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之下、AO3、LOFTER過后,舉報正在讓這個世界越來越糟糕

◆肖戰(zhàn)粉絲舉報同人文網站ao3平臺被禁:一個cp粉在lofter平臺和Ao3平臺寫同人文,給肖戰(zhàn)安排了一個女性角色,肖戰(zhàn)的唯粉覺得這是在侮辱肖戰(zhàn),全軍出擊刷屏lofter,然后粉絲們經過經過一系列神操作后,舉報Ao3和lofter,事件持續(xù)發(fā)酵導致導致同人文網站ao3平臺被禁,相關其他平臺的視頻內容也被刪。

◆《一人之下》被舉報致下架:在《一人之下》第三季動漫尚未播放前,新浪微博上一個博主,截取了《一人之下》中苑陶這個人物的幾張形象圖片喊話官方,其原因是大反派“全性妖人苑陶”的裝扮和以前的軍人非常相似,在他看來,這儼然是一種對歷史的不尊重。因為這一喊話,《一人之下》這部動漫被扣上涉嫌詆毀軍人形象的罪名,而《一人之下》官方直接將第三季的動漫以及漫畫中相關的章節(jié)宣布下架整改。

作者:拙思誘想

乾坤未定,你我皆黑馬

2019年8月30日,中國互聯(lián)網絡信息中心(CNNIC)在京發(fā)布第44次《中國互聯(lián)網絡發(fā)展狀況統(tǒng)計報告》,據《統(tǒng)計報告》統(tǒng)計顯示,截至2019年6月,我國網民規(guī)模達8.54億人,較2018年年底增長2598萬人。如此龐雜的網民數(shù)量為網絡舉報提供了優(yōu)厚的群眾基礎,他們分散在社會的各個階層和領域,形成了不可小覷額的監(jiān)督力量,透過網絡,每個人都是記者、每個博客都是媒體、每個帖子都是舉報的線索,舉報人可以將掌握的案件線索,以在個人博客上發(fā)表文章等方式公諸與眾。

官方網絡舉報最早出現(xiàn)在2003年,當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開始建立網絡舉報平臺,2005年12月28日,中央紀委監(jiān)察部首次公布了中央紀委信訪室監(jiān)察部舉報中心的網址,自此標志著網上舉報正式納入了官方權威反腐渠道。此后,全國各地的官方舉報網站和新建舉報網站如雨后春筍般破土而出,并發(fā)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網絡舉報、郵件舉報、發(fā)帖舉報等形式在拓寬正常舉報途徑的同時,舉報權濫用也開始出現(xiàn),比如嚴重舉報失實、借網絡平臺謀取不正當利益等行為時而出現(xiàn),舉報制度的濫用,主要表現(xiàn)為夸大事實、張冠李戴、捕風捉影、無中生有以及其他程序性濫用。我國目前的研究較多地關注于對舉報權保障,但不可否認,“過度地保障”可能會走向權利的濫用。從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舉報權濫用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xiàn)形式:

第一,夸大事實,是指在舉報時將一些不規(guī)范、不道德的行為舉報為違法犯罪行為、將一些違紀行為舉報為違法行為、將一些輕微違法行為舉報為犯罪行為。

第二,張冠李戴,是指將甲實施的行為舉報為乙實施的行為,將下級實施的行為舉報為上級實施的行為,將組織實施的行為舉報為個人實施的行為,反之亦然。

第三,捕風捉影,是指沒有確實的事實根據的隨意舉報。作為刑事立案重要線索來源的舉報事實,必須要有一定的證據支撐,即使這些證據不足以認定主要的犯罪事實,但必須能夠確認犯罪行為的存在。司法實踐中,偵查機關為了偵查案件的需要,對一些捕風捉影的言行也會予以關注,甚至能夠從中發(fā)現(xiàn)有價值的證據和線索,但對于舉報權人而言,沒有任何事實根據的“聽說”、“傳說”、“有人說”等莫須有情形,不宜作為舉報的依據。

第四,無中生有。捕風捉影和無中生有都表示缺少事實,都含貶義,但兩者也有區(qū)別,前者重在表示沒有確鑿根據、缺乏事實,后者則重在表示憑空捏造。無中生有在刑事訴訟中是不被認可的,舉報權人無中生有情節(jié)嚴重、造成不利后果的,應當承擔一定的法律后果。

權利濫用這個概念起源于羅馬法,但是當時僅僅是形成了一種觀念,沒有形成系統(tǒng)、明確的表達。在自由資本主義時期,保障個人的自由是法律的唯一目標,鼓勵每個人在社會中自由支配自己的意志和財富,導致個人主義思潮泛濫,沒有人敢對權利提出疑問,更極少有法律強調對權利的限制。隨著大工業(yè)的發(fā)展,工業(yè)污染、社會地位分化日益嚴重,這種極端的個人本位主義導致社會秩序混亂,并反過來影響到了個人權利的實現(xiàn),近代各國才紛紛對法律進行了改革,對片面強調個人主義進行了反省。瑞士最先在《瑞士民典法》中明確提出權利不得濫用。禁止權利濫用原則的產生反應了人們想要在個人和社會之間尋求平衡、和諧的愿望。

在防止舉報權被濫用上,中國古人也曾做出過一些嘗試,比如限制匿名舉報,古代的匿名舉報由來已久,有多種稱謂,包括飛書、飛章、投書、揭帖等。古代統(tǒng)治者在廣開言路的同時,對于匿名舉報卻表現(xiàn)出異常的恐懼,認為匿名舉報既無法確定何人告發(fā)、亦難于查清相關事實,加大了官府的辦案難度,更重要的是,匿名舉報真?zhèn)坞y辨,容易滋生造謠誹謗,可能導致人人自危的局面。

因此,在古代法律中多有對匿名舉報的法律制裁,有時甚至十分嚴厲。在晉以前,對于匿名舉報者,最嚴重的會被處以棄市之極刑。魏明帝時取消了棄市的規(guī)定,改為其他刑罰。在唐代,匿名舉報有專門的罪名叫“投匿名書告人罪”,唐以后或稱“投匿名書告言人罪”等。宋元時期也對匿名舉報進行刑事制裁。明清時期對匿名舉報的懲處尤為嚴厲,《大明律》與《大清例律》均有“凡投書匿名文書告發(fā)人罪者,絞”的規(guī)定??梢?,在明清時期,如果匿名舉報可能會被處以絞刑,后果非常嚴重。古代還規(guī)定嚴厲的誣告處罰制度。唐律規(guī)定,凡誣告者需反坐;明朝對誣告者的懲處比唐宋時還嚴重。

網絡舉報是一種“有罪推定”,一旦信息失真,過度夸張與放大,就會成為演繹網絡暴力的舞臺。傳統(tǒng)的舉報信發(fā)展到了如今的網絡舉報、郵件舉報、發(fā)帖舉報等形式,正常舉報途徑在得以拓寬的同時,特別容易造成虛假信息泛濫、謠言頻出、個人隱私泄露,一些借網絡舉報來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也應運而生,如某些借網絡舉報進行不正當競爭,在網絡上以舉報的方式來公布被害人商業(yè)秘密,給商業(yè)秘密人造成了重大損失。在非理性的“惡搞式狂歡”下,造成了許多道德倫理問題和法律問題,不僅破壞網絡環(huán)境、影響社會穩(wěn)定,客觀上也制約了舉報機制的效果。

對于網絡舉報中的嚴重失實行為,在刑法上主要表現(xiàn)為三種情況:

其一,依誹謗罪來處理的情形。行為人虛構舉報事實,在網絡上將舉報事項公布于眾,鑒于網絡舉報這一手段的特殊性,必然會對被舉報人的名譽權造成損害,若情節(jié)嚴重的,依我國刑法第 246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即“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因此這種行為應定性為誹謗罪”

其二,依誣告陷害罪處理的情形。行為人虛構舉報事實,向國家機關網上舉報中心進行舉報,若足以引起司法機關的刑事審查,依我國刑法第 243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即“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定性為誣告陷害罪。

其三,行為人虛構舉報事實,在網絡上將舉報事項公布于眾,又引起了司法機關的刑事審查,此行為既觸犯誹謗罪又觸犯誣告陷害罪,則屬于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處斷。

網絡低門檻準入在賦予人們表達自由和便利的同時,也為謠言的滋生、蔓延提供了舒適的土壤,謠言與真相并存,信息真假難辨,真相撲朔迷離,極易造成誤傷。一些人或為了賺取眼球,或為了制造噱頭,或為了掩蓋事實真相,或出于發(fā)泄私憤,或為了窺探隱私,故意無中生有,發(fā)布虛假信息;一些別有用心的人甚至借機搖唇鼓舌,編造謊言,以達到不可告人的目的,不明真相的網民在其精心編造的謊言的誤導下,很容易被煽動蠱惑,陷入“集體無意識狀態(tài)”,造成一些虛假信息被大量轉發(fā)評論,以訛傳訛,甚至引發(fā)“錯誤的憤怒”,形成網絡暴力。

權利的享有和使用是有界限的,一旦突破這個界限,就屬于權利的濫用,舉報權被濫用是多種因素交織的結果。政府活動和司法活動的公開性不夠、透明度不高的現(xiàn)狀,使得群眾對政府行為、司法活動的信息掌握不足,容易使群眾產生誤解,從而在某些事件上按照自己的想法開始舉報,傳統(tǒng)社會強調對舉報的保障以及舉報人相對弱勢地位的認識,也可能是使舉報走向極端,同時,對誣告陷害為目的的所謂舉報界定困難、打擊不力,也是舉報權被濫用的重要原因。

權利被濫用是因為現(xiàn)代行政法太過于重視型行政權的規(guī)范與實現(xiàn),忽視了公民濫用權利的可能,同時,保護公民舉報權的制度在實踐上存在著一定程度的脫節(jié)與偏差。這被某些別有用心的人利用,逐漸出現(xiàn)了一股濫用舉報權的霸權主義傾向,加劇了基層執(zhí)法機關“案件多人力少”的矛盾,牽扯和分散了行政執(zhí)法機構的精力,從而導致在本應投入行政資源的重大事項上缺乏相應行政資源的供給,影響執(zhí)法效率,最終嚴重威脅到公共道德、社會安全和諧以及正義的實現(xiàn),容易造成社會群眾之間的隔閡和猜疑,最終影響社會的穩(wěn)定和安定團結。

按下舉報按鈕后,這世界變成你想要的樣子了嗎?我是“拙思誘想”,很高興遇見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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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舉報法的基本內容構想及依據,湯嘯天

?對網絡舉報中若干問題的刑法分析,姚春艷

?微博反腐的雙刃劍效應及改進路徑,陳文勝

?刑事訴訟中舉報權之濫用及其規(guī)制,黃豹

?古代民眾參與反腐的有效與失效,黎瑞

?工商執(zhí)法中職業(yè)舉報人故意設置送達障礙之法律規(guī)制——以公民權利濫用為研究視角,張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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