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實務中,有些勞動者可能會遇到這種情況,明明自己和用人單位是勞動關系,但是在裁決后勞動關系卻沒有得到支持,甚至覺得仲裁裁決不公平,大為惱火,但其實實務中認定勞動關系成立,是有一定的考量綜合因素的,可自行比對,圖片2為某仲裁委認定勞動關系時的考量因素及思路,供各位小伙伴參考,少走冤枉路。
(1)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符合法律規(guī)定;
(2)勞動者實際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指揮和監(jiān)督;(3)勞動者被納入用人單位的生產(chǎn)組織體系中從事勞動,而非從事獨立的業(yè)務或經(jīng)營活動;
(4)勞動者無權將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
(5)生產(chǎn)資料一般由用人單位提供;
(6)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繼續(xù)性的而非一次性的;(7)用入單位向勞動者支付
勞動報酬;
(8)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保管人事檔案;
(9)雙方
有建立勞動關系而非其他法律關系的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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