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張三和李四同處一個社區(qū),王五是李四的兒子。某天,某公司組織老年人聽課,講述某生鮮項目理財產品很是賺錢,張三因此與李四相識。李四聽課之后覺得有利可圖,就跟其兒子商量,與某公司合作代理,共同開發(fā)本地老年人市場,并從中獲利。李四又找到張三,給她介紹理財產品,承諾如果虧損了由其進行償還。多番勸說之下,張三在李四處購買了涉案理財產品,并把錢打到了李四的賬戶上。到期后,某公司注銷,錢款拿不回來。張三把李四告上法院,法院認為是委托理財,要求李四償還。
知識點:本案有個爭議焦點是,張三到底是自己購買的理財產品自負責任還是委托李四購買理財產品,由李四來償還呢?法院認為是委托理財關系。理由是:李四是本地區(qū)代理,張三把錢打給李四,李四應該證明錢款已經交付給某公司,如果無法證明則應該返還。
法院觀點:原告張三委托被告李四投資理財,雖未簽訂書面的委托合同,從原告提交的證據(jù)來看能夠證明與二被告之間存在委托理財合同關系。原告張三投資理財款10萬元轉入被告李四銀行賬戶后,視為已經履行委托人義務,被告作為被委托方應當履行投資理財?shù)牧x務,但被告并沒有證據(jù)證明其完成了原告委托的投資理財事項,原告的委托目的不能實現(xiàn),現(xiàn)原告要求被告返還投資理財款100000元,于法有據(jù),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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