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后,子女跟隨一方生活,另一方具有探望子女的權利,那么,作為孩子的爺爺、奶奶、外公、外婆是否具有探望孫子女、外孫子女的權利呢?
【案例簡介】
梁某某與易某于2010年登記結婚,2012年生下一子小軍。夫妻二人上班期間,小軍都由爺爺梁某和奶奶陳某照顧。2018年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合協(xié)議離婚,小軍跟隨母親易某共同生活。
在此之后,梁某、陳某見不到孫子,想見孫子,易某不同意老人探望。
無奈,梁某、陳某訴至人民法院,請求行使探望權。
【案例分析】
根據(jù)我國《婚姻法》有關規(guī)定,配偶生有子女后離婚的,子女無論隨父親或母親生活,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對于子女有撫養(yǎng)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xié)助的義務。
協(xié)助一方拒不履行協(xié)助義務的,探望人可申請人民法院采取強制措施。對探望權不履行義務的,可以強制執(zhí)行。
但是,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探望權享有的主體為子女的父母,而沒有直接規(guī)定爺爺、奶奶、外公、外婆(隔代)的親屬的探望權。
那么,在本案中,祖父母向法院起訴要求探望孫子,那么法院應該不應該給予支持?
法院對本案進行審理后認為:梁某、陳某與小軍是具有血緣關系的直系親屬,具有親屬關系上的權利和義務。
小軍以前跟祖父母一起共同生活的,祖父母見不到孫子也很想念孫子,如果不允許梁某、陳某進行適時探望,不僅將喪失親情的機緣,對已年逾花甲的兩原告,無疑也是極大的心理傷害,不能夠體現(xiàn)中華民族的傳統(tǒng)美德和公序良俗原則。
允許梁某、陳某行使探望權,是探望權主體的擴大,對梁某、陳某來說不僅是一種作為祖父母對孫子責任,而且隔代探望,雙方保持相互往來,相互溝通和交流,能夠增加祖孫間親情,對年過花甲的老人也是一種慰藉。
允許祖父母隔代探望,能夠更好地體現(xiàn)法律上的人文關懷,也符合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則,符合社會主義道德建設和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也是維護中華民族傳統(tǒng)美德的體現(xiàn)。
最終法院依據(jù)公序良俗法律原則做出判決:原告梁某、陳某于每年寒暑假期間探望小軍,被告易某有協(xié)助義務。
從本案中可知:雖然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的探望權的主體為“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父或母。”對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享有探望權,法律上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
但在特殊情況下,隔代探望,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可以成為探望權的主體。但應保持在一定的限度之內(nèi),既不能侵犯另一方對孩子的監(jiān)護權,也不能影響另一方與孩子的正常生活。
本案中法院判決梁某、陳某可以行使隔代探望權,但考慮到易某撫養(yǎng)孩子的實際情況,允許老人可利用寒暑假適時的進行探望,促進祖孫的感情交流也不妨礙孩子及其母親的正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