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訴訟中,確認之訴有其特定功能。當事人能否僅請求法院確認被告的行為構成壟斷,而不提出損害賠償?shù)染唧w請求?
《審理壟斷民事糾紛案件解釋》第2條第2款明確規(guī)定:“原告起訴僅請求人民法院確認被告的特定行為構成壟斷,而不請求被告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p>

這一規(guī)定的理由在于:確認之訴應當具有必要性和實效性。如果當事人可以通過給付之訴(如損害賠償)行使請求權,原則上應將確認主張作為訴的理由在給付之訴中一并提出,不宜單獨提起確認之訴?!按_認壟斷”本身不能直接產(chǎn)生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其作用只是作為請求承擔責任的前提。如果允許單獨提起確認之訴,會導致案件的拆分,浪費司法資源。
在“王某等訴武漢市某協(xié)會等壟斷糾紛案”中,法院明確,“確認侵權”“確認壟斷”等訴訟主張原則上不能單獨作為確認之訴提出,除非原告能合理說明其單獨提起具有必要性和實效性等正當理由。
當然,消極確認之訴(如請求確認不構成壟斷)在符合嚴格條件時可能被受理,但積極確認之訴(請求確認構成壟斷)通常不具有訴的利益。
天禾(上海)律師事務所陳軍律師提示:企業(yè)在遭受壟斷侵害時,應直接提出損害賠償、停止侵害等具體訴訟請求,將壟斷認定作為訴訟理由,而非單獨請求確認。這樣既能滿足立案要求,也能全面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