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是解決勞動爭議一項基本原則,它不但適用于仲裁前的企業(y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而且適用于勞動爭議仲裁過程中。仲裁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并由仲裁庭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或布告公布之日起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勞動者對仲裁委員會支持之下的調解一定要考慮清楚,如果覺得調解的方案讓自己損失太多,可以不必調解,仍然選擇仲裁裁決。一旦認可了調解并在調解書上簽字,該調解書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勞動者就不能再反悔了。
調解是解決勞動爭議一項基本原則,它不但適用于仲裁前的企業(y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而且適用于勞動爭議仲裁過程中。仲裁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并由仲裁庭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或布告公布之日起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勞動者對仲裁委員會支持之下的調解一定要考慮清楚,如果覺得調解的方案讓自己損失太多,可以不必調解,仍然選擇仲裁裁決。一旦認可了調解并在調解書上簽字,該調解書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勞動者就不能再反悔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