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業(yè)在自己的紅線內開挖土石方,屬于應稅資源,不是自用就是銷售,根據資源稅法的規(guī)定,在我國領域和管轄的海域開發(fā)應稅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人,應當依法繳納資源稅。
資源稅是這么交的嗎?看了資源稅法的規(guī)定,貌似挖土自用就要交稅,如某企業(yè)自建大型基建,在自己的地盤上挖地基,建房子,地基挖好了,把挖出的土石回填,有一定的土石方工程,屬于自用征稅嗎?或者外包給施工企業(yè)的大型基建,需要的沙石,本來需要采購的,現在發(fā)現在工程范圍內開采也可以,現采現用,也是涉及自用征稅?回填或者作為工程用的沙石料,就是所謂的自用,那就得交稅,是不是感覺有點道理,但明明沒有買賣,怎么就要納稅呢?來看看稅法怎么規(guī)范資源稅的納稅行為?筆者希望從資源稅法及其實施細則、稅收執(zhí)行口徑等政策的研讀中尋找答案。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開發(fā)應稅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guī)定繳納資源稅。應稅資源的具體范圍,由本法所附《資源稅稅目稅率表》(以下稱《稅目稅率表》)確定;第二條 資源稅的稅目、稅率,依照《稅目稅率表》執(zhí)行?!抖惸慷惵时怼分幸?guī)定實行幅度稅率的,其具體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考慮該應稅資源的品位、開采條件以及對生態(tài)環(huán)境的影響等情況,在《稅目稅率表》規(guī)定的稅率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抖惸慷惵时怼分幸?guī)定征稅對象為原礦或者選礦的,應當分別確定具體適用稅率;第四條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的,從高適用稅率;第十條 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日;自用應稅產品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移送應稅產品的當日。
2、《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 條例第四條所稱銷售數量,包括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實際銷售數量和視同銷售的自用數量。
3、《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稅有關問題執(zhí)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34號)規(guī)定:“二、納稅人自用應稅產品應當繳納資源稅的情形,包括納稅人以應稅產品用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捐贈、償債、贊助、集資、投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利潤分配或者連續(xù)生產非應稅產品等。
4、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價格司有關負責人就《關于促進砂石行業(yè)健康有序發(fā)展的指導意見》答記者問,第六問:《指導意見》提出要積極推進砂源替代利用,具體包括哪些內容?
答:我國每年產生數十億噸尾礦、廢石,利用尾礦和廢石生產砂石骨料,既可減少對一次資源消耗、彌補天然資源不足,又能實現固廢資源化利用,減少堆存、填埋占地及由此帶來的環(huán)境問題。
《指導意見》提出在符合安全、生態(tài)環(huán)保要求的前提下,鼓勵和支持綜合利用廢石、礦渣和尾礦等砂石資源,實現“變廢為寶”。同時鼓勵利用建筑拆除垃圾等固廢資源生產砂石替代材料,清理不合理的區(qū)域限制措施,增加再生砂石供給。對經批準設立的工程建設項目和整體修復區(qū)域內按照生態(tài)修復方案實施的修復項目,在工程施工范圍及施工期間采挖的砂石,除項目自用外,多余部分允許依法依規(guī)對外銷售。
5、《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工程施工取土征收資源稅問題的通知》魯地稅發(fā)[2004]56號,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4-06-30
各市地方稅務局: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對天然礦泉水等礦產品征收資源稅的通知》 (魯政發(fā)[1999]100號)以及省財政廳、地稅局《關于修橋、筑路等取土征收資源稅問題的通知》 (魯財稅[2000]12號)規(guī)定,現對公路、橋梁、大堤、水庫等工程施工取土(包括沙、石料等,下同)征收資源稅問題明確如下:
公路、橋梁、大堤、水庫等工程施工過程中,對在工程征用土地范圍內就地取土用于工程建設的,不征收資源稅;對在工程征用土地范圍內取土用作他用,或在工程征用土地范圍以外取土用于工程建設的,均應按規(guī)定征收資源稅。以上請遵照執(zhí)行。二〇〇四年六月三十日。提示:根據《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公布繼續(xù)有效的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 (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3號)規(guī)定,繼續(xù)有效;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關于公布《繼續(xù)執(zhí)行的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3號)規(guī)定,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資源稅征納的合法性答案:
1、發(fā)現資源稅法律第一條提到的關鍵字是“開發(fā)”,在第二條“資源稅稅目稅率表”的說明中,沒有“開發(fā)”的字眼,改為“開采”,查《現代漢語詞典》,開發(fā):以荒地、礦山、森林、水利等自然資源為對象進行勞動,以達到利用的目的。開采:(動)挖掘(礦物),說明開發(fā)是有針對性的,是以荒地、礦山、森林、水利等自然資源為對象進行勞動,既然勞動對象明確了,那就需要挖掘,也就是開采,俗稱“挖土”,資源稅法從對資源的開發(fā)到開采的描述,說明法律條文是嚴謹的;
2、資源稅法第五條“自用”是關鍵字?那么“自用”是怎么規(guī)定的呢?《現代漢語詞典》對自用是這么解釋的:私人使用。但判斷自用是否屬于納稅行為,還是需要根據稅法有關規(guī)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稅有關問題執(zhí)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34號)(以下簡稱34號文)規(guī)定:“二、納稅人自用應稅產品應當繳納資源稅的情形,包括納稅人以應稅產品用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捐贈、償債、贊助、集資、投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利潤分配或者連續(xù)生產非應稅產品等。在34號文第二條的列舉中,找不到挖土回填或者現采現用就是自用的文字表述,說明這些行為不是應稅的自用行為;
3、從納稅時點看開采后怎么納稅?開采和自用的納稅時點根據第十條規(guī)定: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日;自用應稅產品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移送應稅產品的當日。從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我們可以發(fā)現,不是開采就要納稅,或者通俗的說:挖土就要交稅。依照資源稅法律規(guī)定,開采后的處置動作有二個:銷售和自用,自用已經說過了,需要符合正列舉條件的幾種情況才算應稅行為的自用,再說說銷售,開采后只有經過銷售,納稅行為才成立,單獨的開采,然后回填,現采現用,沒有對外銷售,納稅義務是不成立的,所以本文開篇所說的挖土就涉稅應該是不符合稅法的說法;
4、從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價格司有關負責人就《關于促進砂石行業(yè)健康有序發(fā)展的指導意見》答記者問,第六問的內容對工程范圍內的取土和工程范圍外的取土,如何依法銷售的問題,而依法銷售,就涉及依法納稅的問題:“在工程施工范圍及施工期間采挖的砂石,除項目自用外,多余部分允許依法依規(guī)對外銷售”,說明工程范圍內的采挖(開采),除項目自用外,多余部分允許依法依規(guī)對外銷售,依法依規(guī)就是依照資源稅法等稅收規(guī)定繳納資源稅等稅費,自用的不是對外銷售行為,對照34號文,也不是應稅的自用行為,那就不存在繳納資源稅的問題;
5、還是山東的文件比較明確:“對在工程征用土地范圍內就地取土用于工程建設的,不征收資源稅;對在工程征用土地范圍內取土用作他用,或在工程征用土地范圍以外取土用于工程建設的,均應按規(guī)定征收資源稅。范圍內免稅,范圍外征稅?!边@代表了稅務官方的一種說法,值得借鑒。
綜上述,挖土就要征稅,如果資源稅是這么交?那么納稅人的稅有可能是交錯了,如果確認交錯稅,可依法向稅務機關申請退稅,納稅人可以按照《稅收征管法》第51條規(guī)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fā)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fā)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有關國庫管理的規(guī)定退還。稅務機關也會依法審核,符合不征稅規(guī)定的多交稅款,稅務機關會及時退稅。
如果資源稅是這么交?本文可為你提供一些參考性的意見,特此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