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裁判所或稱異端裁判所、異端審判,是在公元1231年天主教會教宗格里高利九世決意、由道明會設立的宗教法庭。此法庭是負責偵查、審判和裁決天主教會認為是異端的法庭,曾監(jiān)禁、懲罰、處死異端分子。
宗教裁判所的發(fā)展主要經(jīng)歷三個階段:
1. 中世紀宗教裁判所;
2. 西班牙宗教裁判所,隸屬西班牙王室,成立于1478年;
3. 羅馬宗教裁判所,如今的信理部前身(羅馬教廷圣部之首)成立于1542年;
宗教裁判所存在的幾個世紀中,以宗教為名進行了很多不當?shù)膶徟小?3世紀中期開始,宗教裁判所可在審訊時用刑,可用刑法包括沒收全部財產(chǎn)、鞭笞、監(jiān)禁、終身監(jiān)禁、不撤銷自己異端思想的下場是火刑。宗教裁判所限制了中世紀的西歐思想文化發(fā)展,鞏固了教會的權威。另一方面,宗教裁判所與十字軍一樣,為天主教歷史留下污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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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quisition Tribunal》
Francisco Goya 1815-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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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o-da-fé Presided over by Saint Dominic》
Pedro Berruguete 14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