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兒子去世了,孩子的爺爺奶奶能否正常探望孫子?
上午接到張先生的來電咨詢:我兒子半年前去世了,唯一的孫子被兒媳帶到娘家了,我們老倆口多次給兒子商量看看孫子,兒媳總是找各種借口不讓看,前幾天我們老倆口還帶著水果和玩具去了兒媳父母處要看看孫子,結果誰想到,門也不讓我們進了。孫子可是我們手把手帶大了,現(xiàn)在孩子快三歲了。請問律師我們該怎辦?
接到這樣的電話,說實話,做婚姻家庭律師多年的我也很為難。目前現(xiàn)行的法律法規(guī)設立探望權的行使主體是未成年的父親或者母親,旨在保護父母離婚后的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使他們在成長過程中免受不完整的家庭造成傷害。詳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但這個規(guī)定的弊端是導致探望權的行使主體只是未成年子女的父親或者母親,并沒有規(guī)定孩子的爺爺、奶奶或者外公、外婆有探望的權利。但實踐中中,有很多的孩子是由爺爺、奶奶或者外公外婆帶大的,隔代建立的情感有的甚至遠遠超過與父母建立的情感,他們的父母一旦離婚,孩子的爺爺、奶奶或者外公外婆探望孩子時,如果直接撫養(yǎng)孩子的父親或者母親配合還好,否則見孩子一面非常困難。法律實踐中,正是因為沒有隔代探望權的法律的規(guī)定,但現(xiàn)實生活中很多孩子都是老人帶大,所以法官判決這樣的案子時也有很多的差異,各路法院判決要考慮法律規(guī)定,又要兼顧考慮孩子的生活現(xiàn)狀。聽到上面的解釋,電話那頭的張先生似乎有了一線希望。
下面摘抄兩個案例:
一、【案例簡介】
張某與秦某的兒子張某某與王某相識結婚并生育一子,后因感情不和離婚,8歲的兒子由王某撫養(yǎng),張某某每月支付撫養(yǎng)費。期間張某與秦某經(jīng)常到王某處探望孫子。兩年后王某再婚,為避免張某與秦某的探視行為對其新組成的家庭造成不良影響,對兩老的探視行為提出異議并要求兩老未經(jīng)其同意不得擅自探視。但兩老認為自己去探望孫子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因而對王某的異議置之不理,依然經(jīng)常探視孫子。于是王某便以兩老的探視影響其正常的家庭生活且不利于孩子的學習生活為由訴之于法院,要求兩老停止探視。
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后認為,兩被告系被探望人的爺爺奶奶,探望孫子也是人之常情,但是由于我們國家《婚姻法》并沒有賦予祖父母有探望孫子女的權利,現(xiàn)在兩被告在未經(jīng)王某同意的情況下。違反了《婚姻法》的規(guī)定。據(jù)此法院判決被告未經(jīng)原告許可不得擅自探望孫子。
2、《案例簡介》
近日,從化法院審理一宗探望權糾紛案件。2014年5月,年紀輕輕的丈夫意外身亡,妻子阿晴(化名)將兩個年幼的女兒帶回娘家撫養(yǎng)。阿晴兩位年事已高的公公婆婆,對孫女的思念與日俱增,來到親家門口卻見不到孩子。
今年三月,公婆選擇打官司,但阿晴態(tài)度強硬。她說,婆媳關系本就不好,沒想到丈夫剛走婆婆就要趕她出家門,這讓她心灰意冷。公婆卻說一直親手照料兩個孩子成長,希望能夠定期探視。
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xié)助的義務?!币簿褪钦f,法律保護父母的探視權利,沒有規(guī)定祖父母有直接探望孫子女的權利。
法官經(jīng)手此案,認為爺爺奶奶雖然沒有探視的法定權利。不過,根據(jù)中華民族的傳統(tǒng),加上小孩父親去世,祖父母的探望是有利于彌補小孩幼年喪父帶來的傷害。近日,雙方達成了協(xié)議,阿晴允許公婆每個月可以探視一次。
3、《案例簡介》江蘇首例“隔代探望權”一審宣判:支持探望
今天下午,備受關注的江蘇省首例失獨老人“隔代探望權”糾紛案在江蘇省無錫市北塘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法院認為原告、失獨六旬老人徐某、李某夫婦享有探望孫子的權利,判決徐某、李某夫婦在孫子聰聰(化名,不滿二周歲)十周歲之前每月可探望一次,每次探望時間以6小時為限。
《法制日報》記者獲悉,盡管《婚姻法》未明確規(guī)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對孫子(女)是否享有探望權,但也沒有明確排斥或禁止。遂依據(jù)《民法通則》第五條、第七條和《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法院作出支持探望的判決。
兒子離世鼓勵兒媳生下孫子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老人徐某、李某的獨生子小陳于2012年初與被告兒媳倪某相識戀愛,同年6月登記結婚,同年9月30日舉行婚禮后共同生活。2013年3月4日,小陳身亡,公安部門出具的材料載明小陳(澳大利亞國籍)的死亡原因系高空墜樓。因徐某夫婦與倪某對小陳的身亡起因產(chǎn)生爭執(zhí),雙方為此產(chǎn)生矛盾。
另查明,小陳去世時,倪某被檢查確認已懷孕一月余,倪某自小陳身故后即回娘家居住。徐某夫婦、倪某均分了小陳的人身保險理賠款各7萬余元。就倪某是否繼續(xù)妊娠事宜,倪某及其家人與徐某夫婦達成一致意見。此后,徐某夫婦以懷孕營養(yǎng)費為由向倪某匯款4萬元。
2013年10月29日,倪某產(chǎn)下兒子聰聰。孩子出生當天及11月底,徐某夫婦先后二次探望孫子。2013年12月31日,徐某夫婦第三次探望孫子時,雙方產(chǎn)生口角,事后經(jīng)當?shù)貗D聯(lián)協(xié)調(diào),雙方矛盾有所緩解。此后,徐某夫婦以每月一次的頻次至倪某住所探望孫子。在探望過程中,徐某夫婦也攜帶一些孩子的食品及生活用品。
2014年8月下旬,徐某夫婦以近日將外出為由,要求提前探望孫子,被倪某以當月已探望為由而予拒絕。同年8月31日,徐某夫婦與二個親戚至倪某住所要求探望孩子,雙方為此產(chǎn)生口角并有肢體沖突。
公婆與兒媳處事理念差異致矛盾升級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徐某夫婦系失去獨生子女的老人,要求探望自己的孫子,且對被探望者也是天倫共享的行為,系符天理、合人倫之舉,之所以與被告兒媳倪某出現(xiàn)爭執(zhí),除了原、被告雙方所陳述的因素外,各自內(nèi)心及背后所存在的處事理念差異,實系導致矛盾升級的癥結所在。
原告夫婦為兒子完婚后不久,喜悅之情泛溢之時,卻得到兒子不幸墜樓身亡的噩耗,哀傷之心,難以言表。被告在新婚燕爾之際,突遭不堪忍受的喪夫之痛。原、被告雙方本同為可憐人,但卻在對小陳身亡的起因問題上缺乏了相互間的溝通與理解,所產(chǎn)生的無端猜疑及非正常言語,則會給喪子失夫的痛楚雙方,又添加了一層相互間的怨恨。
而被告的懷孕,又讓雙方的心靈得到了撫慰,并就繼續(xù)妊娠事宜達成一致。此時,雙方的愿望為胎兒平安降生??呻S著胎兒的降生,愿望已成現(xiàn)實時,雙方又在對孩子的探望事宜上產(chǎn)生爭執(zhí),并再次打開了已關閉的怨恨閘門。究其原因,除了各自陳述的理由外,雙方之間以往的隔閡并未消除系真正的內(nèi)在動因。
原告向被告所匯的營養(yǎng)費,除了表達公婆對兒媳的關愛善意外,也包含著消除其內(nèi)心對兒媳可能墮胎的擔憂因素。被告收取原告所匯之款,并無存有排斥與不當之感。如此說來,雙方均確認對方系由婚姻而構成的家庭成員。
原、被告雙方雖為長幼關系,但相處時間較短,且無養(yǎng)育之恩,并未建立起較好的情感基礎,因而在產(chǎn)生沖突時,各自均采用了有利于自身的規(guī)則與邏輯,從而致使矛盾疊加、裂痕加深。
在被告懷孕期及分娩初期,雙方關注的側重點也均轉(zhuǎn)移至孩子身上,孩子出生后,作為嬰兒的孩子又需要母親全天候的照顧與監(jiān)護,而原告對孩子又充滿著強烈的關愛情結,孩子在原告心中的地位及份量也無可替代,探望與關愛孩子,系原告情感的自然外延形式,也符合人倫常理與自然法則,但卻對被告的感受及雙方關系的現(xiàn)狀未予必要的、充分的、妥善的考慮。尤其在產(chǎn)生沖突時,仍未采取有效的溝通與協(xié)調(diào)方式,讓各自并未冰釋的怨恨再次釋放。
被告也明知原告對孩子的探望與關愛,對孩子的健康成長而言有利無害,但在對原告方的不滿進行對抗時,采用了拒絕原告探望孩子的方式,對原告方而言,這無疑系“釜底抽薪”之舉,雙方矛盾的升級也難以避免。
“雙方之間均缺乏捫心自問、設身處地的處事理念,對尊老愛幼的善良風俗、權利義務的法律規(guī)則均采用單向性選擇,將自己置身于道德制高點及法律權利人,忽略了各自的義務所在,如此,則造成了對簿公堂的局面。”該案主審法官高鑫介紹說。
婚姻法并未禁止祖父母探望孫兒
徐某夫婦是否享有探望孫子的權利呢?
法院審理認為,我國《婚姻法》雖僅確定了父母對子女有探視的權利,祖父母、外祖父母對孫子女是否也享有該權利,并未作出明確規(guī)定,但法律法規(guī)并無排斥或禁止。
原、被告雙方系孩子的直系血親長輩,雙方之間存在著特定身份的家庭成員的親屬關系,而該特定身份的家庭成員之間,也產(chǎn)生如相互扶養(yǎng)、繼承、照顧、扶助等法定權利與義務。特定身份的家庭成員之間的權利義務,除了物質(zhì)財富方面,也包含了精神層面的內(nèi)容,而本案的訟爭標的即屬后者范疇。
高鑫法官認為,原告方行使對孫子探望的權利時,不可避免地需要被告的協(xié)助配合,看似被告在履行單方義務,但分析其內(nèi)在關系后,可以看到被告既有監(jiān)護兒子的權利,也負有讓兒子健康成長的義務,而兒子的健康成長與否,物質(zhì)與精神需求同樣成為不可或缺的兩個方面。而被爺爺奶奶所關愛的權利,對孩子來說,既符合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也合乎天賦此權的自然法則原理。而孩子的該權利能否實現(xiàn),就本案而言,又受制于被告是否履行配合義務,故被告除了履行對特定家庭成員的協(xié)助配合義務外,為了孩子的利益,也應履行前述義務。換言之,雖原、被告雙方存在較大的爭議,但希望孩子的健康成長,確為雙方的共同心愿。孩子的天倫之樂因父親的去世而有所缺失,不能因原、被告雙方的矛盾而人為地使孩子再次缺失應享有的天倫之情。
“父母對子孫有著強烈的精神寄托感,而該精神寄托感的具體表現(xiàn)為能否得以與子孫相處、看望、問候、關愛等慰藉形式。而原告方的本案訴請,即系典型的精神慰藉需求行為。”高鑫法官說。
關于探望的頻次和時長,高鑫法官介紹說,原被告雙方都是無錫本地人,考慮到原、被告雙方積怨較深,而原告方在探望孫子時,又需被告或其家人的協(xié)助,在雙方關系未有實質(zhì)性改善的情形下,每月三次的探望,確有強人所難之處,故判定以每月一次為宜。
“基于孩子尚幼(不足兩周歲)的現(xiàn)狀,判決在孩子成長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即10周歲前,每次探望時間以6小時為限。基于本案訴請的特殊性,予以相對寬泛的判決為宜,也有利于當事人對判決的可履行性?!备喏畏ü僬f。
高鑫法官期望隨著時間的推移、孩子的慢慢長大,原被告雙方能盡快從過往的悲憤中予以解脫,消彌以往的隔閡與怨恨,以真誠及善意換取對方的理解與信服,而各自謙讓所產(chǎn)生的空間,能讓探望一事成為情之所至、自然而然的常態(tài),這將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