制裁的常規(guī)環(huán)節(jié)。
然而,上述13名違法人員為逃避公安機關的行政拘留處罰,通過高某標、符某麗等人充當中間人,請托駐所醫(yī)生高某陽提供幫助,并許諾給予好處費。高某陽以每單約4000元的價格,收受13人好處費共計5.3萬元。
高某陽為東方市拘留所的駐所醫(yī)生,在違法人員被執(zhí)行行政拘留前的投所體檢環(huán)節(jié),擁有關鍵的決定權,體檢結論直接決定“收”還是“不收”。
他正是利用這一職務便利,通過直接操作體檢結果,或者向當天值班醫(yī)生打招呼的方式,為13名違法人員出具了患有高血壓、冠心病等疾病的虛假體檢結論。這些“病”正好符合拘留所不予收拘的條件,直接導致了13名違法人員逃避了行政拘留的執(zhí)行。

從定罪角度,高某陽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5.3萬元,數(shù)額較大,已構成受賄罪。同時,高某陽濫用駐所醫(yī)生職權,為違法人員逃避處罰提供幫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已構成濫用職權罪。法院對高某陽以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違法所得5.3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很多人疑惑:高某陽收錢辦事,本質(zhì)上是一個行為。為什么法院要判兩個罪,而不是只選一個較重的罪名處罰?
關鍵在于他同時侵犯了兩種不同的法律利益,且兩個行為在刑法上可以分開評價。
受賄罪保護的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高某陽身為駐所醫(yī)生,本應公正履職,卻將手中的體檢權明碼標價,收錢辦事。無論他最終是否濫用職權,只要有收錢這個行為,就已經(jīng)破壞了公眾對公權力公正運行的信任,單獨構成受賄罪。
濫用職權罪保護的是國家機關公務的正常管理秩序。高某陽不僅收了錢,還實際動用了職權,出具虛假體檢結論,導致13名違法人員逃避行政拘留。這一行為直接破壞了拘留所收拘制度的正常運轉,使國家行政處罰的強制力被架空,單獨構成濫用職權罪。
簡單說收錢本身就是一個罪,濫用職權本身又是另一個罪。兩個行為雖然有聯(lián)系,但各自獨立,法律上并不互相吸收。
根據(jù)《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同時構成受賄罪和刑法分則規(guī)定的瀆職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規(guī)定外,應當數(shù)罪并罰。高某陽同時觸犯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瀆職犯罪的一種),依法應當兩罪并罰。
在案件通報后,許多網(wǎng)友也可能困惑:醫(yī)生因受賄被判刑,那13名主動行賄的違法人員為什么沒有同樣受到刑事追訴?
要回答這個問題,需要從行賄罪的入罪門檻角度來理解。
行賄罪的成立,要求行為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主動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在這起案件中,違法人員的行賄金額是否達到刑事追訴標準,可能存在以下情況:13人的行賄總額雖然達到了5.3萬元,但關鍵在于個人行賄金額是否達到立案標準。根據(jù)《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行賄罪的立案追訴標準一般為個人行賄數(shù)額在3萬元以上。本案中,13名違法人員每人支付約4000元,遠未達到3萬元的入罪門檻,因此未對13人啟動刑事追訴程序,在法律上是成立的。
但這絕不意味著他們沒有任何法律后果。按照行政執(zhí)法程序,公安機關在查清相關違法事實后,仍將依法對其實施行政拘留強制措施,只是時間上有所推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