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公司印章必須具有唯一性。有些公司印章不唯一,有些公司甚至多達三十多個合同章(為了便于對外簽約于是每個分公司一個印章),而且依序編號“合同章一”、“合同章二”、“合同章三”、“合同章四”,這種做法風險巨大。
核心風險提示:? ? ? 一、公司不能對同一印章的效力在不同的交易或訴訟中做不同選擇。只要公司在某一場合使用過(承認其效力),則該印章在另一交易中的使用均應(yīng)有效(不論該公章是否系他人私刻甚至偽造、是否進行工商備案)。
? ? ? 二、公司印章最好具有唯一性。有些公司多達三十多個合同章,堆在一起非常壯觀。印章不唯一的風險巨大。最高法院認為:公司印章不止一枚,難以有效識別印章是否為公安局備案登記的印章。如果公司對外用章不具有唯一性,不得主張使用公司“偽造印章”對外簽訂的合同對公司沒有約束力。
? ? ? ? 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quán)委托人及表見代理人以公司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時,交易相對人并無審查簽訂合同所用印章是否為真實的義務(wù)。
? ? ? 總之,印章是公司對外的“信物”,從最高法院的多個裁判案例可以看出,公司的印章管理如果出現(xiàn)混亂,將會使公司面臨巨大的交易風險。建議公司法定代表人直接管理或者委托誠實可靠的人管理印章,并制定嚴格的用印、刻印審批流程,切勿同時刻印或允許他人刻印公司印章。
? ? ? 公司知曉員工(授權(quán)委托人)偽造公章的存在、使用,而未采取積極有限措施防止相對人的利益損害,且在另案中認可其效力的,則使用該公章簽訂的合同對公司具有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