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雜法律事務就像一棵樹(一)

一、一起看起來復雜的法律事務的處理

客戶作為招標人,就一定時期內(nèi)的醫(yī)療設備采購進行招標。某公司中標,在一定時期內(nèi),根據(jù)招標人的需要,不間斷地向招標人提供某種型號的醫(yī)療設備。后來,醫(yī)生對設備有了新的輸出要求,原合同型號設備不能滿足要求,投標人稱可以提供其他型號設備,價格按照中標價格,要求合同授予。其他投標公司得知后,提出質(zhì)疑,認為已經(jīng)超出原招標范圍,應該重新招標。

客戶通知我參與處理。在會議室門口,客戶的一位工作人員好心地提醒我,說他們遇到一位招標代理公司的副總,對招標投標很專業(yè),合同法很熟悉,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法也很熟,并提出一般法特別法,很厲害,你們也好好對待這個事哈。

會議開始后,相關人員說完事實,輪到這位副總發(fā)言,他從招投標法相關的第幾條開始背起,一直背到招投標法實施條例,提到了政府采購法中關于招投標法的法律規(guī)定,也背出了關于這個問題財政部第××號令第幾條第幾款的規(guī)定,還列舉出財政部曾經(jīng)處理過的類似的案例,甚至還背出了××出版社招標投標法釋義一書的學術解釋,當然,也背了合同法關于合同邀約邀請效力履行等的規(guī)定,更是提及了一般法與特別法的適用問題——記性很好,發(fā)言很有條理,講話鏗鏘有力。

最后,主持人問他:“請問你最終認為這事該怎么處理?”他說:“雖然法律有規(guī)定,但是不夠具體,雖然有案例,但是與釋義相矛盾,學術上也有爭議……我自己也不好說該怎么辦,領導們分析定奪。”

“另外,招標投標法第八十條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以直接或者間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依法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要求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不招標,或者要求對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不公開招標;(二)要求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招標人以其指定的投標人作為中標候選人或者中標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評標活動,影響中標結果;(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開始聽他背法條,我還挺感慨的:這哥們厲害!法條背得真熟悉!人才??!但是聽得多了,我發(fā)現(xiàn),他真是把相關法條的每一款不加取舍地完整地背出來。尤其到了最后的這個法律責任條款,他仍然在大段大段地從頭背到尾,我不禁為他著急:明顯與眼下談論的事不相關的款項,還要背誦出來,是要嚇唬招標人嗎?

好不容易等他背完法條,主持人來讓我發(fā)言。我首先向招標人確認了一個問題:醫(yī)療設備招標,招的是性能指標規(guī)格?還是品牌型號?招標人告訴我:他們招標時,要求投標人性能指標規(guī)格被招標文件涵蓋就可以了,品牌型號不限定。

我發(fā)言說:醫(yī)生對醫(yī)療設備輸出有新要求,原中標的機器滿足不了,是可以由原中標單位更換型號,還是重新招標,要看醫(yī)生的新需求是不是能夠被原有的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所要求的指標涵蓋。能涵蓋,且按照原中標價格,且不低于成本價,原中標單位有產(chǎn)品可供,應當由原中標單位繼續(xù)提供貨物。如果不能涵蓋,或者提高了價格,或者供貨價格低于產(chǎn)品的成本價,就不能由原中標單位提供,就應當重新招標。

我發(fā)言完畢之后,主持人說:劉律師說的很清楚了,各位還有什么意見?……沒有意見的話,請組織專家論證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設備參數(shù)是不是涵蓋了醫(yī)生現(xiàn)在提出的新要求。散會!

復盤的時候,我意識到,我把他們敘述的問題,轉化成了一個簡單的問題:參數(shù)比對。這個比對,就是看滿足醫(yī)生新需求的設備是不是符合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同時也把招投標法的具體規(guī)定,直接應用到了“價格是否變化”“是否低于成本價”這樣的具體問題。

我沒背法條,但我說的每一句話,都嚴格按照法律規(guī)定,把法條嚼碎了,煨爛了,與事實充分融合,與爭議有關的事實才拿來說,與事實有關的法律才拿來做標準。再說,客戶沒讓我來掉書袋子,沒讓我來做檢索工作,他是讓我來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讓我來是為他們支招的。

我沒有敘述一般法與特別法的關系,因為做這種區(qū)分,與此事無關。即使確實有關,該應用的時候,直接適用就好了,無需給非法律專業(yè)的客戶們提及這些概念。因為你提及了,只能給客戶增加困惑。在這個時候講一般法特別法,顯得有些賣弄的味道。

我也沒有敘述法律責任,因為現(xiàn)在需要論證的是該怎么處理與原合同不一致設備采購的問題,還沒有走到要追究或承擔法律責任的那一步,再說,他們今天坐在這里討論這個問題,就是因為覺得處理不好要承擔法律責任,已經(jīng)不需要我再去嚇唬他們了。

我更沒有說合同的變更解除問題,因為這事本來就不涉及合同的變更解除問題啊!

律師的很多工作,不就是這個過程么?根據(jù)客戶提供的事實,盡可能還原客戶當時的真是意思表示,還原當時的事實,把客戶以及客戶遇到的法律事實和法律行為,用法律規(guī)定去做分析,找出哪些是合理的,哪些是不合理的,哪些是需要爭取的,哪些是需要努力避免的,最后再還原成可以指導客戶進行具體操作的方法步驟程序,客戶按照你的建議去做,不違法,走的通,能夠實現(xiàn)利益最大化。

如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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