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主體:
1、基金當事人(3個)
2、基金市場服務機構
3、基金監(jiān)管機構和自律組織
按法律形式分類:
契約型和公司型,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均為契約型;
契約型基金采用信托法原理,財產(chǎn)具有獨立性(因信托財產(chǎn)具有獨立性);
按運作方式:
封閉式,募集完成后份額不能贖回或申購,可以在委托證券公司在證券交易所買賣;
開放式(特殊的有交易型開放式-ETF和上市開放式-LOF),可以在合同約定的時間申購和贖回;
證券投資基金類型
分類:
1、按投資對象(股票、債券、貨幣市場工具、混合幾種、基金、另類資產(chǎn))
2、按投資目標(增長、成長、平衡)
3、按投資理念(主動型、被動/指數(shù)型)
4、按資金來源和用途(離岸基金:本國金融機構在他國發(fā)行,國際基金:國內(nèi)設立投資他國有價證券)
5、特殊類型(避險策略基金、上市開放式基金、分級基金)
etf與指數(shù)基金:
指數(shù)基金的是在二級市場像股票一樣時時交易,不用按當天收盤凈值。缺點是不能定投
etf與lof:
etf是一籃子證券或商品,lof是份額和現(xiàn)金的交換;
etf只能在交易所(一級和二級市場)申購或贖回,lof還可以在代銷點;
etf聯(lián)接基金:fof,投資于另一個etf的比例不少于90%。申購和贖回的渠道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