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熱點!2020年12月購買的固定資產是否能一次性稅前扣除?
2020年即將結束。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yè)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針對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內購買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固定資產究竟能否在2021年一次性稅前扣除?

第1種觀點:根據該文出臺的稅收政策的初衷是可以扣除的
第2種觀點:2020年12月購買的固定資產不能在2021年進行一次性稅前扣除。
下面將此類問題進行詳細說明,可供大家參考: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yè)所得稅政策執(zhí)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規(guī)定:
A、企業(yè)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購買新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按當期成本費用一次性在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B、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產,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買的固定資產,按固定資產到手時間確認,另外,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竣工完畢節(jié)算后的時間確認。
2、固定資產在開始適用的次月所屬年度一次性稅前扣除。
? ? ? ? 由此得出結果,2020年12月購買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固定資產,是可以在2021年納稅申報時進行一次性稅前扣除。
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yè)所得稅政策執(zhí)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還規(guī)定:企業(yè)根據實際生產經營核算需要,可以自行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的政策的,以后就不得再更改了。
? ? ? 注意:本通知所說的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
4、企業(yè)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的,資產的稅務處理上是否采取一次性稅前扣除的方法是不影響企業(yè)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的,所以,不需要會計也同時采取與稅收上相同的折舊方法。
5、固定資產的取得包括外購、自行建造、投資者投入、融資租入等多種方式。所以,融資租賃的固定資產若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yè)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文件規(guī)定: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總之,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明確了以下幾點:
1、明確設備、器具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
2、明確購進時間點的確定原則:設備、器具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的執(zhí)行時間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3、以貨幣形式購買的固定資產,以發(fā)票開具的時間點為確認購進的時間點。賒銷方式會在銷售方取得貨款后才開具發(fā)票的特殊情況,公告進行了例外規(guī)定,以固定資產到貨時點為確認購進的時間點。對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時間為確認購進時間點
4、企業(yè)應當自固定資產開始使用的次月起計算折舊