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個HR都應該是“多面手”,要涉獵很多知識,除了人力資源方面的知識,HR還應該學習心理學,各崗位的基本知識,法律等等。因為這些知識都是工作中都會應用到的。對于法律方面的知識,HR解除最多的就是《勞動法》了。那么,哪些《勞動法》是HR必須知道的呢?下面這些勞動法律知識是HR必須知道的。
一、勞動合同內容
1.《勞動法》第19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并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勞動合同除前款規(guī)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xié)商約定其他內容。
2.《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第19條
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中沒有規(guī)定社會保險一項,原因在于:社會保險在全社會范圍內依法執(zhí)行,并不是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所能協(xié)商解決的。
“協(xié)商約定其他內容”是指勞動合同中的約定條款,即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除依據本法就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達成一致外,如果認為某些方面與勞動合同有關的內容仍需協(xié)調,便可將協(xié)商一致的內容寫進合同,這些內容是合同當事人自愿協(xié)商確定的,而不是法定的。
二、關于試用期
1.《勞動法》第21條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2.《關于貫徹執(zhí)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
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后,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3.《勞動部關于職業(yè)職員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第3條
按照《勞動法》的規(guī)定,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不超過6個月的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
4.《勞動法》第25條
用人單位在員工試用期內發(fā)現其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提前30日通知,也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5.《勞動法》第32條
員工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不需要提前30日。
三、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經濟補償
1.《勞動法》第24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2.《勞動法》第2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xié)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xié)議的。
3.《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5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fā)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fā)給經濟補償金。
4.《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7條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fā)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編者注:對于“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資”有以下有種觀點。觀點一:不能勝任工作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如果員工月工資未高于當地平工資的三倍(假若張先生的月工資未高于深圳社平工資的三倍),按新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經濟補償金可以超過12個月工資,但按現行有效的《違反和解
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七條的規(guī)定,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資,所以張先生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資。
觀點二:不能勝任工作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按新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經濟補償金可以超過12個月工資。雖然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七條的規(guī)定,不能勝任工作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資,但《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七條的規(guī)定與《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相沖突?!哆`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只是部門部門規(guī)章,而《勞動合同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根據《立法法》的規(guī)定,《勞動合同法》的法律效力高于《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法律效力,當兩者規(guī)定發(fā)生沖突時,應適用《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張先生的經濟補償金應為其16個月工資,其中一個月工資為未提前期30天通知的補償金。
一般來說,法院更傾向于觀點二。
5.《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8條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xié)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xié)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fā)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6.《勞動法》第31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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