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以來,人們的生活水平不斷提高,一大批高凈值人群逐漸進入遲暮之年,從以前的創(chuàng)富,慢慢的轉變?yōu)槭馗?,以及未來的傳富。如何是鎖定自己的財富,讓自己的財富有效傳承,保值增值,風險隔離,稅務籌劃,隱私保護等問題成了他們思考的問題。
在此浪潮之下,涌現(xiàn)了一大批私人銀行,家族辦公室,信托,保險等一系列專業(yè)機構和工具。保險金信托是保險和信托結合在一起的產物。

①保險金信托發(fā)展闡述
②保險金信托的特點
③如何利用保險金信托
④國內信托的不足之處
保險金信托最早誕生在 1886 年的英國,20 世紀初,在美國發(fā)展出了不可撤銷人壽保險金信托(Irrevocable Life Insurance Trust,簡稱 ILIT)。1925 年,日本開始開展生命保險信托業(yè)務。在中國臺灣地區(qū),2001 年萬通銀行首先申請開展人壽保險信托業(yè)務。而在中國大陸,直到 2014 年 5 月才出現(xiàn)了首款保險金信托產品 :中信信托和中信保誠人壽推出的“傳家”系列保險金信托產品,以信托公司作為保險金受益人。
雖然保險金信托的資產一般僅涉及與保險給付有關的現(xiàn)金資產,相比較其他信托,不涉及房產,股權等復雜資產。
保險金信托顧名思義就是保險+信托。一般保險金信托有兩種模式,一種是保險驅動信托模式,一種是信托驅動保險模式。我國主要采用的是保險驅動信托模式。

上圖所指受托人是信托公司,信托受益人是投保人約定的人。

保險金信托有以下幾點特點:

一、財富傳承與增值
相比保險來說,保險金信托有以下幾點優(yōu)勢:
1、突破保險受益人的限制,保險不能指定未出生的人作為受益人,但是信托可以。譬如保險需要指定明確的受益人,而信托可以指定一定的范圍。
2、可以根據委托人的個人意愿靈活安排保險收益金的給付。如在復雜的婚姻與子女狀況中分別指定生前、身后的分配份額與條件,激勵二代努力學習與上進并根據考取的學校及獲得的成績,分配不同金額的教育金,創(chuàng)造二代們追尋夢想、試錯的機會,為二代的婚姻風險提供事先的有條件的隔離與分配,通過不同的分配方式對三代及以后的價值觀與行為進行引導與約束,使家族精神得以延續(xù)等。
3、保險金信托在靈活給付的同時還可以保值
增值,保險金信托受托人基于信托責任而必須妥善打理信托資產,且國內的受托人都是信托公司,其一般具備較強的資金管理能力。
想比單純信托,保險金信托具有高杠桿性,相對門檻比較低,保險的核心主要就是負債管理以及杠桿性。不用像單純的信托一樣動輒上千萬的門檻,一般折合保費不到百萬就可以設立。一般壽險的杠桿在幾倍甚至十多倍不等。雖然相比信托,雖然受托人能夠通過其資管能力為信托資產保值增值,能夠根據委托人的意愿進行投資理財,屬于保守型投資,但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而保險的收益是穩(wěn)定可期的。保險金信托的目的主要是為了傳承財富,而非為了高收益。
二、資產保護
保險金信托,不是為了與債權人進行對抗而設立的,也不是為了所謂的某些保險從業(yè)人員所謂的避債而設立的,設立信托的時候,需要對資產的合法性進行取證證明。
一旦信托成立后,信托財產即與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的其他資產相區(qū)別,若委托人遭
遇破產,除設立信托前其債權人已對信托財產享有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外,債權人不能主張對信托財產強制執(zhí)行。
在保險端,在被保險人死亡后,除根據《保險法》第 42 條規(guī)定的無法確定受益人、受益人 先于被保險人死亡、受益人喪失受益種情形外,保險金不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這樣,保險金信托在形式上實現(xiàn)了雙重風險隔離的效果,相對于其他單一金融工具風險隔離優(yōu)勢凸顯。
三、稅務籌劃
英美發(fā)達國家廣泛采用保險金信托主要是為了合理節(jié)稅。人壽保險理賠金是納入遺產范疇,達到起征點是需要繳納遺產稅的,美國的遺產稅比較高。通過把人壽保險托管于信托公司,身故理賠金可以免征遺產稅。在一些征收遺產稅和贈予稅的國家,保險金信托是一個比較不錯的工具。我國目前為止還未開征遺產稅,根據保險法規(guī)定,身故理賠金是不納入遺產范疇的。但是未來如若開征遺產稅,到底如何,其實誰也不知道,畢竟法律可以修改的,萬一與國際接軌了。所以一些高凈值人群有這方面擔憂,未雨綢繆。遺產稅主要是針對富人征收,小編也一直強調一點的是,在稅務這塊盡量低調一點,不論何種工具,盡量把資產分散開來,通過不同工具的組合,而非把大量資金放入一個籃子里?,F(xiàn)在合法并不能代表將來合法,不要太高調了,你懂的。
四、私密性和便捷性
身故理賠金和生存金無需提前公開以及公證處公證,這是保險的功能之一。相比較而言,保險金信托更加隱密。保險金信托能夠克服單純保險單一模式的弊端,對財富管理以及分配方式等更加有效,上面已經說話,不多重復。相比公證處進行繼承權公證以及遺囑等復雜程序,新聞媒體已有說明。而基于《信托法》保護的保險金信托,則避免了繼承權公證的繁雜手續(xù)乃至遺產披露的手續(xù)。這種安排更適合對家族信托有概念無實踐的高凈值人群。
如何選擇合適的保險金信托:
根據具體需求選擇保護型還是傳承型保險金信托產品?
首先應該明確,保險金信托并不是一種高收益的投資產品,其具有獨特的對家庭成員的保護和家族財富的傳承功能,如果家庭成員因為年齡等原因,不能夠或者不擅長處理保險金的使用問題,可選擇年金型的保護類保險金信托產品。如果以家庭財富傳承為目的,可以選擇以死亡險作為標的的保險金信托產品。
根據收入狀況選擇委托人還是受托人作為投保人的產品?
如果委托人收入非常穩(wěn)定且健康狀況良好,委托人可以選擇委托人作為投保人的保險金信托產品。如果委托人收入不穩(wěn)定并且健康狀況不好,可以將保險費直接轉移給受托人,或者和受托人訂立資金信托合同,約定一部分資金作為保險費,由受托人作為投保人及受益人設立保險金信托,這樣能夠保證保險費繳納的穩(wěn)定性。
做好保險金信托的制度設計、防范可能發(fā)生的風險。
由于我國保險金信托缺乏相應的法律規(guī)范,需要投保人與受托人、保險公司做好相應的合同架構設計,比如,將其約定為不可撤銷的保險金合同,防止將來出現(xiàn)合同違約或者稅收問題,可以設立信托保護人,監(jiān)督受托人履行信托合同,最大限度保護受益人的利益。
國內信托的不足之處:
財產所有權歸屬較為模糊,目前為止,對非現(xiàn)金類資產,譬如房產,股權類資產進入信托相對比較模糊。導致現(xiàn)目前我國的保險金信托主要是資金為主,以保險驅動信托模式。
信托誕生于英國,是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系下誕生的產物,而我國物權法一直強調“一物一權”制度,而非美法系中的“雙重所有權”(即受托人為信托財產名義所有權人,受益人為信托財產實質所有權人),這些均不利于保險金信托擺脫保險驅動信托的單一業(yè)務模式。
2017 年8 月實施的《中國信托登記有限責任公司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僅對集合資金信托計劃進行網上公示,而一般以單一資金信托為主的保險金信托并不在此類。該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也對信托登機信息進行嚴格的保密規(guī)定,“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國務院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機構規(guī)定可以公開的情形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查詢或者獲取信托登機信息”。
在境外,信托是完全私密的,即使是司法需要,受托人也有權不公開委托人的信托計劃。然而,在境內信托計劃的私密性卻無法保障,如果司法需要,受托人必須配合公開相關信托計劃。
國內保險金信托才剛剛起步,相比較國外成熟的市場和相對完善的法律體系來說,還亟待成長,包括國內的信托也發(fā)展不過70年時間。但是未來肯定會慢慢好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