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fā)〔2006〕31號)“未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批準通過“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設的,屬非法批地行為;單位和個人擅自通過“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設的,屬非法占地行為?!?br>
國土資源部《關于堅決制止“以租代征”違法違規(guī)用地行為的緊急通知》(國土資發(fā)[2005]166號)“對擅自通過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等方式將農民集體土地用于非農建設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第八十一條的規(guī)定追究法律責任。
非法批準“以租代征”用地項目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追究法律責任?!?/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