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孟州城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孟州檢刑訴字(2016)1013號
被告人武松是河北省邢臺市清河縣人,1897年9月25日出生,身份證號碼是410883189709256098,漢族,無業(yè),曾被河北省邢臺市人民法院判處故意殺人罪、被河北省孟州城人民法院判處盜竊罪。
孟州城公安局偵查終結本案,以被告人武松涉嫌故意殺人罪于2016年10月5日向本院提起訴訟。
本院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事實如下:
被告人武松在孟州受到金眼彪施恩的照顧,為報恩,武松醉打蔣門神,幫助施恩奪回了“快活林”酒店。不過武松也因此遭到蔣門神勾結官府以及張團練的暗算,2016年9月22日武松被張團練陷害并以盜竊罪判處。蔣門神買通了押解武松的四個人,打算在飛云浦殺了武松。2016年9月28日下午,四個公人欲殺武松,在一番打斗后四人不敵武松,便向武松求饒,武松問清了是張都監(jiān)、張團練和蔣門神雇了他們四個人來殺他滅口,便將四人殺了。武松擔心四人沒死,在每個人身上補了幾刀,隨后拿走了其中一個人身上的大刀返回孟州城欲殺張都監(jiān)。
2016年9月28日晚上,武松翻墻進入張都監(jiān)家中,剛好碰上張都監(jiān)家中的人,那人看到武松提著大刀便求饒,但武松手起刀落,那人死在武松大刀之下。
再往里走,碰到廚房里泡茶的兩人,兩人還埋怨著這么晚了蔣門神和張團練還不識相離去,仍在鴛鴦樓大吃大喝。兩人出門碰上武松,還沒來得及出聲便被武松的大刀相繼殺死。
武松前往鴛鴦樓,見張團練、蔣門神和張都監(jiān)三人喝的有些醉,拿著大刀便沖上去,三人不敵武松,均被武松殺死,頭被割了下來,隨后武松在死尸上割下一塊布蘸著血在墻上寫下八個字:“殺人者,打虎武松也?!?/p>
剛準備下樓,樓下張都監(jiān)的妻子讓身邊的兩人上去攙扶樓上喝醉的三人,兩人上去后便被武松殺了。
武松想著殺一個人也是殺,倒不如一不做二不休,下樓便將張都監(jiān)的妻子殺了,正準備割下張團練妻子的頭,卻沒有割下,原來是大刀有了缺口,隨后丟了有缺口的大刀,去后門拿了一把樸刀。
回來時看到張團練家的玉蘭與另外兩人發(fā)現(xiàn)了被殺的張都監(jiān)的妻子,剛剛驚恐的大叫了一聲便被武松一刀刺入心臟,另外兩人也被樸刀殺死。
快要走到門口時,又看到了張都監(jiān)家的三個婦女,都被武松殺死,最后武松將刀鞘扔了,只提了樸刀離開了張都監(jiān)的家。
張都監(jiān)家的仆人幸存,并于2016年9月29日凌晨向孟州城公安局報案。
經(jīng)過孟州城公安局的偵查,于2016年11月3號在十字坡將武松逮捕。
公安機關偵查后,認定以上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被告人武松的口供;
證人張都監(jiān)家的仆人的證言;
有缺口的大刀一把;
帶有血漬的刀鞘;
刀鞘上提取出來的指紋以及關于血漬DNA的鑒定表;
被割下的布以及上面蘸著的血液DNA鑒定表;
墻上的八個字的筆跡鑒定表;
19名被害人的尸檢報告。
本院認為武松為了報復蔣門神、張都監(jiān)和張團練總共殺了19人。在飛云浦,武松為了保全自己的性命與那四個押解武松的人相互打斗,四人不敵而向武松求饒,但武松仍將四人殺死。另外,武松在飛云浦殺了四個公人后恐其不死在他們身上補了幾刀;武松殺了蔣門神、張都監(jiān)、張團練以及張都監(jiān)家的其余12人,除了殺被害人玉蘭和玉蘭身邊的另外兩名被害人是被樸刀刺入其心臟,其余人都是被割頭,手段殘忍;被告人在判決宣告后,刑罰執(zhí)行完畢前又殺人,應依法數(shù)罪并罰。武松以上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七十一條,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武松的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孟州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張三
2016年10月14日
(院?。?/p>
附:(1)被告人武松先關押在孟州城公安局;
(2)全部案卷材料共10冊;
(3)本案案件事實來自《水滸傳》第三十回和第三十一回。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5)《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jīng)查清,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jù)移送人民法院。
(6)《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一條 【判決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罰】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zhí)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決定執(zhí)行的刑罰。
(7)《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shù)罪的并罰】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shù)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shù)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zhí)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