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本期我們來聊聊關于歷朝歷代“仵作”職業(yè)的起源和發(fā)展史。
說到“仵作”,相信很多人不以為然,均以為古代的仵作不就是類似現代的法醫(yī)嗎?有什么好解說的。其實你只是一知半解。 廢話不多說,回歸正題。、

仵作,在我國漫長的歷史長河中源遠流長,舊時指以代人斂葬為業(yè)的人,后因熟悉各種死亡現象,遂成為封建官署中長期從事司法活動并親臨現場檢查尸體等工作的特殊工作人員,仵作這項工作在封建社會雖然未曾得到較高的認可,但仍被歸屬于三十六行之中,故而也被稱為“仵作行”。
那么“仵作”是從哪個朝代開始的呢?
根據我國1975年出土于湖北省云夢縣的云夢睡虎地秦簡,記錄了大量秦代的法律制度、行政文書以及醫(yī)療著作。
其中《封診式》竹簡內容涉及案件的調查、勘驗、查封、審判等各方面,出現了負責活體檢驗、尸體檢驗、現場勘驗和拘捕人犯的官員,就是最早的驗尸官,稱為“令史”,負責在檢驗時幫助搬運尸體、穿脫衣服、協(xié)助測量尺度等工作。這里的“令史”就相當于我們現在的法醫(yī),是最早的仵作雛形。
在古代,接觸尸體被認為是最下等、低賤的工作,通常由賤民、奴隸或罪犯來完成,即“隸臣”(男性奴隸和犯人)和“隸妾”(女性奴隸和犯人,也稱“穩(wěn)婆”)。
“隸臣妾”在戰(zhàn)國時代普遍存在,是專為官府做臟、苦、累的雜役,屬于勞役刑的一種,通常需要終身服刑,不過可以通過輔助刑事,減免牢獄之災,甚至回歸普通百姓身份。
到了西漢時期,漢文帝推行法制改革,廢除了將罪犯家屬“收孥”的法律規(guī)定,“隸臣妾”由一種終身勞役刑轉變?yōu)橛泄潭ㄆ谙?一般為一至兩年)的一種刑罰。西漢以后至隋代的傳世文獻中幾乎沒有再出現過使用奴隸檢驗尸體的相關內容。但這一時期的法醫(yī)學檢驗已經盛行,每個縣基本都會設置一到三名仵作,而且每年可以獲得三四兩的工錢,被稱為“工食銀”。
“仵作”一詞作為專有名詞,最早出現在唐代。不過當時其主要職責只是喪葬,偶爾在官府需要時協(xié)助驗傷、勘驗尸體。因為這個工種常與尸體接觸,所以開始頻繁地被政府征召參與尸檢,“仵作”逐漸取代了前代“隸臣妾”的工作。
不過在唐代,仵作被認為是一種地位極低的行當。從事仵作一職的人,其子孫三代都不能參加科舉考試。所以仵作和劊子手一樣多為世承職業(yè),在當時倍受歧視。
到了宋代,仵作的身份地位與之前相比有了質的飛躍,他們已被正式收編到官府衙門的隊伍中,他們與官府的關系已從先前的臨時雇傭轉變成了官府中的一份子。隨著仵作這一職業(yè)的官方化,仵作又有了新的名稱,即“行人”,與此同時也有了具體的工作內容與任務,主要是負責處理尸體,并向檢驗官秉明死者的傷情以便于司法官斷案。
說到宋代,我們不得不提及一個人:宋慈,生于南宋孝宗淳熙十三年(1186年),南宋著名法醫(yī)學家,中外法醫(yī)界普遍認為是宋慈于公元1235年開創(chuàng)了“法醫(yī)鑒定學”,因此宋慈被尊為世界法醫(yī)學鼻祖。
元朝司法制度大體上承襲前朝,同樣的,仵作的工作性質也沒有太大的變動。但在職權范圍上,仵作已經可以獨立勘驗,且逐漸以驗尸為專職。這一時期與宋代的不同之處在于檢驗官員只需躬親監(jiān)督仵作驗尸即可,更多的工作內容是由仵作來完成的,只不過仵作在檢驗之前需要出具保證書。
明清時期,隨著衙門內部官員的分工越來越明確,仵作也正式取得了其合法地位。在雍正六年頒布的有關司法的定例中,就將仵作正式認定為衙門司法檢驗官員之一,此外,還規(guī)定了他們作為法定官員理應享有的工資待遇與津貼制度,以及相關的工作程序與規(guī)章制度,我們可以說,直至此時,仵作一詞才真正成為了官府中檢驗尸體的吏役的代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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