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南山常青,灃水北流行。
周代建靈臺,坐落在豐京,
臺高兩丈余,國人皆稱靈。
遺址灃河西,長安一名勝。
靈沼靈囿連,文脈深厚重。
勝跡傳千古,史載在《詩經(jīng)》。
姬昌施仁德,恩澤惠百姓。
靈臺初營建,庶民爭出工。
筑臺盡心力,靈臺始落成。
周人行禮制,德政民稱頌。
周后歷滄桑,戰(zhàn)亂見刀兵。
《左傳》有記載,秦晉起紛爭。
秦王囚晉侯,曾做牢房用。
靈地遭厄運,吉兇兩相迎。
斯地聞天下,巍巍顯地靈。
千古昭昭地,時空悲凋零。
悠悠靈臺史,唐代歸清正。
建立平等寺,住進釋家僧。
文王閣長存,佛道兩包容。
靈臺作禪寺,兩名民雙稱。
遺址建佛寺,靈臺揚聲名。
直至民國時,寺院數(shù)名僧。
主持王和尚,慘淡苦經(jīng)營。
寺院有田耕,四十畝掛零。
文王閣雄立,肅然客起敬。
閣前古柏茂,參天郁蔥蔥。
左右鐘鼓樓,大鐘播遠聲。
古碑十數(shù)通,寶剎燦光明。
四九解放后,斯地大變動。
土改分田地,寺僧變村農。
土地劃北張,移民把田種。
一九五八年,農田水利興。
毀臺搞生產(chǎn),靈臺損害重。
三中全會后,撥亂復歸正。
貫徹黨政策,宗教喜復興。
一九八二年,寺來釋尼僧。
凈天法師主,弟子有兩名。
竭誠整靈臺,建殿苦修行。
補修文王閣,重整佛妝容。
新修兩大殿,南北互對稱。
殿內眾佛像,尊尊新塑成。
凈天圓寂后,徹安接任行。
二零零五年,靈臺又動工。
再修文王閣,力圖復原形。
閣臺高三米,青磚砌筑成。
臺階十六級,青石鋪平整。
臺上青石欄,雕刻工藝精。
閣樓尚古樸,秀雅凝莊重。
飛檐翹角揚,屋脊獅獸頂。
粉墻繪彩畫,雕梁又畫棟。
閣門闊高朗,閣樓向天聳。
“文王閣”三字,亮金題匾名。
閣內有佛龕,文王像居中。
遺址得保存,寺院獲新生。
文物受保護,斯地延文明。
靈臺名久遠,古寺彰善風。
國泰又民安,和諧順民情。
開放招遠客,慕名來者眾。
靈臺古遺址,千載留芳名。
注釋:
周文王靈臺,亦被稱作平等寺,位于灃河上游西岸,在鄠邑區(qū)秦渡鎮(zhèn)北約800米處。是西周文王姬昌在豐京都城外設置的象征國家禮制性之建筑。是舉行禮制、觀天象、察氛祥的高臺建筑。唐代此處由曾人管理,成為佛寺。關于平等寺的傳說有兩種:一為唐時即名平等寺;一說平等寺之名起于明代,本文從前者。周文王靈臺·平等寺先后多次修,現(xiàn)寺內仍存在高臺建筑“文王閣”。閣內有文王坐像。周文王靈·平等寺實為一地兩名,人皆稱之。
2.靈沼,是周文王在豐京城外修建的飼養(yǎng)魚類的池塘水面,其遺址長安區(qū)靈沼街道海子村與鄠邑區(qū)董村(二村相連)。海子村門額上曾嵌有“靈沼真境”青石雕刻匾額,解放后猶存。
3.靈囿,是文王建豐京后,在郊區(qū)所建的設施。據(jù)古文獻記載,主要馴化動物、培育農作物之場所?!对娊?jīng)》記載,靈囿內有鹿、有禽類白鳥鴻、白天鵝)等?!睹献印份d:“文王之囿方七十里。”據(jù)考察,靈囿之范圍在今秦渡鎮(zhèn)至馬王街道范圍內。
4.秦王囚晉候,周襄王七年(公元前645年)秋,秦晉兩國在梁山交中,秦穆公俘獲晉候并帶回秦國拘于靈臺。《左傳》曰:“秦獲晉候以,乃舍諸靈臺?!睋?jù)文獻記載:秦穆公與晉國在靈臺簽約,晉割河西八城秦,晉候始被釋而返。
5.北張,即北張村,原是一個自然村,位于文王靈臺對岸(灃河東,現(xiàn)為四個行政村,即北張一村、北張二村、北張三村、北張四村,屬西市長安區(qū)興隆街道辦管轄。
《鄒公圣周九軼所著史詩讀后補遺》
? ? ? ? ? ? ? ? ? 張秉勤
文王推周易,在此把筆封。
高臺施教化,民眾萬萬千。
靈臺肇禋始,伐紂凱旋歸。
姜尚封諸將,依舊在此臺。
靈臺觀天象,四時祭上蒼。
民國寺廟破,僧道無處棲。
邱吳賀北張,鄉(xiāng)紳捐錢糧。
共同置廟產(chǎn),寺內生機現(xiàn)。
初一和十五,廟門大開張。
居士奉米面,信徒來燒香。
正月十九日,四社送神祇。
八方人如潮,鑼鼓喧天響。
二月一十六,春祭周文王。
貴胄萬里來,同沐先祖光。
近年梵音繞,不見春祭忙。
圣賢唯寂寞,年年盼子來。
寺外周邊地,規(guī)劃變公園。
寺郊枯骨塚,文王德澤功。
佛道兩相容,九州開先河。
但愿相安長,德馨傳四方。
社會在發(fā)展,靈臺也依然。
功能有變化,政治地位降。
周代叫靈臺,秦漢喚圜丘。
明清稱天壇。民國天文臺。
往事俱已過,唯有精神存。
文王行德政,蔭及我輩享
文史顧問:
趙志敏(原吳家村書記)
? 2022.01.09


鄒圣周先生簡介:
鄒圣周,學名德忠,筆名竹青。中共黨員,1928年農歷11月8日生于長安縣原細柳鄉(xiāng)北張村。1949年7月在長安縣黨政干部培訓班學習結業(yè),先后任長安縣細柳區(qū)公署文書、一鄉(xiāng)鄉(xiāng)長、副區(qū)長。
1952年3月至1968年8月,在長安縣人民法院工作。歷任縣法院秘書室秘書、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副院長。其間,任長安縣引駕迴人民公社社長兼縣大峪水庫工程建設指揮部副總指揮一年。
1968年9月至1969年9月,在縣公檢法“五七”干校勞動、參加“斗、批、改”。1969年9月至1972年2月,在長安縣公安機關軍管會審判組、定案組工作。1972年2月至1980年2月,先后任長安縣農機修造廠、縣水利機械廠、縣斗門棉絨廠黨支部書記、革委會主任。
1980年2月至1980年9月,任長安縣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縣司法科科長,負責復查政法冤、假、錯案。1980年9月至1982年10月,任長安縣司法局副局長。
1982年10月至1989年10月,先后任長安縣人大常委會政法委主任、調研員,1989年10月離休,享受縣處級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