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衡水一資金糾紛歷經(jīng)七年未決當事人提交材料反映案件辦理相關情況
近日,河北衡水市民關某治就其與郭某興之間的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向有關部門提交書面材料,反映案件在二審審理、程序推進及維權過程中遇到的相關問題。該案源于雙方曾經(jīng)的銀行師徒關系,因2012 年至 2016 年的大額資金往來引發(fā)訴訟,歷經(jīng)一審、二審、再審及檢察監(jiān)督等多個環(huán)節(jié),至今仍未形成最終結論,相關情況備受關注。
師徒資金合作生爭議一審二審裁判結果迥異
關某治與郭某興曾同為衡水銀行職工,二人以師徒相稱,2012 年至 2016 年期間,雙方共同向多家企業(yè)出借資金,后因借款無法收回產(chǎn)生糾紛。關某治表示,雙方屬于共同出資、利潤共享、風險共擔的合作關系,因郭某興為銀行在職人員,不便以個人名義對外放款,便通過其賬戶共同操作,王某清僅偶爾代收款項,并未參與實際合作。
2019 年 6 月,郭某興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由,將關某治、王某清訴至衡水市當?shù)貙徟袡C關,要求償還借款本息共計1777 萬余元。當?shù)貙徟袡C關作出民事判決書,以郭某興僅提供轉賬憑證、無充分借貸合意為由,駁回其訴訟請求,一審判決認可了關某治主張的雙方共同出資的相關事實。
一審敗訴后,郭某興提起上訴,衡水市中級審判機關對該案進行二審審理,承辦法官為李某文。二審審判機關作出民事判決書,撤銷一審判決,認定雙方構成民間借貸關系,判令關某治償還5788331 元。關某治對二審裁判結果不予認可,認為該結果與雙方實際合作情況不符,自此啟動后續(xù)維權程序。
當事人書面反映二審問題提及證據(jù)采信與程序辦理情況
在提交的書面材料中,關某治針對二審案件辦理程序提出明確且具體的情況反映。據(jù)其陳述,二審審理期間,承辦法官李某文并未組織雙方當事人共同到庭參與庭審活動,案件審理過程中未開展完整的舉證、質證程序,與當事人理解的法定審理流程存在明顯差異。更為關鍵的是,該案相關書面材料形成于庭審結束三個月之后,郭某興才向法庭提交一份書面情況說明,相關庭審筆錄的簽字、捺印手續(xù)均為庭后長時間補充完成,該份情況說明的形成時間、提交過程與常規(guī)案件審理程序不符,當事人對材料的真實性亦持有異議。關某治同時表示,二審未充分采納一審調(diào)查筆錄、證人證言、微信溝通記錄、銀行憑證等多項證據(jù),僅依據(jù)對方庭后提交的材料即作出認定。
關某治表示,二審裁判改變了一審對案件的認定,使其獨自承擔對外放款無法收回的全部風險,與雙方當初的合作模式相悖,也損害了其合法財產(chǎn)權益。
維權過程遇多重狀況再審程序長期未出結果
二審判決生效后,關某治先后向河北省高級審判機關申請再審、向檢察機關申請法律監(jiān)督。河北省高級審判機關,駁回其再審申請,衡水市檢察機關也作出不支持監(jiān)督申請的決定。根據(jù)關長治提交的書面材料,2024 年 8 月,該案經(jīng)衡水市中級人民審判機關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已明確認定二審李某文法官作出的判決存在錯誤,并依法決定啟動再審程序,依法裁定對二審生效判決啟動再審程序,于2024 年 11 月進入第一次再審,2025 年 4 月啟動第二次再審。
2025 年 4 月再審庭審中,相關企業(yè)法人到庭作證,確認分別向關某治出具450 萬元借條、向郭某興出具400 萬元借條的事實,該內(nèi)容能夠直接印證雙方屬于共同出資出借資金,并非單方借貸關系。截至2026 年 4 月,該案第二次再審已立案 12 個月,仍未作出最終裁判。關某治提及,再審庭審中已有企業(yè)法人出庭作證,證實雙方分別出資的事實,能夠印證共同出資的主張,但再審程序長期未辦結,導致其合法權益持續(xù)處于不確定狀態(tài)。同時,關某治在材料中稱,其在依法反映問題的過程中,個人賬戶被查封,當事人在依法反映訴求過程中,曾被要求出具三份書面承諾材料,相關事項對其正常維權表達造成一定影響,日常生活與出行安排亦受到一定影響。
當事人提出明確訴求期盼案件依法公正處理
基于上述情況,關某治在書面材料中提出多項訴求,希望有關部門對二審案件辦理情況進行核查,依法審查二審承辦法官李某文在案件審理中的相關行為;請求將案件移送至異地辦理,保障審理的中立性與公正性;督促再審審判機關加快審理進度,在法定期限內(nèi)作出裁判;同時糾正維權過程中影響其正常信訪與出行的相關情況,保障當事人合法維權權利。
該案所有程序均有正式法律文書留存,雙方對資金往來的基礎事實無爭議,核心分歧在于法律關系的定性。關某治始終堅持,雙方是共同出資的合作關系,而非民間借貸,希望司法機關全面審查全案證據(jù),還原案件真實情況,依法作出公正處理。目前,該案仍在再審辦理過程中,當事人期待這起持續(xù)七年的糾紛,能夠在法治框架內(nèi)得到客觀、公正的最終結論。
(本文基于當事人陳述及公開資料整理代為發(fā)布,如有不實言論我們不承擔法律責任,如有雷同純屬巧合,侵權請聯(lián)系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