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責拒保案例--涉嫌超額保全的二審續(xù)封案件拒絕投保訴責險

導讀:一審判決原告勝訴,二審階段,原保全到期,需要續(xù)查封。保全申請人向保險公司投保訴責險做保全擔保,保險公司可以承保嗎?以下訴責險拒保案例為你解析!


一、案情回顧:


此案為二審期間的投保案件。


(一)一審判決情況


一審判決書記載:2012年1月,原告劉富安與被告吳大山及馬振海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吳大山與馬振海向劉富安借款,借款金額5000萬元,借款期限6個月,月利息2%。


被告郝高仁及陜西仙原酒業(yè)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仙原公司”)作為擔保人,在借款合同中簽字蓋章,其中仙原公司法定代表人賀海在借款合同上簽字。


上述借款合同到期后,雙方進行了多次借款展期。債權人、債務人及擔保人均在展期合同上簽字蓋章。其中最后一次展期合同上約定,上述擔保人對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保證。


后借款到期,因債務人未按期還款,原告劉富安即將上述債務人及擔保人起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經開庭審理本案。庭審中,仙原公司主張擔保合同無效,原因是因為該擔保行為未經仙原公司股東會決議同意,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故仙原公司不需要承擔擔保還款責任。


法庭確認了上述事實。


法院審理后,作出如下判決:


1、被告吳大山及馬振海歸還原告劉富安本金4860萬元及利息等。擔保人郝高仁對上述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因仙原公司的擔保無效,因此仙原公司對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不能償還的部分承擔50%的賠償責任。


一審判決下達后,原告劉富安不服,提出上訴。


(二)財產保全情況


本案在一審中,劉富安向法院申請了財產保全。2016年6月,法院作出保全裁定書。


保全裁定記載:


凍結郝高仁持有的公司股權;查封擔保人仙原公司的4000平米房產一處、800平米房產一處;18000平米及30000平米土地各一塊。查封凍結期限三年。


案外人齊秋花及劉宇成以自己的房產為劉富安的保全做了保全擔保,法院也相應對二人的擔保房產進行了查封。


目前本案處于二審未審結狀態(tài),但保全裁定書記載的三年保全期限屆滿。如劉富安不申請續(xù)查封,上述保全財產即將解封。如劉富安繼續(xù)保全,需要繼續(xù)提供財產保全的擔保財產。


因此劉富安向我司申請投保訴責險做保全擔保。


我司經審查劉富安提供的各種資料后,認為本案保全錯誤的風險很高,因此作出拒絕承保的決定。

二、案件點評:


本案為借貸糾紛案件,法院已審理并作出一審判決,支持了原告劉富安的大部分訴訟請求。因原告劉富安不服,提出上訴,目前二審期間。


本案案情并無風險,本案的風險主要在于保全標的。


(一)本案存在超額保全的風險


本案于2016年6月,法院查封了仙原公司的四處房產及土地,但法院一審判決認定仙原公司的擔保無效,僅需要對債務承擔50%的賠償責任。


而已經查封的仙原公司的財產價值,粗略估計已遠遠超過仙原公司應承擔的責任部分,且屬于可分割保全的財產,而且目前處于一審已判決,二審審理階段,如繼續(xù)全部續(xù)查封,已涉嫌超額保全。


鑒于本案一審判決已下達,原保全到期,劉富安應利用續(xù)封的機會,客觀評估保全財產價值,解封涉嫌超額保全的部分,以避免損失的進一步擴大。


(二)本案存在對已保全部分承擔連帶責任的風險


本案屬于續(xù)保全,已經保全了三年時間。如果現(xiàn)在加入保全擔保,保險公司需要與投保人約定,只承擔出單日之后保全錯誤的賠償責任。


但司法實踐中,部分法院認為此種約定僅在保險人和投保人之間有效,不能對抗第三人。


也就是發(fā)生保全錯誤后,部分法院有可能會判決保險公司對全部保全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然后由保險公司再向被保險人追償。


也就是保險公司與投保人的此種約定的效力,存在不確定因素,潛藏著對全部保全錯誤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風險。


且本案保全的財產價值很大,時間長達三年。如果將來法院認定存在保全錯誤的成份,損失金額也會相應增加。


經全面評估案情以后,我司訴責險專家小組團隊認為,本案超額保全的風險很高,故作出拒絕承保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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