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57年3月2日,達米安(Damiens)因謀刺國王而被判處“在巴黎教堂大門前公開認罪”,他應“乘坐囚車,身穿囚衣,手持兩磅重的蠟燭”,“被送到格列夫廣場。那里將搭起行刑臺,用燒紅的鐵鉗撕開他的胸膛和四肢上的肉,用硫磺燒焦他持著試君兇器的右手,再將熔化的鉛汁、沸滾的松香、蠟和硫磺澆入撕裂的傷口,然后四馬分肢,最后焚尸揚灰”(《達米安案件》,372~374)。
1757年4月1日的《阿姆斯特丹報》描述道:“最后,他被肢解為4部分。這道刑罰費了很長時間,因為役馬不習慣硬拽,于是改用6匹馬來代替4匹馬。但仍然不成功,于是鞭打役馬,以便拉斷他的大腿、撕裂筋肉、扯斷關節(jié)……。
現(xiàn)場監(jiān)視官員布東(Bouton)留下了這樣的記載:“硫磺點燃了,但火焰微弱,只是輕微地燒傷了手的表皮。劊手便卷起袖,拿起專為這次酷刑特制的約一英尺半長的鐵鉗,先后在右邊的小腿和大腿上撕開兩處,然后在右臂上撕開兩塊肉,接著在胸部撕拉。劊手是一個彪形大漢,但要撕扯下肉塊也不容易,因此他在每一處都要撕扯兩三次,而且要擰動鐵鉗。他在每一處撕開大約6磅肉的傷口。
4匹馬分別由4名刑吏牽引著,向4個方向拖拽四肢。一刻鐘后,又重新開始拖拽。最后,經(jīng)過幾次嘗試,不得不對馬拉的方向做些改變,拉手臂的馬向頭的方向拉,拉腿的馬向手臂的方向拉,這才扯斷了臂關節(jié)。這樣拉了幾次,仍未成功。犯人抬起頭來,看著自己的身體。刑吏又增加了兩匹馬,與拉腿的馬套在一起,但還是沒有成功。
“接連試了兩三次后,劊手桑松和先前使用鐵鉗的劊手各自從衣兜里掏出一把匕首,不是去切斷大腿關節(jié),而是直接在大腿根部切割身體。4匹馬一用勁,拖斷了兩條大腿,即先拖走了右腿,后拖走了左腿。然后對手臂、肩膀等如法炮制。劊手切肉時幾乎剔到骨頭。馬先拖斷右臂,然后拖斷左臂。
都手告訴他們,他已經(jīng)死了。但我卻看到這個人還在動,他的下顎左右移動,似乎在說話。有一個劊手甚至說,稍后當他們把軀體扔到火刑臺時他還活著。四肢上的繩也解了下來,四肢被扔到火刑臺上。用長長短短的木柴覆蓋住軀體和殘肢,然后點燃了混雜在木頭的柴草。
我們已經(jīng)看到了一次公開處決和一份作息時間表。它們懲罰的不是同一種罪行或同一種犯人。但是它們各自代表了一種懲罰方式。其間相隔不到一個世紀。但這是一個時代。
在這么重的刑罰面前還敢有人犯罪嗎?我看著毛骨竦然。假設現(xiàn)在還有這樣的刑罰,是否還會有這么多貪官污吏和犯罪人員,還是讓那些人好好看看這本書,看了不要再做那些不堪之事。
當時出現(xiàn)了一種新的有關法律和犯罪的理論,一種新的關于懲罰權利的道德和政治論證;舊的法律被廢棄,舊的慣例逐漸消亡。各國各地紛紛醞釀或制定“現(xiàn)代”法典:俄國在1769年,普魯士在1780年,賓夕法尼亞和托斯坎尼在1786年,奧地利在1788年,法國在1791年、共和4年、1808年和1810年。這是刑事司法的一個新時代。
到18世紀末和19世紀初,陰森的懲罰盛會雖然在各地還時而零星地出現(xiàn),但畢竟在逐漸消逝了。
本杰明-魯思(Ben-jaminRuth)在“促進政治研究會”上說:“我僅僅希望,在不遠的將來,絞刑架、示眾住、斷頭臺、鞭答和裂尸刑輪這些刑罰史上的東西都被視為野蠻時代和野蠻國家的標記,理性和宗教對人們心靈影響微弱的證據(jù)”(Teeters,1935,30)。果然,十年后,范米南(VanMeenen)在布魯塞爾宣布第二屆教養(yǎng)大會開幕時,回憶起他的童年時代就好像在描述一個遙遠的過去:“我曾目睹過裂尸刑輪、絞刑柱、絞刑架、示眾柱比比皆是的大地;我曾目睹過被刑輪車裂的可怕殘骸”(慈善事業(yè)年鑒),529~530)。英國干1834年、法國于1832年廢除了打烙印的做法。1820年,英國就不再對叛國者使用全部的懲罰手段(西斯爾伍德就沒有被四馬分尸)。只有鞭刑在一些刑罰體系依然保存著(俄國、英國和普魯士)。但是,一般而言,懲罰越來越有節(jié)制。人們不再(或基本上不再)直接觸碰身體,而是觸碰身體以外的東西。有人會對此提出異議,認為監(jiān)禁、禁閉、強制勞動、苦役、限制活動區(qū)域、放逐等等在現(xiàn)代刑罰體系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而這些都是“體罰”。與罰款不同,它們直接影響人身。然而,懲罰與人的身體的關系畢竟與公開處決時代的酷刑的情況不一樣了?,F(xiàn)在,人的身體是一個工具或媒介。如果人們干預它,監(jiān)禁它或強使它勞動,那是為了剝奪這個人的自由,因為這種自由被視為他的權利和財產(chǎn)。根據(jù)這種刑罰,人的身體是被控制在一個強制、剝奪、義務和限制的體系。痛苦不再是刑罰的一個構成因素。
今天,醫(yī)生會照顧死刑犯,直至最后一刻。他們作為慈善事業(yè)的代表和痛苦的安慰者與那些執(zhí)行死刑的人共同工作。這是很值得玩味的。在即將行刑之際,犯人被注射鎮(zhèn)靜劑。這是一個司法保持克制的烏托邦:奪走犯人的生命,但不讓他有所感覺;剝奪囚犯的全部權利,但不造成痛苦;施加刑罰,但沒有任何痛苦。訴諸心理一藥理學和各種心理“阻斷物”——哪怕是暫時的——是這種“非”刑罰的一個合乎邏輯的結果。
現(xiàn)代處決儀式證實了這一雙重進程:示眾場面的消失和痛苦的消除。這種趨勢影響了歐洲各種法律體系,雖然影響的速度不一樣。死刑對所有的人都一樣了,不再區(qū)分所犯的罪行和犯罪者的社會身份;死刑在瞬間完成,預先不再附加任何酷刑,事后也不再對尸體采取更多的處置;處決只傷害生命而非。不再使用那種長時間的程序——用精心計算的間歇和連續(xù)的傷殘來拖延死亡和加劇死亡的痛苦。死不再使用那種處死武君者的綜合酷刑或18世紀初《絞刑不足以懲罰》(1707年)的匿名作者所鼓吹的那種酷刑,即先用輪刑將犯人肢解,再鞭打使其昏厥,再用鐵鏈將其吊起來,最后使其慢慢地餓死。也不再使用下述死刑,即或者把犯人放在枝條編的席上(防止他的頭部被路石撞碎),沿街拖拉,或者割破他的肚皮,使內臟翻露出來,讓他親眼看著這些內臟被扔到火上,最后砍頭和分尸?!卑堰@“千百種死刑”簡化為一種嚴格意義上的死刑,這就確定了一種關于懲罰行為的全新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