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不支付孩子的撫養(yǎng)費
離婚后我能更改孩子的姓氏嗎?
上周開庭,遇到的一個案件,雙方感情破裂起訴到法院離婚,男方同意離婚,卻當庭說不承擔孩子的撫養(yǎng)費,理由是“你有本事離婚,你就自己養(yǎng)去,撫養(yǎng)費我一分錢都不承擔”,女方聽完這句話,當時就抖得心臟病都要犯了,這樣的男人不要也罷,“同意,我堅決同意,你不支付撫養(yǎng)費,兒子這輩子你都別想見,我直接把姓也改了”,案件最后調解離婚,法官釋明,做為父親的探視權要保證,也不能擅自更改孩子的姓。
好了問題來了
離婚后男方不承擔孩子的撫養(yǎng)費,對孩子不盡撫養(yǎng)義務,女方能否擅自更改孩子姓氏嗎???
分析問題
一、孩子在出生之后的姓名是由父母雙方協(xié)商確定的,所以之后對姓名的更改也是必須由雙方共同協(xié)商確定的。
二、但是孩子如果滿18周歲,孩子是有權更改自己的姓名。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五條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養(yǎng)人以外的人扶養(yǎng)而選取扶養(yǎng)人姓氏;(三)有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少數(shù)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tǒng)和風俗習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養(yǎng)費。父或者母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當責令恢復原姓氏。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八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一、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yǎng)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二、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公安部關于父母離婚后子女姓名變更有關問題的批復》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變更子女姓氏問題的復函》([81]法民字第11號)的有關精神,對于離婚雙方未經協(xié)商或協(xié)商未達成一致意見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對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子女原姓名且離婚雙方協(xié)商不成,公安機關應予恢復。
關于案件的思考
每個孩子自出生之日就法定的享有父母雙方撫養(yǎng)的義務,結婚時很多的司儀都會問,遭遇生老疾病能否相愛依舊,卻沒有人會代那個有可能出生的孩子問一下,無論離婚與否,父母雙方能否依法承擔他們的撫養(yǎng)義務,能否保證,不會因為婚變將孩子變?yōu)閳髲土硪环降墓ぞ摺?/p>
在孩子的世界,父母一方是否支付他的撫養(yǎng)費,并不是關注的焦點,他關注的就是在我的生活里,他們的愛是否出現(xiàn),抱抱,親親,貼貼,一起吃飯,一起看電影,一起讀書,短短的十八年,卻是他人生觀、價值觀、婚姻觀形成的最重要的階段,缺乏任何一方的愛,都不可能造就一個主流或者完整的價值觀體系。
對于探視權,姓名的更改,在孩子18周歲之前,是沒有辦法以自己的意志決定,但是孩子滿18周歲后,他是有權決定這一切的,法律沒有辦法保障一個不盡撫養(yǎng)義務的人一輩子要求他的孩子冠以他的姓,和他一輩子對孩子的探視權,但愛和責任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