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中國人而言是個并不陌生的詞匯,我國很早以前就有法律概念的存在,《禮記.月令》有載“命有司,修法制,善囹圄?!鼻貪h時,有人將“法”與“律”兩字連用,合稱“法律”,西漢晁錯有言“今法律賤商人,商人已富貴矣;尊農夫,農夫已貧賤矣?!钡趲浊甑闹袊幕Z境中,“法”與“律”一般是分開用的,直至清末民初,因受日本的影響,“法律”一詞才被廣泛使用。

“法”的古體字是“灋”(fǎ),東漢許慎所著的《說文解字》注釋說:“灋,刑也。平之如水,從水;廌(zhì),所以觸不直者去之,從去?!睆倪@個解釋中可以看出,古代的“灋”“刑”是通用的,所以古代的“法”多是指“刑罰”,而“律”則有規(guī)范、規(guī)則之意?!皬D”又稱“獬豸”(xiè zhì),是傳說中的上古獨角神獸,據說其生性悍直,能區(qū)分是非曲直,斷案時,原告和被告找個地一站,神獸的獨角觸向誰,誰就有罪,如此一來,倒也給族長法官省事。

但實際上,我們這神獸很可能只是一只發(fā)生了基因突變的羊,而往往這樣的“稀罕物種”在當時更會被視為神明的代表或神明本身,這也就是我們今天所說的“天罰神判”,這主要是因為當時取證手段的落后。“天罰神判”是生產力低下社會的必然產物,至少原被告雙方都各享有百分之五十的勝訴率,更重要的是從機制上就避免了族長法官徇私舞弊的可能,至于審判的結果,只有天知道,即便是案判錯了,受冤者也不敢怪罪于天,他能想到的,不是在八歲那年偷吃了隔壁劉大爺家棗樹上的幾顆棗,就是在十八歲那年對族長的女兒春心蕩漾,于是,他帶著羞恥與懺悔,心安理得的接受了來自神靈的懲罰。
法律作為上層建筑,其所起的作用無外乎就是調整社會關系,當然現代法律的目的不唯一是調整社會關系,彰顯正義、保障人權亦為法律之宗旨,但我們不得不承認的是古代的“天罰神判”確實起到了維護社會穩(wěn)定的作用。

從現代法律所規(guī)定的內容和實施程序的不同,法律可分為實體法和程序法,當然我們可以粗略的認為實體法就是民法、刑法等叫得出名字的成文法,而程序法則包括訴訟法,當然對于我們善良的公民來說,其中訴訟法顯得更為重要,如果說實體法承載著“不放過一個壞人”的司法懲罰功能,那么訴訟法就發(fā)揮著“不冤枉一個好人”的司法保護功能。

在刑事訴訟領域,曾經有過有罪推定和無罪推定兩大刑事訴訟原則之爭:
有罪推定是指未經司法機關判決有罪,對刑事訴訟過程中的被追訴人,推定其為實際犯罪人;無罪推定簡單地說,就是任何人在未經判決之前應視其無罪,對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須要有充分、確鑿、有效的證據,如果在審判過程中不能證明其有罪,就應推定其無罪。
對于我們廣大善良的公民來說,是有罪推定好呢?還是無罪推定好呢?現代法治的司法實踐已經證明,無罪推定無疑是更有利于公民、更符合民主法治觀念的,我國于2012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也明確了刑事訴訟中的無罪推定原則。

無罪推定其中關鍵在于給予了被追訴人與控訴方同等的法律地位,從而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因有罪推定的慣性思維而造成的刑訊逼供導致的冤假錯案;其次取證證明自己無罪(有罪推定)與質疑控訴方證據的充分、確鑿(無罪推定),其間所耗費的成本也是明顯不同的,前者可能需要你花費大量的時間、精力去反駁控訴方的每一個證據,直至證明自己完全與本案無關,而后者或許只需要一個敏銳的頭腦,找出控方的漏洞即可。

但事實上,無罪推定的刑事訴訟原則所派生出的“疑罪從無”也讓一些真正的刑事犯罪者逃出法律的制裁,因出于保護民眾的善意而間接地保護了罪犯,這又是不是對受害者及其家庭的不公呢?
我的看法是:公平在這個世間是相對的,善意也會導致惡行,關鍵在于你相信這個世界是好人占多數,還是壞人占多數?如果是前者,那么因“放過一個壞人”而讓大多數人受到保護,即便這不是一種意愿,但也理應成為一種應該。
如果換做是你,在“不放過一個壞人”與“不冤枉一個好人”之間做出選擇,你的答案又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