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例精選300題:民法

專題一 法人

案例1:

1.張某需要承擔連帶責任。張某作為陸瑞公司和川交工貿公司的控股股東,將川交工貿公司的大量資金無故轉到陸瑞公司,張某承擔連帶責任。(公司的股東濫用控制權,損害公司債權,公司控股股東對公司過度支配和控制,操縱公司的決策過程,使公司完全喪失獨立性,淪為控制股東的工具或軀殼,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應當否認公司人格,由濫用控制權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陸瑞公司與川交工貿公司需要承擔連帶責任。因為兩公司人格混同,需要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控制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控制多個子公司或者關聯(lián)公司,濫用控制權使多個子公司或者關聯(lián)公司財產邊界不清、財務混同,利益相互輸送,喪失人格獨立性,淪為控制股東逃避債務、非法經營甚至違法犯罪工具的,可以綜合案件事實,否認子公司或者關聯(lián)公司法人人格,判令承擔連帶責任。)

3.反證。陸瑞公司和川交工貿公司之間關系的證據能夠證明兩家公司具有獨立法人地位,兩家公司就不成立人格混同,則對于徐州機械的債權就不承擔連帶責任。

參考答案:本證。法人原則上人格就是獨立的,故根據誰主張否認既定的事實,誰承擔證明責任的舉證責任分配規(guī)則,應當由債權人承擔證明責任,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出示的證據為本證。本案中徐州機械公司為債權人,負有舉證責任,故其出示的證據為本證。

案例2:

1.貓人公司可以提起訴訟來救濟自己的權利。貓人公司應當以青曼列為被告,熊某和沈某列為共同被告。

參考答案:(1)向執(zhí)行法院提起異議之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zhí)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20條、第32條第1款的規(guī)定可知,在一人公司中,申請追加股東作為被執(zhí)行人的,執(zhí)行法院駁回其申請后,應向執(zhí)行法院提起執(zhí)行異議之訴。(2)《最高人民經法院關于民事執(zhí)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32條第2款規(guī)定,被申請人提起執(zhí)行異議之訴的,以申請人為被告。申請人提起執(zhí)行異議之訴的,以被申請人為被告。故本案的原告為貓人公司,熊某、沈某為共同被告,青曼有限公司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

2.熊某和沈某應當對青曼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青曼有限公司的人員、財物等高度混同,無法區(qū)分,已經喪失獨立人格,應當否認公司人格,由濫用控制權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應當由熊某和沈某舉證。熊某和沈某為夫妻關系,共同設立了青曼有限公司,夫妻二人為實際控制人,二人應當對青曼公司的法人資格承擔舉證責任

案例3:

1.有權。雖然A公司欠厚大公司的工程款已經過了訴訟時效,但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某同意履行付款義務,法定表人的行為就是公司的行為,因此時效中斷,厚大公司可以要求A公司償還工程款。

有權。如果A公司不償還工程款,厚大公司可以對其所建的建筑物進行拍賣,但所得價款只能優(yōu)先償還建造此工程所支出的材料、人工等成本。(無權。承包人建設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行使期間為18個月,自合同約定的應當給付之日起計算。本案中工程款給付已過訴訟時效,故必然超過18個月期間,因此該優(yōu)先權因除斥期間經過而無效。)

2.無效。A公司為股東的債務提供擔保應當經過股東會表決權過半數同意,本案中對于梁某的債權的擔保,并沒有作出有效的股東會決議,且梁某只是看到任某的公章,因此推定梁某為惡意,故梁某無權要求A公司承擔保證責任。

3.A公司與李某的借貸合意達成時間使2020年3月1日,即為合同生效時間。

可以。A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某以公司名義向李某借款,但任某卻將借款歸個人使用,任某應當對此借款承擔連帶責任,故李某可將任某和A公司作為共同被告起訴。

案例4:

1.抵押合同有效。抵押合同在雙方借款合同成立時簽訂,雖然小南山公司的章是假章,但在抵押合同成立時,交通銀行已經做了形式審查,應當推定其為善意,故抵押合同有效。

2.交通銀行不享有抵押權。雙方在簽訂《抵押合同》,辦理抵押備案登記手續(xù)的通知書載明2年起滿,抵押備案自動失效。此時是2018年9月,辦理抵押備案登記時間是2015年7月,超過了2年,抵押登記時效,抵押權不設立,故交通銀行不享有抵押權。

參考答案:享有抵押權。根據物權法定原則,抵押權的存續(xù)期間由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不能約定,故本案中2年的約定不產生效力。根據《民法典》第419條的規(guī)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否則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本案中主債權訴訟時效尚未經過,故抵押權依然存在。

案例5:

1.不需要。因為寧夏擔保公司自行填寫三份只有郭某簽字的反擔保合同,郭某并沒有對反擔保合同的內容進行認可,合同未成立,郭某不需要承擔反擔保責任。

參考答案:需要承擔。郭某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在明知存在空白的反擔保合同中簽字,視為對空白內容的授權,根據擔保之債填寫反擔保合同的行為并無不妥,反擔保意思表示真實、自愿,故反擔保合同有效,郭某需要承擔反擔保責任。

2.不合法。裁判文書送達應當讓當事人簽收,并將回執(zhí)送達法院,本案中郭某住所已變更,不能收到法院裁判文書,法院也就不能收到裁判文書的回執(zhí),故法院送達程序不合法。

參考答案:合法。郭某對于地址的變更沒有通知法院,也沒有到庭確認送達,法院根據當事人在合同書中記載的地址確認送達,并無不妥。

案例6:

1.欺詐合同可撤銷。大師基于欺詐,與小紅達成用1000元購買開光珠的購買協(xié)議,該合同因大師欺詐而可撤銷。(一般刑事犯罪不影響民事合同的效力,尤其是當刑事犯罪不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

2.不能。小明與大師并沒有合謀或串通,小明也不是大師的代理人,對小紅的購買行為,小明不知情,不應承擔責任,也不能要求小明賠償損失。

3.不應當。該1000元是小紅的財產,應當退還給小紅。(對于犯罪所得,如果存在受害人的,應當返還給受害人。只有對沒有受害人,存在不法所得的,才能收繳。本題中小紅如果選擇撤銷合同,則可以要求返還1000元不當得利。)

案例7:

1.未生效。依法需要行政審批的合同成立時未生效,需要通過審批才能生效。

可以。能夠履行報批義務卻不履行行,應當承擔違約責任,A公司可以要求華為公司承擔未履行報批義務的違約責任。

2.法院應當向A公司釋明變更訴訟請求為:請求華為公司履行行政報批義務,否則判決駁回A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例8:

1.代理關系。厚大是被代理人,皇馬是代理人

參考答案:委托合同關系,并非代理關系。根據《民法典》第919條規(guī)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或者自己名義對外與第三人從事民事法律行為,是一種三方結構。本案中厚大與皇馬之間的關系屬于雙方法律關系,為委托合同關系。

2.否。張某和厚大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合法有效,張某繼受取得A房屋的所有權。

3.能。李某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和皇馬簽訂的,但皇馬是厚大的代理人,即李某與皇馬簽訂的合同對厚大產生效力,雖然厚大對皇馬和李某的合同不知情,但不影響債權合同效力,李某可以要求厚大履行過戶B房屋的合同義務。

參考答案:不能。根據《民法典》第580條的規(guī)定,當違約方存在法律上或事實上履行不能時,非違約方不能主張繼續(xù)履行。本案中厚大已經將B房屋出賣并過戶給劉某,已經構成法律上的履行不能。故李某的合同目的落空,厚大構成了根本違約。根據《民法典》第563條第1款第4項規(guī)定,李某可以主張解除合同,追究厚大的違約責任,要求返還本金、利息等。

4.能。此時厚大雖然已經解除了與皇馬之間的委托銷售合同,但公章未收回,王某基于皇馬持有的厚大的公章,仍然有理由相信皇馬具有代理銷售房屋的權利,即王某是善意,皇馬為表見代理,合同有效,王某可以要求厚大過戶C房屋。

案例9:

1.張三的行為為表見代理。合同有效。章某有權要求退回500元。雖然張三在試用期,無權對外從事業(yè)務活動,但章某對此并不知情,章某以500元的價格與張三形成合同,張三構成表見代理,合同有效,故章某有權請求酒店退回500元。

2.不能。四季酒店的損失應當向表見代理人張三去追償。張三對自己無權對外從事業(yè)務活動是知情的,其表見行為是造成四季酒店遭受損失的原因,四季酒店不能向李某追償。

參考答案:可以。根據《民法典》第1191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李某忘記更換價格的行為屬于重大過失,故用人單位四季酒店可以就損失向李某追償。

案例10:

1.擔保合同有效。該特許經營擔保合同簽訂后成立,雙方就該質押辦理了登記,擔保物權設立,擔保合同有效。

2.不可以。政府機關為別人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故長樂亞新公司的特許經營權收益、污水處理費的擔保項無效。

參考答案:銀行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本案中,名為特許經營權質押擔保,但實際上是對污水處理費與特許經營權收益的優(yōu)先受償權約定,本質上特許經營權收益與污水處理費為應收賬款,根據《民法典》第440條的規(guī)定,應收賬款可作為權利質權出質。又根據《民法典》第443條的規(guī)定,應收賬款出質,應當辦理登記,質權自辦理登記時設立。本案中銀行已經辦理登記,故銀行可以形式質權權利,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案例11:

1.A房屋所有權應當屬于陶某。因為房屋建成后開發(fā)商為陶某辦理了A房屋的產權登記,登記公示原則,A房屋所有權歸陶某。

參考答案:羅某。不動產登記不是確權依據,而是對外的公示方式,即只是第三人信任的依據。不動產物權的公示公信原則只是具有一種對外的推定效力,而非確權效果。故物權的歸屬確定依然需要尊重事實。本案中,A房屋實際由羅某出資,享受房屋的占有、使用等權利,羅某借名買房是因為貸款原因,并非是規(guī)避法律、行政法規(guī),不違反公序良俗,應當認可其享有物權。

2.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如果羅某主張房屋時借名買房,則有羅某承擔舉證責任;如果陶某主張A房屋是借錢買房,則陶某承擔舉證責任。

參考答案:由羅某舉證。因為不動產的登記具有推定效力,即推定A房屋屬于陶某。故根據誰要推翻既定事實,誰就承擔證明責任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應該由羅某承擔A房屋屬于自己的證明責任。

3.羅某可以陳某為被告,陶某為第三人,向執(zhí)行法院提起執(zhí)行異議之訴。

案例12:

1.贈與合同有效。張某與李某婚后購買的房屋屬于雙方共同所有,二人有權共同決定將房屋贈與小李,合同有效。(根據《民法典》第20條規(guī)定,不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本案中,法定代理人代理6周歲的小李接受贈與,行為有效;張某、李某兩人構成自己代理,但純?yōu)楸淮砣死娴淖约捍碛行А#?/b>

2.合同無效。李某作為小李的代理人,將房屋出賣給自己,雖然經過小李的同意的,但該筆交易并未交付任何房款,以買賣之名行贈與之實,使小李財產遭受損失,李某以合法手段掩蓋非法目的,合同無效。

3.黃某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權。房屋已經過戶登記到李某名下,李某將房屋賣給不知情的黃某,基于公示信賴保護原則,黃某可以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權。

4.小李可以要求李某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債權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損害賠償請求權為債權請求權,根據《民法典》第190條規(guī)定,應自法定代理終止之日開始計算。)

案例13:

1.鄧某取得居住權須辦理登記。根據《民法典》相關規(guī)定,居住權自辦理登記時設立。

2.有效。鄧某只有房屋A的居住權,鄧某無權將房屋A出租給崔某,但是不影響鄧某與崔某之間合同的效力。

王某可以要求鄧某返還2萬元租金,鄧某將房屋A出租致使王某遭受損失,王某有權請求鄧某賠償損失。(居住權人沒有特殊約定的情況時不享有收益權的,租金屬于孳息收益,應歸原物所有權人王某某,故王某某可以主張不當得利要求返還孳息。)

3.劉某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權。王某某將房屋出賣并過戶給不知情的劉某,劉某可以善意取得房屋A的所有權。(法律沒有限制設立居住權的房屋的處分,王某某屬于有權處分,合同有效且完成了過戶,故王某某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權。)

不能要求鄧某搬離房屋。根據買賣不破租賃原則,房屋已經租賃給鄧某,雖然劉某現(xiàn)在是房屋所有人,但在房屋租賃期內,劉某不能要求鄧某搬離房屋(鄧某的居住權設立在先,并且辦理登記,具有對抗效力,房屋買受人必須承受已經存在的居住權。因此不能要求鄧某搬離。)

案例14:

1.丙公司享有抵押權。乙銀行將債權轉讓給丙資產管理公司,債權轉讓則債權上的抵押權也隨之轉讓,丙公司享有抵押權。

2.不能。乙對甲的500萬債權到期時間為2016年11月1日,而在2018年12月1日,乙將債權轉讓給丙,并通知了甲公司,通知到達日為2018年12月5日。此時債權訴訟時效中斷,至2019年12月25日丙公司申請實現(xiàn)抵押權,未過訴訟時效。

3.可以。甲公司具有房屋A的所有權,甲公司有權將其出賣給丁,并且甲已經將房屋過戶給丁,丁取得房屋的所有權。

不能。由于房屋的抵押權登記在先,丁的所有權不能對抗抵押權人丙的抵押權。

案例15:

1.應由A法院管轄。本案為債權債務糾紛,主合同是張三與李四的借款合同,王五與李四的保證合同為從合同,應當以主合同的協(xié)議管轄確定管轄法院,故本案由A法院管轄。

2.保證合同有效。保證合同為借款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有效,從合同也有效。(根據《擔保制度解釋》第2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中約定擔保合同的效力獨立于主合同,或者約定擔保人對主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承擔擔保責任,該有關擔保獨立性的約定無效。主合同有效的,有關擔保獨立性的約定無效不影響擔保合同的效力。)

3.保證合同中約定需另行支付債權人違約金10萬元條款無效。因為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得超過債務人需要承擔的責任,對超過的部分約定無效。

案例16:

1.錢七不需要承擔保證責任。錢七對張三借趙六的200萬元借款是用來償還舊債的事由并不知情,錢七可以拒絕承擔擔保責任。

2.趙六對王五的汽車享有抵押權。雖然張三向趙六借款200萬元是用來償還舊債,但是舊債的擔保人是王五,王五不能拒絕新債的擔保責任。

3.2020年1月1日王五向李四辦理對張三200債權的抵押權,后2021年1月1日張三借新還舊,李四對張三的200萬債權消滅,王五隨之表示愿意用房屋為趙六對張三的債權提供抵押,且此時還未注銷給李四辦理的抵押登記,則趙六的抵押權設立時間追溯到王五給李四辦理抵押時間,即2020年1月1日。后王五與2020年5月1日將房屋抵押給孫八,則孫八享有房屋的抵押權。

受償順位是,趙六優(yōu)先孫八受償。

案例17:

1.王某的抵押權可以對抗劉某的租賃權。王某的抵押權登記在先,而劉某的租賃權在后,王某的抵押權優(yōu)先于劉某的租賃權。

2.章某和王某約定禁止轉讓的約定沒有辦理登記,故章某無權將汽車出賣,但楊某對章某無權處分并不知情,雖然汽車上有抵押權,但不影響章某處分汽車,楊某因此善意取得汽車所有權,但不能對抗王某的抵押權。

3.王某的抵押權繼續(xù)存續(xù)。王某辦理的抵押權登記的時間在章某將汽車賣給楊某之前,章某將汽車賣給楊某,不影響王某在汽車上的抵押權。

案例18:

1.不能。崔某基于與劉某的租賃合同,享有對汽車的租賃權,而賀某對汽車不享有優(yōu)先于崔某的擔保權。

2.能。法院對汽車進行拍賣,而李某拍得該汽車,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在司法拍賣上拍得的所有物享有所有權。(李某是通過司法拍賣的方式取得無權的,屬于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

3.可以。李某取得了該汽車的所有權,而陳某在汽車上的抵押權沒有辦理抵押登記,故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所以李某可以拒絕陳某主張拍賣該車。

案例19:

1.是的。陳某與東鶴公司惡意串通,造成光大銀行財產損失,合同因惡意串通無效,主合同無效,則作為從合同的保證合同也無效,所以東鶴房地產公司對陳某的借款保證合同無效,東鶴公司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參考答案:本案中,雖然房屋買賣合同屬于以通謀虛假意思表示訂立的無效合同,但是東鶴房地產公司是為陳某的借款合同提供保證,該借款合同符合《民法典》第143條之規(guī)定,借款主體適格,意思表示真實,標的合法。故借款合同有效,東鶴房地產公司需要承擔擔保責任。

2.是的。陳某與東鶴公司串通造成光大銀行財產損失,陳某與東鶴公司應當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是的。房屋已經辦理了預告登記,光大銀行享有房屋的優(yōu)先受償權。

能。自辦理抵押預告登記后,抵押權人有權請求抵押人辦理首次登記。

參考答案:光大銀行沒有優(yōu)先受償權,也不能要求辦理抵押正式登記。本案中,由于虛假意思表示,導致抵押標的不存在,屬于客觀上無法辦理抵押登記的情形,故光大銀行無權要求繼續(xù)辦理抵押登記,也無法就房屋行使優(yōu)先受償權。

案例20:

1.可以。張某的借款以個人名義,但是用于公司的發(fā)展,債權人甲可以選擇張某或者中鼎公司還款。

2.否。李某對張某欠甲的債務提供了連帶責任保證,甲可以同時請求張某和李某承擔償還債務的責任。

參考答案:是。根據《民法典》第392條的規(guī)定,只有在混合擔保中且債務人提供物保的情況下,債權人實現(xiàn)擔保權才有順序限制,必須先實現(xiàn)債務人物保。本案中,債務人張某先提供物保,因此債權人甲應先實現(xiàn)張某的抵押才能要求李某承擔責任。

3.可以。張某的父親提供的抵押擔保物因意外折損了40萬,對于抵押物價值減少的部分,債權人有權請求抵押人提供補足。

參考答案:無權。根據《民法典》第408條的規(guī)定,只有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才享有保全權,要求抵押人另行提供與減少部分價值相應的擔保。本案中,抵押物因以外貶值,不可歸責于抵押人,因此抵押權人甲并不享有保全權。

4.李某不需要承擔保證責任,張某的父親需要承擔保證責任。債務到期日為2016年1月1日,甲在2016年8月1日前未向李某主張擔保權,李某是連帶責任保證人,保證責任期間為6個月,超過6個月,李某的保證責任消滅,故李某不需要承擔擔保責任。而張某的父親提供的是抵押擔保,抵押擔保的債權未過訴訟時效,張某的父親需要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案例21:

1.可以。最高額抵押沒有約定債權確定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設立之日起2年后都有權請求確定債權,本案中最高額抵押設立是在2017年1月,甲銀行請求確定債權是在2019年3月,超過2年,故甲有權單方確定債權。

無權。甲將債權轉讓給乙銀行,但未通知債務人李某,權轉讓未通知債務人的,債務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法律效力。(有權。《民法典》第421條規(guī)定,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本案中對債務人李某的最高額抵押債權已經確定,所以最高額抵押權隨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轉讓而轉讓。故乙銀行有權就李某的房屋行使抵押權。)

2.成立。(根據《民法典》第685條第2款規(guī)定,第三人單方以書面行使向債權人作出保證,債權人接收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本案中債權人甲銀行沒有表示反對,即視為接收,保證關系成立。)張某為一般保證人。保證人和債權人的保證合同中為約定保證責任形式的,推定為一般保證人。

3.可以。債權轉讓通知未到達保證人的,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甲銀行將債權轉讓給乙銀行,但未通知債務人李某,也未通知保證人張某,故張某可以不成當保證責任。(債權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權,未通知保證人的,該轉讓對保證人不發(fā)生效力。)

4.能。不是善意取得,是繼受取得。李某是房屋的所有權人,有權處分房屋,李某和崔某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崔某繼受取得房屋所有權。

崔某不能對抗銀行的抵押權。銀行的抵押權已經登記在先,能夠對抗善意第三人,即使崔某對房屋已經設定抵押并不知情,仍不能對抗銀行的抵押權。

案例22:

1.否。甲、丙約定,丙對于甲的債權可以優(yōu)先受償,但甲并沒有提供抵押物作為擔保,故不能優(yōu)先受償。(債權具有平等性,當事人不能通過約定的方式賦予債權優(yōu)先性,優(yōu)先權必須法定。)

2.能。丁將汽車抵押給了乙,并辦理了抵押登記,乙享有汽車的物上抵押權,但乙的抵押權不影響丁對汽車的所有權,丁有權對汽車進行處分,故丁可以在不征得乙的同意下出賣汽車。

3.能。丁將設定了抵押登記的汽車賣給了不知情的戊,丁具有處分權,丁的處分行為有效,戊取得汽車所有權,但乙對汽車的抵押權已經登記,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故乙可以向戊主張抵押權。

4.庚優(yōu)先,己其次,乙再次,丙最后受償。庚修理廠修理了設備A后,甲不給錢,庚因此享有設備A的留置權,留置權是法定擔保物權,具有最高優(yōu)先受償效力;A設備是己賣給甲的,并在5日內辦理了抵押登記,己享有A設備的超級抵押權,優(yōu)先于其他抵押權人;乙是登記的一般抵押權人,優(yōu)先于沒有抵押權的債權人;丙不享有抵押擔保,故最后受償。

5.否。甲與乙、丙分別簽訂的是借款合同,不可抗力不是借款合同的合法解除事由。(不可抗力只有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時才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的借貸合同并沒有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故不能解除合同)

案例23:

1.法院應當駁回乙銀行的訴訟請求。甲銀行在2020年5月將對華農公司的500萬債權轉讓給了乙銀行,此時的浮動抵押的債權還沒有確定,則此時債權轉讓,債權不能享受浮動抵押擔保。(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執(zhí)行申請,告知乙銀行向法院起訴。)

2.康樂公司與華農公司的“抵債協(xié)議”為事后的以物抵債協(xié)議,合同有效,但不得影響其他債權人債權的實現(xiàn)。黃河公司作為價款債權人,享有該批設備的超級抵押權,黃河公司可以請求法院實現(xiàn)自己的價款抵押權,對該批設備進行拍賣,并對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該抵押協(xié)議的本質屬于實現(xiàn)抵押權的方式,雙方意思表示真實,該協(xié)議有效。黃河公司可以行使債權人撤銷權,撤銷該協(xié)議。

案例24:

1.是。銀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經股東會的同意擅自做了擔保,銀大公司無權作出擔保的意思表示,擔保合同無效。但銀大公司具有過錯,同時中建材公司未盡到合理審查義務,具有過錯,故銀大公司應當承擔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應當承擔500萬元的責任。

參考答案:(1)需要承擔責任。法人對法定代表人的內部權限的限制對外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應該對3500萬元都承擔責任。天元公司與銀大公司致使與債務人約定了責任的份額,而非與債權人約定了承擔責任的份額,故不能對債權人產生效果,沒有約定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時,視為全額擔保。

2.法院應當向中建材公司釋明可以追加天元公司和大地公司、豐收公司為共同被告人,并說明不追加的后果。(法院應該釋明,要求債權人追加債務人作為共同被告,如其拒絕追加,則裁定駁回起訴。根據《民法典》第686條第2款的規(guī)定,沒有約定保證方式的,視為一般保證。本案中銀大公司沒有約定保證方式,視為一般保證。根據《擔保制度解釋》第26條的規(guī)定,債權人僅起訴一般保證人時,法院裁定駁回起訴。)

3.是。豐收公司但方面致函中建材公司,表示愿意為大地公司負債承擔保證責任,而債權人中建材公司沒有拒絕的,擔保合同成立,因此豐收公司需要承擔保證責任。

4.是。天元公司、銀大公司、豐收公司均未約定承擔擔保責任的方式,則推定為一般保證人,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所以中建材在實現(xiàn)債權時必須要求大地公司先償還債務。

否。天元公司和銀大公司都是一般保證人,雙方沒有約定內部分擔的,天元公司不能像銀大公司追償,只能向債務人追償。(可以追償,不需要必須先向債務人追償,其追償權沒有順序限制。根據《擔保制度解釋》第13條的規(guī)定,擔保人之間約定共同承擔責任、承擔責任的份額或者在同一合同上簽字蓋章的,擔保人之間可以追償。如果明確約定了追償的份額,則可以在承擔責任后直接向擔保人追償。本案中,天元公司與銀大公司在同一份合同中簽字,并且也明確約定了承擔責任的份額,因此可以互相追償,且沒有順序要求。)

案例25:

1.成立。順達公司享有先訴抗辯權。順達公司單方以函件告知佳吉公司表示愿意為金石公司的貨款提供保證,而債權人佳吉公司沒有表示反對的,保證合同成立。又因為順達公司沒有約定承擔保證責任的方式,視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

2.是。順達公司單方以函件告知佳吉公司表示愿意為金石公司的貨款提供保證,而債權人佳吉公司沒有表示反對的,保證合同成立,順達公司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參考答案:不需要。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本案中,順達公司的保證期間為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10月30日,在此期間佳吉公司并未主張過債權,因此順達公司因保證期間已過而不承擔保證責任。

3.否。抵押權為物上擔保權,當事人對抵押權期限的約定無效,抵押權期限隨著債權的訴訟時效到期而消滅。

享有。對于抵押物滅失,則抵押物上的抵押權消滅,但對于抵押物滅失后所得等價賠償,債權人可以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4.有影響。債權人放棄部分擔保人的擔保責任的,則其他擔保人對債權人放棄的部分不承擔擔保責任,所以佳吉公司放棄王某提供的500萬機器設備抵押,其他擔保人只需要對剩下的債務2500萬元承擔擔保責任。

參考答案:只有當債權人放棄的是債務人的物保時,其他擔保人才能主張減責或者免責。本案中,債權人佳吉公司放棄的是第三人物保,而不是債務人金石公司的物保。因此,其他擔保人不可主張減責或免責。

案例26:

1.否。王某取得器械的質權之后委托張某對倉庫的器械進行監(jiān)管,而張某將倉庫交由李某自行處置,則此時王某喪失了對倉庫中的器械的質權。

2.甲公司不能留置該批器械。甲公司因A健身會所欠甲一筆借款未償還而留置A健身會所的這批健身器械,留置物與債權不具有統(tǒng)一性,且之前的借款并非甲公司營業(yè)業(yè)務所得債權,故甲公司沒有對該批器械的留置權。

乙修理廠可以留置器械。乙修理廠修理該器械后沒有收到甲公司的修理費,修理費與留置該批器械具有同一性,故乙可以留置該器械。

案例27:

1.是。甲公司在2019年10月20日,以從丙公司借款的500萬元購買卡車10輛,并在25日辦理了抵押登記,則丙公司對此10輛卡車享有超級抵押權,雖然李某對此不知情,但丙公司的超級抵押權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且李某不屬于正常買受人。)

2.甲公司剩余的7輛卡車的擔保權有:戊公司的價款抵押權,丙公司的價款抵押權,以及乙銀行的浮動抵押權。受償順位是:戊公司優(yōu)先,其次丙公司,最后是乙銀行。因為戊公司和丙公司都是價款抵押權,優(yōu)先于其他抵押權,且戊公司在22日辦理的抵押登記早于丙公司的25日辦理的抵押登記,故戊公司優(yōu)先于丙公司受償,最后是乙銀行受償。

3.不能。張某享有的實質上是C卡車的擔保物權,甲公司與張某約定:甲公司到期不能還款,則C卡車歸張某所有。屬于先讓予擔保事先的以物抵債協(xié)議,其中的流質條款無效,張某不能取得C卡車的所有權,但張某可以請求對C卡車變價優(yōu)先受償。

案例28:

1.不成立??h國土資源局在報紙上刊登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掛牌出讓公告》為要約邀請,而A公司提出競買申請,并交納保證金,視為要約,但縣國土資源局并未承諾,雙方合同并未成立。

2.無權。雙方合同未成立,A公司交納的保證金就不能作為定金生效,A公司不能依據定金罰則要求國土資源局支付雙倍保證金。(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否??h國土局因省國土資源部未批準該宗土地出讓使用權的申請而未能與A公司達成協(xié)議,縣國土資源局并不存在締約中過錯,不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不應當賠償1.5億元預期利潤。(違約責任適用完全賠償原則,即損失賠償相當于因違約造成的全部損失。違約責任賠償的范圍是履行利益,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而締約過失責任賠償范圍為信賴利益,不包括可得利益的損失。)

案例29:

1.張某從淘寶A店家處下單時,合同成立。(電子商務合同自提交訂單成功時設立。)

2.需要。在網上購物,店家將貨交承運人,所有權轉移,但風險不轉移,對于貨物在運輸途中毀損,由A店家承擔風險,A店家應當補貨。(電子商務合同采取物流方式交付的,自收貨人簽收時視為交付。)

3.不成立。(違約責任具有相對性,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依法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按照約定處理。)王某有權追究A店家的違約責任。貨交承運人,風險不轉移,A店家仍然需要承擔貨物在運輸途中滅失的風險,故王某有權追究A店家的違約責任。(在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中,利益第三人有權向債務人主張違約責任,此時突破合同相對性。)

4.李某適用王某處購得的消毒水后出現(xiàn)中毒現(xiàn)象,李某可以基于合同,請求王某承擔違約責任?;蛘呋谖锲窊p害,請求生產者銷售者承擔賠償責任,A店家承擔損害賠償。

案例30:

1.A公司因移動公司贈送的微波爐爆炸造成重大損失,乙保險公司賠償后,取得A公司的代位求償權,乙公司可以請求移動公司和微波爐生產商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或者單獨請求移動公司賠償違約責任。

2.不成立。對于格式條款,格式條款的提供方應當盡到提示義務,否則該格式條款無效,中國移動公司不能證明自己盡到說明義務,故該條款約定糾紛由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的條款無效,中國移動公司的管轄權異議不成立。

A公司有權追究移動公司的違約責任。移動公司對于2年后有權終止合同的格式條款沒有盡到提示義務,該格式條款無效,故A公司有權追究移動公司的違約責任。

案例31:

1.不能。A企業(yè)與德國B企業(yè)簽訂的買賣合同,A企業(yè)承擔的是選擇之債,當A企業(yè)對于交付防護服的義務履行不能時,A企業(yè)應當履行交付呼吸機的義務,不能以不能履行交付防護服的義務為由主張解除合同。

2.否。A企業(yè)沒有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A企業(yè)向B企業(yè)發(fā)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B企業(yè)未回復,視為合同未解除。

3.對于A企業(yè)對B企業(yè)的選擇之債,交付防護服已構成履行不能,只能選擇交付呼吸機,但此時呼吸機的價格暴漲8倍,應當按照情勢變更,和B企業(yè)重新簽訂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案例32:

1.無權。凱明機械制造公司交付的第二批設備質量有問題,但未構成根本違約,華銳公司不能以此為由解除合同。(根據《民法典》第633條第1款的規(guī)定,出賣人分批交付標的物的,出賣人對其中一批標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該批標的物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標的物解除。)

2.否。凱明機械制造公司交付的第二期貨物質量有嚴重問題,華銳公司可以基于不安抗辯權拒絕履行第三期貨款,華銳公司不構成違約。(先履行方的履行不合格,后履行方享有先履行抗辯權。)

3.不成立。華銳公司與凱明機械制造公司簽訂的A設備買賣合同并沒有約定以B合同成立為生效條件,當B合同被解除后,并不會造成A設備買賣合同失效,華銳公司提出減少價款的理由不成立。(合同具有相對性)

案例33:

1.有效。該協(xié)議為以物抵債協(xié)議,招商房地產開發(fā)公司以價值3440萬元的土地使用權抵銷港招公司3480萬元的債權,符合以物抵債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該協(xié)議有效。

法院應當裁定該土地使用權歸港招公司所有。

參考答案:(1)不成立。根據《九民紀要》的精神,履行期限屆滿前達成的以物抵債協(xié)議屬于實踐合同,自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成立。本案的協(xié)議書即屬于此種情形,由于一直未過戶,故合同尚未成立。

(2)根據《九民紀要》的規(guī)定,由于合同尚未成立,不具有履行效力,故法院應當釋明,要求原告變更訴訟請求,按照原債權債務關系提起訴訟,如果原告拒絕變更訴訟請求,法院應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2.《分立協(xié)議》對分立后的民豐公司和鑫達公司內部有效,對外部債權債務關系沒有效力。分立后的公司,對分立前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國土資源局為原告,招商房地產開發(fā)公司為被告,港招公司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

案例34:

1.可撤銷。田源公司系金石公司的子公司,金石公司將名下價值2000萬元的土地使用權無償轉讓給田源公司,債務人資產大量減少,致使債權人債權遭受損失,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

參考答案:無效?!睹穹ǖ洹返?46條第1款規(guī)定,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民法典》第154條規(guī)定,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本案中金石公司的董事長與田源公司的董事長屬于夫妻關系,加上買賣合同不存在貨款的真實交付,足以認定其并無買賣合同的真實意思,而致使串通轉移財產,損害了債權人利益,因此無效。

2.《資產買賣合同》可撤銷。

3.可以。金石公司以遠低于市價的價格將名下所有動產出讓給漳州公司,致使金石公司財產減少,影響債權人佳吉公司的債權實現(xiàn),故佳吉公司可以行使撤銷權,撤銷《資產買賣合同》

案例35:

1.法院應當不予受理,并向當事人釋明,將案件提交到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本案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于建筑工程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但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仲裁條款,排除了專屬管轄。

參考答案:(1)因為存在有效的仲裁協(xié)議,故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在人民法院首次開庭前,當事人一方提出異議的,法院裁定駁回起訴;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xié)議,法院繼續(xù)審理。

2.有權。星星公司發(fā)現(xiàn)陽陽公司的施工存在質量問題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是因為陽陽公司根本違約,星星公司有權請求陽陽公司承擔違約責任。(根據《民法典》第567條規(guī)定,合同解除,不影響結算和清理條款、解決爭議條款的效力。合同中的違約金、定金條款屬于結算、清理條款、糾紛解決條款,具有獨立性。)

3.有權。趙某為陽陽公司的履約做保證,陽陽公司因履約中存在質量問題而被債權人星星公司解除合同,趙某應當承擔保證責任,賠償星星公司因陽陽公司履約中的質量問題而造成的損失。(根據《民法典》第566條第3款規(guī)定,在沒有特殊約定的情況下,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

4.不能以重大誤解為由解除合同,孫某在購買房屋時對標的物的品質、數量沒有誤解,對購買房屋的行為性質,對當事人的認識均沒有認識錯誤,故不成立重大誤解。

有權以情勢變更為由主張解除合同。教育部發(fā)布《更改校區(qū)分片的決定》,致使孫某購買房屋的目的達不到,應當認定為情勢變更。(無權。情勢變更是合同成立后履行中發(fā)生了雙方不可預見的不屬于商業(yè)風險的客觀情形,導致合同繼續(xù)履行將顯失公平。本案中,學區(qū)的變化是當事人可能預見的,且該情形是發(fā)生在房屋過戶之后,即過戶義務已經完成,故不可以情勢變更為由主張解除合同。)

案例36:

1.可以。肖某為金某的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不享有先訴抗辯權,金某可以直接請求肖某承擔保證責任。

2.否。肖某承擔連帶責任保證,王某提供抵押擔保,二人并沒有約定可以分擔,也沒有在同一個合同上簽字,故肖某承擔保證責任后不能要求王某分擔。

3.是。王某在2020年8月7日為金某設立抵押權,并辦理抵押登記,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但王某仍然享有汽車的所有權,王某有權處分汽車,且王某的處分行為不影響金某的抵押權實現(xiàn)。

4.是。王某已經向苗某交付汽車,約定所有權不轉移,但風險已經轉移到苗某,苗某應當承擔汽車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汽車交付后發(fā)生了燒毀,苗某仍然需要支付價款。

5.是。錢某因疏忽遲延向胡某交付汽車,胡某行使解除權,錢某未對解除權提出異議,并將汽車賣給其他人,錢某和胡某的買賣合同被解除。

參考答案:買賣合同未解除。根據《民法典》第563條第3項的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雖然錢某遲延履行主要債務,但胡某并未催告錢某,因此胡某不享有解除權,買賣合同未被解除。

案例37:

1.有權。(開發(fā)商不可以經過行政審批為由主張免除責任。繼續(xù)履行是違約責任的形態(tài)之一,且本案中移動鋼梁在技術上可行,不屬于《民法典》第580條規(guī)定的不能履行的情形。)美晟房地產公司遲延交付房屋,構成違約,黃某有權請求美晟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違約金的責任;美晟公司交付的房屋窗外存在鋼梁,構成瑕疵履行,黃某有權請求美晟公司賠償損失,排除妨礙,移動鋼梁。

2.可以。合同約定的違約金為每日千分之五,年化利率超過了180%,超過了LPR的4倍,屬于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的情形,美晟公司可以提出減少違約金。

3.是。此時《驗收單》在美晟房地產公司,而其拒絕提交《驗收單》,則推定此《驗收單》作為證明黃某提出異議的證據為真,故黃某在《驗收單》上提出了異議。

法院可以對美晟房地產公司拒絕提交《驗收單》的行為予以訓誡或罰款(不可以。因為只有在文書持有人實施了毀滅等導致文書不能使用的行為時,才可以進行罰款和拘留。本案中美晟房地產公司并無此種行為,故不可對其進行罰款、拘留。)

案例38:

1.能。鄭某與甲銀行的貸款擔保合同是為了擔保鄭某與A公司的03號房屋買賣合同,而此房屋買賣合同經合同雙方協(xié)商解除,故作為從合同的擔保合同也可以解除。

2.能。A公司欠B公司工程款,構成違約,A公司有權請求B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并可以請求B公司繼續(xù)履行合同。

參考答案:不能。《民法典》第543條規(guī)定,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的,可以變更合同。合同變更后,原合同不復存在,以新合同作為履行依據。本案中A、B公司協(xié)商一致對建設工程合同進行了變更,應該以變更后的合同作為履行依據,原合同不再履行。

不屬于。A公司與B公司關于04好房屋屬于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不屬于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故不屬于專屬管轄。

3.否。C公司與A公司簽訂《商品房包銷合同》,C公司對外以A公司的名義銷售,A公司與C公司之間為代理關系,A公司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對外銷售房屋。

參考答案:可以。因為A公司與C公司之間存在商品房報銷合同關系,根據《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第17條的規(guī)定,A公司擅自處分房屋行為,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案例39:

1.房屋墜落物、脫落物致崔某損害,崔某可以請求房屋所有人,房屋使用人,以及房屋管理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即崔某的損害應當由王五和趙六承擔連帶責任。

參考答案:由王五承擔。根據《民法典》第1253條的規(guī)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fā)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屬于物件責任,煙灰缸的管理人是承租人王五,房屋的所有人趙六并沒有過錯,故不承擔責任。

2.房屋損毀是由王五吸煙導致,房屋由張三交付給李四,此時的占有人為李四,李四應當承擔房屋損毀的風險,李四可以請求王五承擔賠償責任。

參考答案:由張三承擔風險?!睹穹ǖ洹返?04條規(guī)定,標的物毀損、滅火四點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本案中,張三尚未將房屋交給趙六,故趙六不承擔風險。根據《民法典》第610條規(guī)定,出賣人構成根本違約,買受人無法實現(xiàn)合同目的時,風險不發(fā)生轉移。本案中,房屋雖然交付給李四,但由于張三一物二賣已經過戶給趙六,故李四不可能獲得房屋所有權,張三已經構成根本違約,則此時不存在風險轉移。風險依然由張三承擔。

3.否。此時房屋已經過戶給趙六,趙六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權,張三向李四過戶已履行不能,故李四不能要求張三辦理過戶登記。

4.可以。趙六已經取得房屋的所有權,王五的房屋租賃合同相對人是李四,合同具有相對性,趙六對房屋的所有權可以對抗王五對李四的房屋租賃權,趙六可以要求王五搬離房屋。

參考答案:無權。根據《民法典》第725條的規(guī)定,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占有期限內發(fā)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本案屬于先租后賣,承租人受買賣不破租賃制度保護,故受讓人趙六無法要求承租人王五搬離。

案例40:

1.7月6日成立。張某發(fā)短信給錢某,以500元的價格出賣寵物狗,為要約,但錢某未在一周內回復,該要約失效,所以張某與錢某之前的合同沒有成立。錢某在7月1日回復同意,視為新要約,張某提供了銀行卡,錢某將價款轉賬給張某,一方履行合同主要義務,另一方接受的,合同成立,根據合同約定錢某取得狗的所有權。

錢某取得所有權。占有改定自占有改定協(xié)議生效之日起物權發(fā)生轉移。本案張某與錢某的行為屬于占有改定,子保管合同生效之日其錢某取得狗的所有權。

2.屬于錢某。2017年7月6日,錢某在轉賬給張某后,錢某即取得寵物狗的所有權,2017年8月1日寵物狗誕下三只小狗,雖然寵物狗未交付給錢某,但合同未約定孳息歸屬問題,孳息應當歸屬與所有權人錢某。

9月1日后,不知情的陳某購買了三只小狗,陳某支付價款2000元,并取得三只小狗的占有權,構成善意取得,所以三只小狗的所有權歸屬與陳某。

3.有效。張某雖然不具有三只小狗的所有權,無權處分小狗,但不影響張某和陳某之間債權債務關系的成立,張某和陳某之間的買賣合同有效。

參考答案:可撤銷。根據物債相區(qū)分原則,無權處分不影響合同效力,但又根據《民法典》第147條的規(guī)定,重大誤解的民事法律行為屬于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本案中買受人誤把田園犬當成柴犬,屬于對標的物的性質認識錯誤,構成重大誤解,故而可以撤銷合同。

4.風險由李某承擔。代辦托運種類物,貨交承運人,所有權轉移,風險不轉移,李某代辦托運50袋狗糧,其中10袋賣給關某,貨運途中滅失20袋狗糧,不能確定是否為關某的10袋狗糧,故風險應當由李某承擔。

參考答案:(1)20袋狗糧滅失的風險由陳某承擔。貨物由第三人獨立承運時,沒有約定指定交貨地點的,自貨交第一承運人時風險轉移。本案中李某與陳某屬于代辦托運,并且沒有約定指定交貨地點,因此自狗糧交給訊飛貨運公司運輸時,,風險轉移。故20袋狗糧滅失的風險歸陳某。

(2)10袋狗糧滅失的風險由陳某承擔。路貨買賣中,種類物在未特定化之前風險不發(fā)生轉移。本案中賣給關某的10袋狗糧屬于種類物,尚未特定化,故風險自始不發(fā)生轉移,依舊由陳某承擔。

5.陳某有權追究訊飛貨運公司的責任,無權追究蔣某的責任。陳某與訊飛公司簽訂了貨運合同,陳某有權基于貨運合同請求貨運公司承擔違約責任。作為訊飛貨運公司的員工,雇員造成的損害由雇主承擔責任,故陳某無權向蔣某追究責任。(陳某無權追究訊飛貨運公司的違約責任。因為合同具有相對性,但陳某可以主張侵權責任,因代辦托運時貨交承運人視為出賣人已經完成交付義務,買受人獲得標的物所有權。陳某是貨物的所有人,訊飛貨運公司對貨物的毀損存在過錯,構成侵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案例41:

1.以東方電氣有限公司為被告。因為大安公司為東方電氣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不能成為被告,應當以東方電氣有限公司為被告。

參考答案:被告應為大安分公司。根據《民訴解釋》第53條規(guī)定,經過登記并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的法人分支機構,具有訴訟主體資格。本案中,大安分公司已經登記且由營業(yè)執(zhí)照,故應當以大安分公司作為被告。

2.不需要。順豐公司為大安分公司提供保證,但未約定保證責任方式,視為一般保證人,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大豐建安公司不需要追加順豐公司未共同被告。

3.不成立。大安分公司與大豐建安公司簽訂的發(fā)電機買賣合同,大豐建安公司的主要義務時交付發(fā)電機50臺,附帶義務時交付電機安裝、管理技術資料,大豐建安公司未履行的是合同次要義務,不能成為大安分公司拒絕付款的合同主要義務的抗辯理由。

4.成立。大豐建安公司交付的發(fā)電機存在質量問題,屬于實質違約,大安分公司可以大豐建安公司違約為由拒絕向其支付當期價款。

參考答案:不成立。根據《民法典》第620~624條的規(guī)定,買受人負有標的物下次檢驗通知的義務,買受人未履行該義務的,視為出賣人的履行合格。檢驗通知期間有約從約,沒有約定時,不能超過收到標的物的2年。如果由質保期的,不能超過質保期。本題中沒有約定,且糾紛發(fā)生時一國質保期。在質保期間買受人并沒有提出質量異議,視為標的物的質量合格,故其無權抗辯。

案例42:

支持繼續(xù)履行合同。周某與唐某簽訂《股權轉讓協(xié)議》《股權資金分期付款協(xié)議》,二人具有轉讓股權的意思表示,且意思表示真實,故合同有效。在分期付款協(xié)議履行過程中,湯某在履行第二期價款時,未按期付款,周某在未催告湯某的情況下,直接向湯某送達《關于解除協(xié)議的通知》。根據《民法典》分期付款協(xié)議相關規(guī)定,一方未履行當期付款義務,經催告后仍不履行,另一方可以解除分期付款協(xié)議。本案周某未事先催告,故不享有協(xié)議的解除權,合同應當繼續(xù)履行。(本案中股權已經完成變更登記,買受人湯某也愿意一次性支付全部剩余價款,因此支持繼續(xù)履行合同更有利于實現(xiàn)股權轉讓合同目的的實現(xiàn),快速解決糾紛。)

案例43:

1.不成立。首鋼京唐公司與綠諾建設公司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綠諾公司的合同主要義務是交付設施建設,綠諾公司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對于交付工程款發(fā)票的次要義務不能成為首鋼京唐公司的抗辯理由。

2.可以。首鋼京唐公司與綠諾建設公司簽訂工程款分期付款合同,首鋼京唐公司在支付兩期工程款后未再支付,交涉3年未果,符合法律對解除分期付款合同的規(guī)定,即經合理催告后,仍不履行付款義務的,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據《民法典》第634條規(guī)定,分期付款買賣合同,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合同總價款的1/5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或者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

3.可以。對于分期付款合同解除后,債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或一次性付清全部剩余價款。(根據《民法典》第566條的規(guī)定,合同解除后,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本案中,合同接觸后,不適宜恢復原狀,為彌補綠諾建設公司的損失,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剩余價款。)

案例44:

1.《商品房預訂單》有效,該協(xié)議中約定房屋的戶型、單價、面積,為商品房認購書。(根據《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第2條的規(guī)定,出賣人未取得預售許可證的,合同無效,但在起訴前取得的,合同有效。本案中,雖簽訂合同時尚未取得預售許可證,但在起訴前已經補辦,故合同有效。)

2.有權。張某與同力創(chuàng)展公司簽訂《商品房預訂單》合同是對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預約,且同力創(chuàng)展公司已經在5月份取得房屋預售許可證,在8月份其有能力履行《商品房買賣合同》,故張某有權要求同力創(chuàng)展公司繼續(xù)履行合同。

參考答案:無權。根據《民法典》第580條第1款第2款的規(guī)定,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的,債權人不能主張繼續(xù)履行。本案中,《商品房預訂單》屬于預約,要求繼續(xù)履行的效果就是強制訂立本約。合同是以意思自治作為基本原則的,強制締約只適用于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秩序的情形下,故該債務屬于典型的性質不適宜繼續(xù)履行,只能主張要求開發(fā)商承擔損害賠償的違約責任,而不能主張繼續(xù)履行。

案例45:

1.有權。劉某與天藍房地產開發(fā)公司簽訂B房屋預售合同,并交付定金5萬元,雙方約定2017年3月1日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但此合同由不可歸責與雙方當事人的原因實際并未履行,劉某有權要求天藍返還5萬元定金。

2.有效。天藍房地產開發(fā)公司將房屋A出賣給王某,但未交付,房屋所有權未轉移,后天藍房地產開發(fā)公司將房屋A出賣給了張某,為有權處分,雖然張某對房屋出賣給王某一事知情,但張某和天藍房地產公司不成立惡意串通,屬于正常市場交易行為,故合同有效。

3.張某可以向法院申請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法院強制執(zhí)行張某名下的房屋,損害了張某的利益,張某有權向法院申請執(zhí)行異議,如果異議被駁回,張某可以向法院提起案外人異議之訴。(根據《民法典》第1064條第2款的規(guī)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案例46:

1.《房屋租賃合同》部分有效。根據《民法典》房屋租賃的相關規(guī)定,房屋租賃期約定超過20年的,超過的部分無效,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租賃期為25年,應當視為租賃期為20年。

2.無權。乙公司并沒有違反《房屋租賃合同》所約定的義務,沒有對甲公司構成違約,乙公司侵犯甲公司的優(yōu)先購買權不影響房屋租賃合同的履行,甲公司無權主張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甲公司應當在知害一個月內,向法院訴訟,請求乙公司承擔侵權責任。但出租人與第三人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不受影響。若此時房屋還未變更登記到丙公司名下,甲公司可以向法院請求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

3.無權。債權具有相對性,甲乙簽訂的租賃合同,丙公司不是甲公司租賃合同的債權人,無權要求甲公司支付租金。丙公司可以向法院訴訟,請求乙公司返還不當得利。

案例47:

1.有權。昆山五金公司支付了五期租金后一直未支付,且經多次催告未果,未付租金超過80%,仲利國際租賃有限公司有權解除合同。(承租人欠付租金達到2期以上,或者數額達到全部租金15%以上,經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有權。由于昆山五金公司違約,仲利國際租賃公司才解除合同,債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根據《民法典》第566條第2款規(guī)定,合同解除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2.違約金過高由債務人承擔證明責任,當違約金超過合同總額的30%時,則視為違約金過高,債務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少。

3.否。蘇皖機械有限公司并不是仲利國際租賃公司與昆山五金公司的融租租賃合同的當事人,不能作為共同被告參與訴訟,但可以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根據《融資租賃合同解釋》第13條第2款的規(guī)定,承租人與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不一致,融資租賃合同當事人衛(wèi)隊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查后認為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與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厲害關系的,可以通知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案例48:

1.因為該融資租賃合同的當事人A公司直接從甲公司進購,并沒有經過C融資租賃公司,所以A公司應當直接向甲公司請求承擔違約責任。應當以A公司為原告,甲公司為被告。(C融資租賃公司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

2.不能。A公司未付的租金為三期,C融資租賃公司可以解除融資租賃合同,但不能要求債務人一次性付款。

參考答案:(1)可以得到支持。《民法典》第752條規(guī)定,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本題中,C融資租賃公司沒有租賃物瑕疵擔保責任,A公司不支付租金并沒有正當理由,屬于未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情形,故可以主張要求支付全部租金。

否。C公司第二次起訴的訴訟請求是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和第一次的訴訟請求不同,法院應當受理。(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約定的全部未付租金,人民法院判決后承租人未予履行,出租人再行起訴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收回租賃物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3.不能。該5臺設備租賃給D公司后,交付D公司使用,風險轉移給D公司,D公司應當對設備的毀損、滅失承擔風險,當設備在地震中被砸壞,應當由D公司承擔修理費。

參考答案:(1)可以。根據《民法典》第712條規(guī)定,租賃合同的維修義務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由出租人承擔。除非是由于承租人的原因導致租賃物需要維修的。本案中是由于地震導致,由沒有特殊約定,故由出租人承擔維修費用。

不能。D公司承擔設備的毀損滅失風險,也應當繼續(xù)支付租金。

參考答案:(2)可以拒付租金。根據《民法典》第729條規(guī)定,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即租賃合同的租金風險由出租人承擔,故承租人可以不支付1個月的租金。

4.無權。E修理廠有權留置A公司的5臺設備,雖然A公司支付了本次修理設備的費用,但上次修理設備的費用未結清,且E修理廠為企業(yè),以修理設備為主營業(yè)務,留置的債務人所有物可以與債務不具有同一性,故A公司無權要求E修理廠返還5臺設備。

案例49:

1.有效。建設工程的施工承包方可以將工程勞務部分分包給有資質的單位。

2.有權。鑫龍公司是六建公司的債權人,六建公司是洛陽理工學院的債權人,當六建公司怠于向洛陽理工學院行使債權時,鑫龍公司可以代位行使債權人權利,向次債務人請求償還債務。法院應當追加六建公司為第三人。(工程款引起的訴訟,實際施工人可以發(fā)包人為被告,發(fā)包人只在欠付建設工程款的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3.鑫龍公司有權要求支付工程款。鑫龍公司對六建公司享有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的債權,六建公司對洛陽理工學院享有建設施工合同債權,鑫龍公司可以代為請求洛陽理工學院承擔債務。(建設工程質量并不存在問題,故而其工程款請求權不受影響)

不能要求賠償因停工造成的損失。因為停工是由于不可歸責于雙方的原因導致的,屬于意外事件,雙方都不對停工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根據《民法典》第591條的規(guī)定,非違約方有防止損失擴大的義務,沒有采取適當措施只是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請求賠償。本案中六建公司與鑫龍公司放任日內公共長達2年之久,造成了不必要的損害,故對擴大部分不承擔責任。)

案例50:

1.有權。案外人對執(zhí)行標的有異議的,可以向執(zhí)行法院提出執(zhí)行標的異議。如果得不到支持,四方建筑公司可以萬達公司為被告,恒大公司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向執(zhí)行法院提出案外人異議之訴。(四方建筑公司的債權屬于建設工程價款,享有建設工程價款的優(yōu)先受償權,即可以拍賣所建工程從而優(yōu)先受償。)

2.否。四方建筑公司的債權訴訟時效已過,法院不能向被告人釋明,如果被告人不以時效抗辯,則法院應當繼續(xù)審理。

參考答案:不會。建設工程優(yōu)先權的行使期間為18個月,自應當給付工程款之日起計算。如果債權訴訟時效已經經過,則18個月的除斥期間必然經過,故優(yōu)先權消滅。四方建筑公司的債權并不足以排除強制執(zhí)行。

案例51:

1.無效。合同雙方沒有買賣煤炭的意思表示,雙方也沒有交付煤炭的行為,煤炭買賣的意思表示不真實,合同無效。

2.有效。日照港公司與山西焦煤公司之間的煤炭買賣合同實際上是借貸合同,合同雙方具有借貸的意思表示,故借貸合同有效。

參考答案:無效。根據《民間借貸規(guī)定》第13條的規(guī)定,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合同無效。本題中,山西焦煤公司非為生產經營目的而為借貸,借貸后進行轉貸,故而無效。

3.否。日照港公司與山西焦煤公司的借貸合同糾紛并不涉及到肇慶公司,法院不應當追加肇慶公司作為共同被告。

案例52:

1.2017年10月7日生效。延海公司向自然人張某借款1000萬元,屬于實踐合同,2017年10月1日延海公司與張某達成借貸協(xié)議,但到10月7日張某實際支付到位,故借貸合同在10月7日生效。

參考答案:張某與延海公司的借貸合同與2017年10月1日成立。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而其他的借貸合同,包括商業(yè)借貸合同與其他民間借貸合同,都是諾成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本題中,時自然人與企業(yè)之間的借款合同,因此屬于諾成合同,自2017年10月1日達成合意時合同成立。

2.是。皓羽公司與延海公司簽訂的是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雙方都可以無理由解除委托合同,但對合同相對人造成的損失應當賠償,故皓羽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3.否。2018年11月,延海公司已經將A套房屋賣給了王某,并辦理了過戶手續(xù),延海公司為有權處分,且王某已經取得A房屋的所有權,蘇某請求延海公司過戶A房屋已經實際履行不能,故蘇某請求延海公司過戶A房屋的請求法院不支持。

4.否。2018年8月1日,延海公司將建設用地使用權作為抵押向甲銀行貸款,并辦理了抵押登記,此時建設用地上并沒有建設“楚天星座”小區(qū),甲銀行對建設用地的抵押權不及于“楚天星座”小區(qū)。

案例53:

1.應該考慮的因素有:借款時雙方的借款合意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借款是否實際交付。(第一,審查出借人的資金來源,看出借人是否是自由資金借貸。如果是從銀行借貸后進行轉貸或者從其他企業(yè)法人處進行借貸后轉貸等非自有資金進行借貸的,則為無效。第二,審查出借人從事借貸行為的頻率,職業(yè)放貸人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反復從事有償民間借貸行為的,一般可以認定為是職業(yè)放貸人,從而合同無效。第三,審查借款的目的是否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企業(yè)之間只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才能認為為有效。第四,審查借款的利率,民間借貸合同的利率如果超過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4倍,則超過部分認定為無效。)

2.不支持。不動產抵押權的設立需要強制公示,即需要辦理抵押登記才設立抵押權。本案中藍水公司辦理了抵押權預告登記,但到10月1日銀河公司辦理了所有權首次登記,并沒有給藍水公司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未設立,故法院不支持藍水公司的抵押權請求。

案例54:

1.可撤銷。華某為了維系完整家庭,無奈同意簽署《夫妻財產約定》,孔某利用對華某的優(yōu)勢地位,迫使華某簽署《夫妻財產約定》構成顯失公平,此協(xié)議可撤銷。(夫妻財產約定如果是在婚后簽訂的,雙方應該披露各自財產情況??啄澄磁敦敭a情況導致華某產生錯誤認識,并基于錯誤認識作出意思表示,符合欺詐條件,故屬于可撤銷協(xié)議。)

2.對于二審中華某變更訴訟請求,法院應當調解,調解不成告知另訴。

3.二審中華某要求梁某道歉的行為,法院可以要求梁某道歉,若梁某拒絕,則法院可以在媒體報刊上發(fā)表梁某的錯誤行為聲明,費用由梁某承擔。

參考答案:不予支持?!睹穹ǖ洹坊橐黾彝ブ兄灰?guī)定了夫妻間由彼此忠誠的義務,夫妻之外的第三人沒有此義務,故華某無權要求梁某賠禮道歉。

案例55:

1.無效。夫妻離婚財產分割協(xié)議

參考答案:協(xié)議成立但未生效。根據《民法典》第158條的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本案中,該協(xié)議的本質屬于附生效條件的協(xié)議,其生效條件為夫妻自愿離婚。但張某在離婚前反悔,故協(xié)議不生效。

不支持。應當給當事人生活所必須的物質保障。(當事人達成的協(xié)議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調解離婚為條件的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xié)議,如果雙反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xié)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

2.法院應當判決房屋A屬于張某,但王某共同還貸的部分,張某應當補償。(應該根據增值由張某對王某補償)

案例56:

1.關于娃娃親的協(xié)議無效,違反公序良俗的合同無效。此案糾紛應當按照侵權損害賠償來解決。(熊某和黃某之間存在侵權法律關系,娃娃親的約定可以視為一種附條件的債務免除,即如果二人結婚,則無須承擔侵權責任,既然條件不成就,那么繼續(xù)承擔侵權責任即可。)

2.關于彩禮時中華民族傳統(tǒng)的結婚的一種儀式,雖然民法典已經禁止彩禮(民法典沒有禁止索要彩禮,只是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但并不代表結婚送彩禮是違法行為,人們依然可以根據雙方自愿協(xié)商彩禮,彩禮可以理解為以婚姻關系確立為條件的贈與合同。已經給過的彩禮,如果婚姻關系已經確立,則不能主張取回,如果沒有確立,則可以主張取回。

3.有效。張某生前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訂立遺囑,將自己遺產全部交由自己母親王某繼承符合法律規(guī)定,遺囑有效。

張某的遺產有遺囑,應當按照遺囑繼承,不按法定繼承,故小熊和熊某不享有繼承權,但應當給小熊留有能保證其生活的財產。

參考答案:遺囑部分無效,小熊有繼承權,但熊某沒有繼承權。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

案例57:

1.是。因為對英雄烈士人格的侵犯,英雄烈士的后代,國家有關部門,檢察院等機關有權提起訴訟。(死者的人格利益受法律保護,侵犯死者利益的,死者的近親屬有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2.被告人洪某住所地(或侵權行為地)法院管轄。應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本案屬于死者近親屬提起的私益訴訟,而非公益訴訟,故應由基層法院管轄。)

3.有。

參考答案:檢察院沒有訴訟主體的資格。在食品藥品侵權、英雄烈士侵權、環(huán)境污染類案件中,檢察院可以提起公益訴訟,根據《英雄烈士保護法》第25條規(guī)定,檢察院只有在英烈親屬不起訴或者沒有近親屬的情況下才能提起訴訟。本案屬于英雄烈士侵權案件,英烈的近親屬已經提起訴訟,故檢察院不能提起公益訴訟。

4.互聯(lián)網法院管轄。(在互聯(lián)網上侵害他人人身權、財產權等民事權益而產生的糾紛由北京、廣州、杭州的互聯(lián)網法院進行集中管轄。故本案如果由互聯(lián)網方式傳播則應當有互聯(lián)網所在地法院管轄。)

案例58:

1.對于劉某不小心將工具掉落砸傷路人王某,A商場于B勞務派遣公司屬于共同侵權。雇員因工作造成他人損害由雇主承擔責任,劉某受雇于B公司,且劉某被派遣到A商場工作,A商場與B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屬于共同侵權。

參考答案:不屬于共同侵權。共同侵權要求2個以上的行為人共同故意或者過失致人損害,必須粗在意思聯(lián)絡,而A商場與B公司之間沒有意思聯(lián)絡,不屬于共同侵權。

2.王某的損害應當由A商場承擔。劉某受雇于B公司,但被派遣到A商場工作,應當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應當由承攬人承擔責任。定作人沒有選任、指示錯誤的,不承擔責任。)

3.梁某的損害應當由張某承擔。建筑物物品墜落致人損害,建筑物的管理者、使用者、所有者不能證明自己沒有責任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故張某應當承擔責任,但由于空調是因劉某安裝不牢導致的,張某可以向B公司追償。

案例59:

1.應當由甲化工廠證明。環(huán)境污染侵權責任,甲工廠承擔無過錯賠償責任,加工廠要想免責需要證明魚的死亡與污染沒有因果關系。

2.不可以。環(huán)境污染侵權是無過錯賠償責任,免責事由是證明魚的死亡與污染沒有因果關系,原料泄漏是否為乙化工廠所為不是本案的證明對象。

3.本案環(huán)境污染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即魚的死亡原因與原料泄漏沒有因果關系的證明責任由甲工廠承擔;甲化工廠原料泄漏是競爭對手乙工廠所為的證明責任由甲工廠承擔。(原告證明具體的損害、甲工廠存在排污的行為;被告證明損害的發(fā)生并非排污所致以及存在的其他免責事由。)

案例60:

1.部分有效。該擔保合同為先讓與擔保,張三將股權轉讓至甲銀行名下,甲銀行取得擔保權,但關于到期無法清償債務,股權歸甲銀行所有的流質約款無效。

否。雖然股權已經轉讓至甲銀行名下,但甲銀行比不是黃河公司的股東,甲銀行是擔保權人。

2.否。縣環(huán)保組織沒有提起公益訴訟的資質,應當由市級以上的環(huán)保組織提起公益訴訟。(市級以上民政部門辦理登記的環(huán)保組織)

3.環(huán)境污染訴訟應當由中院管轄,但如果一方當事人眾多,也可以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參考答案:本案屬于侵權糾紛,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9條規(guī)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有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又因為屬于私益訴訟,而非公益訴訟,所以級別上應為基層法院管轄,而非中院管轄。

由原告證明具體損害及黃河公司污染環(huán)境的行為;由被告黃河公司證明損害與排污沒有因果關系。

4.有。不動產租賃合同糾紛屬于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本案中廠房位于A縣,故A縣法院有管轄權。

支持。由于黃河公司面臨經營情況急劇惡化,生產能力下降,繼續(xù)履行合同的成本過高,不適宜繼續(xù)履行,法院應當支持黃河公司解除合同的請求,但要賠償長江公司的損失。

5.有權。該設備事由王五提供,且王五為黃河公司法定代表人,即黃河公司對此設備屬于明峰公司是知情的,故黃河公司不成立善意取得,明峰公司有權要求黃河公司返還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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