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糾紛-彩禮返還范圍及金額(天津地區(qū))

婚姻糾紛-彩禮返還范圍及金額(天津地區(qū))
一、彩禮返還定義
從法律角度講,彩禮是男方給付女方的以結婚為目的的大額財物,是以將來保證成就婚姻為目的的婚約為前提條件和基礎的,當雙方未達成婚約時,接受財物的一方因此喪失了占有婚約財產(chǎn)的合法依據(jù),對其收受的婚約財產(chǎn)應當予以返還。
二、彩禮的范圍
1.彩禮包括但不限于見面禮、聘禮、上車禮、下車禮、改口費及價值3000元以上的首飾、電器、通訊工具、交通工具等貴重財物。但是天津這邊對改口費等屬于習俗,不認定為彩禮,作者搜集了天津地區(qū)以下幾個案例:
案例1,法院認為,根據(jù)民間習俗,雙方父母在舉行結婚儀式當日給付新人的改口費應為風俗禮金,不宜認定為彩禮款,亦不宜作為彩禮款予以返還。
案例2,從傳統(tǒng)習俗來看,訴爭三金50000元系原告作為婚約一方向被告贈送的訂婚禮物,屬于結婚傳統(tǒng)的彩禮,三金的花費應屬于婚約財產(chǎn)。關于原告主張2020年6月25日給付被告見面禮11000元,從查明事實看,該11000元是原告父母贈與被告的見面禮,贈與的時間點是原、被告雙方剛相親認識一個多月,初步確立戀愛關系之時,不具有彩禮性質,屬于一般贈與,不屬于婚約財產(chǎn)的范疇。
案例3,11萬元禮金系雙方婚禮時雙方親友所贈,應為原、被告雙方共有,現(xiàn)原、被告發(fā)生糾紛,11萬元禮金由歸原、被告平均所有,即每人55000元,該11萬元禮金系由被告保存
案例4,鉆戒、改口費、下車費、均屬風俗性贈與,不屬于彩禮,不應返還。
關于原告主張的改口費,系雙方父母對于原、被告的贈與,不屬于婚約財產(chǎn)的范疇,
案例5,“改口費”是根據(jù)本地風俗改稱對方父母“爸爸”“媽媽”時,公公婆婆贈與兒媳的禮金,而不是為締結婚約關系而按當?shù)亓曀妆仨氈Ц兜亩Y金,不具有彩禮性質。
案例6,原××主張的給被告親友的“背桶子錢”、“油錢”、“插燈錢”,伴娘錢,是按當?shù)亓曀自诨槎Y當天贈與女方親友的小額禮金,而也是為締結婚約關系而必須支付張一×的禮金,不具有彩禮性質。
案例7,原××主張在春節(jié)、中秋節(jié)和“回四”時支付被告張一×禮金,具體數(shù)額未提供證據(jù)證明,被告呂××僅在錄音證據(jù)中承認共同生活期間原××母親給了張一×5000元。該筆錢屬于原××親屬自愿贈與被告張一×,并不以締結婚約關系為目的,不具有彩禮性質。
2.法律上規(guī)定屬于彩禮可以返還的規(guī)定:
《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 5 條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br> 該條規(guī)定若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一方要求返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現(xiàn)實生活中存在既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也未共同生活的情形,也存在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是已經(jīng)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的情形。
在司法實踐中,以下情形不能要求返還彩禮: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
3.在實踐中,以下不屬于彩禮范疇的是:
(一)男女雙方在交往過程中為表達感情、出于自愿所給付的易損耗的日常用品,贈送的價值較小的物品,請客花費、逢年過節(jié)等人情往來的消費性支出,一般應認定為贈與行為;給付人要求返還的,不予支持。
(二)男女雙方在交往期間,一方向另一方轉賬或以現(xiàn)金方式給付的有特殊意義數(shù)額的金錢,一般應認定為贈與行為,給付人要求返還的,不予支持;給付金錢單次超過3000元或累計超過30000元的,給付人要求返還的,應予支持。
(三)一方以結婚為目的,向另一方支付的購房款、購車款為其婚前個人財產(chǎn),一方要求返還的,應予支持。
三、彩禮糾紛的訴訟情況
(一)、訴訟主體(原告、被告)的確定、案由,管轄
婚約財產(chǎn)糾紛案件,原則上以婚約雙方當事人作為訴訟主體,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訂立婚約的當事人為未成年人的,婚約當事人與其監(jiān)護人作為共同訴訟主體;
(二)給付彩禮一方的婚約當事人雖已成年,但與其父母共同生活,并用家庭財產(chǎn)給付彩禮的,婚約當事人與其父母可以作為共同原告;
(三)接受彩禮一方的婚約當事人雖已成年,但與其父母共同生活,或將所接受的彩禮交付給父母或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可根據(jù)原告的選擇將婚約當事人和其父母作為共同被告。
婚約當事人的父母不得單獨作為訴訟主體。
在某案例中,法院認為,由于離婚案件涉及男女雙方以及子女的人身權利,涉及當事人的隱私,故離婚案件中一般不存在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而且,彩禮的給付實際也是以男女雙方為利益對象或者代表。因此,應當區(qū)別不同的情況進行處理:
1、男女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xù)后,男方以女方為被告提起離婚訴訟,并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的,不列彩禮的實際給付人、實際收受人為第三人。而應以男女雙方作為彩禮返還的權利人與義務人。一方以不是彩禮的實際給付人或者實際收受人為抗辯,拒絕返還彩禮的,不應予以支持。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男方提起訴訟要求返還彩禮的,由于彩禮的實際給付人與收受人并不局限于男女雙方,還可能包括男女雙方的父母或者其他近親屬,在彩禮的用途上,既有可能是女方個人所用,也有可能是女方家庭所用、還有可能為男女雙方所組建的家庭所用。因此,一般可列女方為被告,如彩禮實際收受人為女方父母或其他人,則可考慮列實際收受人為共同被告。這樣既符合婚約財產(chǎn)糾紛特質,也有利于真正解決糾紛。
(二)、舉證責任的確定,證據(jù)的準備
彩禮的返還,由主張返還一方對彩禮的數(shù)額、給付形式、給付時間等承擔舉證責任。
彩禮用于雙方共同生活的,由返還彩禮方承擔舉證責任,舉證不能的,推定為未用于共同生活。
有證據(jù)證明彩禮確已用于雙方共同生活,一方起訴要求返還彩禮的,對于已在共同生活中花費的部分,不予支持。
共同生活是指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xù)、穩(wěn)定共同居住生活。共同生活的時間,由主張共同生活一方承擔舉證責任,舉證不能的,一般以舉行結婚儀式之日起算。
(三)、判決返還的比例
是否返還彩禮以及返還多少彩禮,應當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斷,在處理此類糾紛時,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來決定是否返還彩禮以及返還的數(shù)額:
(1)雙方共同生活時間長短;
(2)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原因;
(3)彩禮的數(shù)額;
(4)彩禮的實際使用情況;,
(5)女方妊娠、生育情況;
(6)訂婚或共同生活的對外公示效應給雙方當事人造成的社會評價影響;
(7)當?shù)仫L俗習慣;
(8)雙方的其他共同事務處置。
有些法院審判尺度如下:
(1)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婚約解除,返還彩禮的數(shù)額可根據(jù)其過錯程度,雙方的經(jīng)濟狀況等因素,酌情減少。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兩年以下,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返還的數(shù)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內三個月以上的,返還的數(shù)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50%;共同生活不滿三個月的,返還的數(shù)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70%;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同居關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間女方懷孕或者流產(chǎn)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礎上再減少5%至20%。

2020年《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婚約財產(chǎn)糾紛案件的裁判指引(試行)》
彩禮返還數(shù)額應當結合彩禮的數(shù)額、男女雙方共同生活時間長短、有無子女、過錯程度、當?shù)仫L俗和經(jīng)濟水平等因素綜合認定,符合下列情形的,參照下述標準適用: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且未共同生活的,一方請求另一方返還彩禮,彩禮款應全額返還;但超過六個月且因給付彩禮方提出解除婚約的,返還不超過彩禮款總額的90%;
(二)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離婚時,一方請求另一方返還彩禮,彩禮款應全額返還;若因給付彩禮方原因導致離婚,可酌情返還,返還不超過彩禮款總額的70%;
(三)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已共同生活的,共同生活超過一年或已生育子女,一方請求另一方返還彩禮,不予支持;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共同生活不足半年,一方請求另一方返還彩禮,按照10萬元的標準,返還比例為該款的50%-70%;共同生活超過半年但不足一年的,返還比例為該款的30%-50%;對彩禮款總額超出10萬元的部分,應全額返還;
(四)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因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一方請求另一方返還彩禮,雙方共同生活時間不足三個月,返還彩禮款總額的50%-70%;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超過三個月不足一年,返還彩禮款總額的30%-50%;雙方共同生活超過一年,彩禮款一般不予返還。
(五)返還的形式(現(xiàn)金?轉賬?)
彩禮(現(xiàn)金、存款除外)的返還,以返還原物為原則,但雙方同意折價返還的除外;因不可抗力導致物的損壞、滅失或因自然損耗、物價降低等因素導致物品價值減少的,一方要求另一方賠償,不予支持。返還彩禮時不計算利息。
彩禮給付人在婚約、同居或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實施暴力,導致婚約解除或離婚,對其要求返還彩禮的請求,不予支持。
男女雙方未涉及同居生活期間財產(chǎn)分割的,不應定性為同居關系析產(chǎn)糾紛,而應定性為婚約財產(chǎn)糾紛。
婚約財產(chǎn)糾紛案件中,若涉及一方婚前個人財產(chǎn),應一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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