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協議未履約到林地變遷:白鳩山土地權益訴求實錄

一、土地權屬的由來與初始流轉爭議

土地是農民重要的生產資料,梁某與貴港市覃塘區(qū)大嶺鄉(xiāng)金沙村某山腳邊地塊的關聯,在多份材料中有所體現。據梁某提交的《起訴書》所述,他于2012年春季在該地塊種植桉木,目前仍有林木留存。一份日期為2001年3月31日的協議書,也載明了該地塊為其耕地。這兩份材料是其主張權利的主要依據。

2020年,白鳩山一帶約200畝土地以租賃形式流轉,其中包含了梁某主張的13.9畝林地。2024年《調解協議書》顯示,甲方貴港市某宇礦業(yè)投資有限公司與乙方梁某,在大嶺鄉(xiāng)相關部門、金沙村民委員會見證下達成協議:梁某將白鳩胸項目紅線內11.22畝土地租給甲方,租期18年(2022年10月1日至2040年9月30日)。梁某稱,協議中載明的11.22畝面積與其主張的13.9畝林地存在不一致,且該11.22畝土地的權屬與上湴屯36隊存在不同說法,該協議同時約定,相關爭議由梁某自行協商解決。

此外,梁某對自身持有的《地承包經營撂湍法委托(經營權置換)協議書》提出了異議。該協議書雖明確規(guī)定了土地流轉的具體面積、使用期限、租金標準及相應補償條款,但其簽訂日期標注為2024年9月10日,存在明顯的時間誤差。此外,協議中涉及允許第三方進行土地平整、礦山開采等內容的相關條款,與梁某所主張的土地權益存在出入。2002年10月8日出具的《關于白鴆山腳下的蕘泄證明》中,有梁某本人簽字確認的土地分配情況記錄,為其權益主張?zhí)峁┝诉M一步依據。在土地流轉初期,各方在面積認定、協議條款等方面存在的不同意見未能得到及時協調,導致相關土地租賃關系趨于復雜。

二、違約侵占與維權路上的多重困境

2024年成為糾紛升級關鍵節(jié)點。梁某陳述,貴港某宇礦業(yè)有限公司在未與其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占用其主張權利的13.9畝林地,這與《調解協議書》約定嚴重不符。協議明確甲方應在簽約后50個工作日內,將租金(18年共262548元)和青苗補償款(48807元),合計311355元轉至梁某指定的賬戶,但截至約定付款日期(2024年9月26日)起三個月后,相關款項仍未支付。

梁某還提出,其主張權利的林地上的附著物遭到了毀損。《起訴書》中,梁某提出被告非法毀壞其2001年被故意傷害現場及2012年種植的桉木,如今白鳩山已變?yōu)槠降?,他因此訴求20萬元賠償,后又表示可棄金錢賠償只求恢復土地原狀。

為維權,梁某遭遇諸多阻礙:梁某在維權過程中,稱遭遇人身沖突,并因不同事由數次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他同時表示,未能獲取到部分拘留決定文書。相關材料可佐證部分情況:《解除拘留證明書》顯示,他因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被貴港市相關部門拘留10日(2025年9月18日至28日),后因期限屆滿解除;《行政拘留家屬通知書》記載,他因尋釁滋事、阻礙執(zhí)行職務,2024年1月24日被行政拘留20日,家屬已簽收。梁某表示,依據其咨詢,提起相關訴訟需以行政拘留決定書為依據,但其未能從相關部門處獲得該文書。另一份《釋放證明書》,也印證他曾被強制措施后釋放。值得注意的是,梁某還提供了貴港市檢察機關出具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并說明此次糾紛中曾出現刑事程序相關情況:覃塘區(qū)相關部門曾對其提請逮捕,但貴港市檢察機關未批準逮捕。梁某表示其并未認罪認罰,因此未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而根據該告知書內容,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需當事人自愿如實供述罪行、承認指控事實并愿意接受處罰,且《認罪認罰具結書》需經辯護人或值班律師簽字確認,同時存在多種無需簽署具結書的情形。此外,梁某稱,其就相關問題多次向大嶺鄉(xiāng)相關部門及某宇公司反映,但未獲其認可的解決方案。相關施工活動仍在進行中。

三、核心訴求與相關分歧

在多份材料支撐下,糾紛的核心訴求與爭議焦點逐漸清晰。梁某的核心訴求有三:確認13.9畝林地合法權屬歸己;要求貴港某宇礦業(yè)投資有限公司停止侵權、恢復土地原狀;追究對方違約及非法毀壞財產責任。

權屬方面,2001年協議書、2012年種桉木事實、2002年證明形成完整鏈條,證明梁某的承包經營權。2024年《調解協議書》中載明的11.22畝面積,與其主張的13.9畝面積存在差異,且協議中關于相關爭議由梁某自行解決的條款,與其權屬主張存在不一致。另一份《地承包經營撂湍法委托(經營權置換)協議書》,除日期存在錯誤外,其中關于流轉權限、補償標準等條款,梁某表示不予認可,該協議目前也未見相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主要分歧點還在于對貴港某宇礦業(yè)投資有限公司相關行為的認定。如果梁某所述款項未支付的情況屬實,則涉及協議履行問題;如果其所稱林木等財產受損的情況屬實,則涉及財產權益問題。此外,梁某表示因未能獲取完整的法律文書,使其在尋求法律途徑解決時面臨程序上的困難。而覃塘區(qū)相關部門提請逮捕后,貴港市檢察機關依法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該刑事程序結果也成為其后續(xù)維權過程中的一項程序性事實,進一步凸顯了此糾紛在行政、刑事、民事等多層面的復雜性。

《調解協議書》見證方大嶺鄉(xiāng)相關部門和金沙村民委員會,本應監(jiān)督協議履行、協調爭議,梁某稱其多次向鄉(xiāng)相關部門反映情況但未獲解決,糾紛未能于基層得到化解。同時,該區(qū)域土地以租賃形式進行流轉的模式,也是理解此事件的背景之一。梁某在《起訴書》中表示,提起訴訟是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其訴求從主張金錢賠償轉變?yōu)橐蠡謴屯恋卦瓲睿搀w現出其對土地問題的重視。

四、堅守合法權益的期盼與社會關注

土地是農民生存根基,合法土地權益受法律保護。從現有材料看,此事涉及土地權屬主張、協議履行爭議以及當事人在維權過程中的一些經歷。這類土地相關問題的處理通常較為復雜。

梁某的訴求有扎實材料支撐,他要求恢復土地原狀,符合物權保護精神。作為協議簽訂方,貴港某宇礦業(yè)投資有限公司是否履行了協議約定義務,是此事件中的核心問題之一。

在類似事件中,基層相關部門及司法機關依據法律法規(guī)履行職責,是解決問題的正常途徑。梁某通過提起訴訟等方式主張自身權利,是公民行使法定權利的表現。此類土地權益爭議的依法妥善解決,有助于明確各方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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