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公賬戶幫信罪如何認定?高慶律師解讀新型支付結算犯罪
對公賬戶幫信罪如何認定?高慶律師解讀新型支付結算犯罪
作者:高慶律師 |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刑事辯護團隊
引言:本文由高慶律師為您解讀一起注冊公司開設對公賬戶的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典型案例。該案中,當事人注冊公司開設對公賬戶提供給他人使用,涉案流水高達2900余萬元。作為北京刑事辯護領域的專業(yè)律師,筆者將從對公賬戶與個人賬戶的罪責差異、支付結算金額認定以及二級卡明知推定等角度深入剖析此案的法律意義和實務啟示。
一、案情簡介
2023年11月,崔某(男,1989年生,初中文化,黑龍江人,暫住某市)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根據他人指使,注冊成立某公司并開設公司賬戶,后將該銀行賬戶及配套U盾提供給他人使用。經查,該對公賬戶在涉案時間段內單向流入資金高達2900余萬元,其中作為"二級卡"接收信息網絡犯罪金額39萬余元。
案發(fā)后,崔某于2023年12月經某市某區(qū)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主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主要事實。案件審理期間,崔某預繳罰金6000元。某市某區(qū)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6000元。
二、爭議焦點
1. "對公賬戶"與"個人賬戶"的罪責差異
與傳統(tǒng)幫信案件中出租出售個人銀行卡不同,本案崔某注冊公司開設對公賬戶后提供給他人使用。對公賬戶具有更高的信用額度、更寬松的風控標準,往往被犯罪分子用于大額資金轉移。這種"升級版的幫信行為"是否應比個人銀行卡犯罪承擔更重責任?高慶律師解讀認為,對公賬戶雖不同于個人銀行卡,但法律評價上并無本質區(qū)別,量刑仍應綜合主觀惡性和實際獲利判斷。
2. "單向流入2900萬"與"犯罪金額39萬"的認定邏輯
判決書顯示兩個關鍵數(shù)字:賬戶單向流入資金2900余萬元,但其中僅39萬余元被認定為信息網絡犯罪金額。這種巨大差額如何解釋?高慶律師分析,可能的原因是2900萬元為總流水,包含大量"養(yǎng)卡""測試"等非犯罪資金。在幫信罪"支付結算金額"認定中,是否應將全部流水計入,還是僅計算查證屬實的犯罪資金,直接影響"情節(jié)嚴重"的認定和量刑均衡。
3. "二級卡"地位與主觀明知的推定
崔某的賬戶被認定為"二級卡",即資金先流入一級卡,再轉移至崔某賬戶進行二次分流。作為二級卡持有人,崔某與上游犯罪的關聯(lián)相對間接,這是否影響"明知"的認定?高慶律師分析,法院通常結合賬戶異常交易特征推定明知。
三、法院判決要旨
某市某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崔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jié)嚴重,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刑法》第287條之二)。
關鍵裁判理由:崔某通過注冊公司、開設對公賬戶的方式提供支付結算幫助,屬于幫信罪規(guī)定的"支付結算"行為類型。法院認定涉案賬戶單向流入資金2900余萬元,其中39萬余元為信息網絡犯罪金額。依據司法解釋,支付結算金額20萬元以上即構成"情節(jié)嚴重",本案已遠超入罪標準。崔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經電話通知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當庭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預繳罰金,體現(xiàn)悔罪態(tài)度。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6000元。
四、辦案經驗與思考
辯護思路分析:若由筆者(高慶律師)承辦此案,將采取以下策略。第一,固定自首證據,電話通知到案并如實供述,符合"自動投案"的主動性要求;第二,區(qū)分對公賬戶與個人銀行卡的罪責,雖行為方式升級,但崔某實際獲利有限,主觀惡性未必更深;第三,質疑2900萬元的計算,若大部分資金無法查證為犯罪資金,應主張以39萬元作為量刑基準;第四,積極預繳罰金,是爭取緩刑的重要籌碼;第五,社會調查評估,提前聯(lián)系社區(qū)矯正機構,出具適宜緩刑的調查意見。
證據審查方面:本案證據審查的核心在于對公賬戶的交易特征與主觀明知的關聯(lián)。應重點審查公司注冊背景、賬戶交易明細、"二級卡"的認定依據、U盾交付的證據等。若交易異常性證據不足,應提出"不明知"或"支付結算金額認定過高"的辯護意見。
程序把握方面:本案存在罪名變更的程序特點。崔某最初因涉嫌詐騙罪被刑事拘留,后變更為幫信罪,這種"降格處理"對被告人有利。與檢察機關溝通時,應注重認罪認罰協(xié)商的及時性,在偵查階段即表達認罪意愿,爭取量刑優(yōu)惠。
類案啟示:當前,"注冊公司—開設對公賬戶—出售獲利"已成為幫信犯罪的新模式。高慶律師建議:警惕"兼職注冊公司"陷阱;區(qū)分合理經營與違法犯罪;關注賬戶異常提示;自首從寬的機會把握。對于已經涉案的當事人,應在偵查階段盡早介入,重點審查"明知"證據和金額認定,制定精準辯護策略。
五、結語與延伸思考
本案體現(xiàn)了幫信罪在支付結算環(huán)節(jié)的新型行為模式。對公賬戶幫信犯罪因風控相對寬松、轉賬額度更高,已成為犯罪分子的新選擇。高慶律師法律解讀認為,在打擊此類犯罪的同時,也應加強對企業(yè)注冊和銀行賬戶開立的監(jiān)管。如需刑事法律服務,建議及時咨詢專業(yè)律師。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供讀者參考。
本文作者:高慶律師,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刑事辯護專業(yè)律師,專注刑事辯護領域十余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